吉林市购房合同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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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购房合同工作范文

吉林市购房合同

  篇一:

吉林市房地产市调

  吉林市房地产动态信息调查报告(20XX年度)

  一、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控

  20XX年4月14日调控核心内容,从金融方面抑制房地产市场投资行为,从土地供应方面调整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

  政策的调整将投机性购房及投资性购房得到部分抑制,但市场的刚性需求并没有改变。

  二、土地市场动态

  20XX年吉林市土地市场全年出让地块104宗,土地放量总面积万平方米。

  20XX年吉林市计划净地出让面积万平方米,计划棚户区改造项目万平方米,土地放量总计划达万。

虽然以上计划不可能100%完成出让,但按照80%土地出让成功估算,超过550万平方米的土地供应,也达到了20XX年土地出让的约225%,增幅一倍不止。

  20XX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表,净地出让主要集中在江南南部和西山片区

  从土地出让计划中可以看到部分已定案名的项目,可能会在下半年入市,表中加背景色标注

  单位:

公顷

  就是说在20XX年下半年,市场中仍有可能突然涌现出一大批中小房地产项目。

  20XX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

公顷

  三、5-6月楼市得到消息

  1.广泽·紫晶城规划中一期开发的房源基本售罄,二期开始推出销售,交房时间预定20XX年,但销售势头仍然较好。

2.大唐·天下江山5月17日开盘,受到产品竞争力不足、总价过高的影响,销售情况令人担忧。

3.紫光北郡5月22日开盘,当日销售约200套。

  四、5月楼市简要评述与后续市场预测

  1、新政初现峥嵘,客户与开发商双双观望

  大约就在414新政满月前后,吉林房地产市场开始刮起了浓郁的观望之风。

与通常客户单方面观望,楼市陷入僵局不同,由于本次调控力度较大。

  篇二: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XX年7月29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XX年10月9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及其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租赁、抵押等,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

  

(一)买卖、拍卖;

  

(二)继承、赠与、交换;

  (三)抵债;

  (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分立、收购或者兼并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不得瞒报或者不实申报。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集体土地上住宅所有权转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房屋所有权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前依法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房屋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收取定金及具有预售款性质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四)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资料(高层建筑已达到主体2/3层数以上、非高层建筑已达到最高层数;或者工程建设进度达到标准层且高层建筑达到主体2/3层数、非高层建筑达到最高层数所需建设资金已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存入的监管账户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前期物业服务及物业管理用房已落实的证明;

  (七)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实的证明;

  (八)预售商品房测绘资料;

  (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勘,符合规定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前,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款项和支付施工进度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时,承购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凭证。

  开发企业不得在没有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为承购人办理商品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商品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必须全部划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企业提出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拨付预售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定用款额度。

符合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划款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不符合划款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核定预售款监管账户预留资金监管金额和预留初始登记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核准拨付商品房预售款: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款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工程建设进度达到标准层且高层建筑达到主体2/3层数、非高层建筑达到最高层数所需建设资金已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存入的监管帐户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款时,只核拨开发企业缴存的建设资金,达到规定层数后,方可拨付商品房预售款。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解除预售款监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八条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度。

  篇三:

吉林一业主花36万多元买房买到空号

  吉林一业主花36万多元买房买到空号4单元楼体外的建筑是门市的一部分,门市楼上就是302,压根就没有陈女士买的202陈女士的购房订单

  2月8日晚,新浪知名博主“长春国贸”通过微博爆料:

一位友在九台“富苑花园”小区买了一套房子,4栋4单元202室,去年夏天交的全款,如今找到了即将建成的房子,却发现该单元一、二楼是门市,再往上就是302室,根本没有202室。

  新文化记者通过调查发现,除了这间不知去处的“202”,这个小区还存在“一房多主”的情况。

  买了房却跟别人“撞房”,房主们绞尽脑汁,用尽各种招式,却又非常无奈地玩起了抢房子“游戏”。

  购房者:

交完房款房子不见了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了购房者陈女士。

陈女士的老家在九台。

去年,她打算给母亲买一套房子,看中了“富苑花园”小区。

当时,该小区共有4栋楼,其中第4栋共有4个单元。

工作人员介绍,楼体完工后,从南至北编号分别是“4、3、2、1”。

陈女士相中了一个2楼的房子,售楼的工作人员表示,这间房子还没卖出。

  6月15日,她与开发商签了订单,买下了4栋4单元202室,价格为每平方米4280元,一次性支付了总价近万元。

  陈女士说,对方承诺交房的时间是20XX年10月。

可过了时间,她依然没等到交房的消息,对方的答复是,工程延期。

陈女士并不着急,一直等到了今年年初。

  前些日子,陈女士来到小区先看看情况,可到了现场,她“凌乱”了,“自己买下的房子,怎么有人住下了?

”当初工作人员带她看的那间房,已经有人在装修。

  她发现了问题。

原来,这栋“L”形的住宅楼,各个单元已经挂上了编号,从南至北变成了“1、2、3、4”。

原来的4单元202变成了1单元202。

陈女士又到了4单元,可这里根本没有202室。

“4单元1、2楼是一体的门市,房主已经开始装修了,再往上就是3楼了。

  发现房子“不见了”之后,陈女士立即联系了开发商,开发商解释:

“可能是当时的销售人员写错了,是302。

”开发商提出,用302代替202卖给陈女士。

“面积一样,我就同意了。

”可开发商又说,“302已经被卖出去了”。

  陈女士提出还款,对方开始拖延。

“一拖再拖,如今连电话都不接了。

”业主抢房各尽其招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九台区“富苑花园”小区。

位置在乐园路附近,开发商为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小区有4栋楼,已有部分住户入住。

其中的4号楼在小区的西北方向,如陈女士所说,4个单元从南至北编号分别为“1、2、3、4”。

这栋楼1单元202室已被别的业主占了,窗户上已经被安装了不锈钢护栏。

  而4单元还未全部完工。

一、二层是整体门市结构,所以开发商在楼体外侧修建了一个楼体,3楼连着一个露台,单元门就开设在了这里。

4单元并没有202室。

  记者发现,小区里出现了“一房多主”。

在4栋3、4单元门上,贴着施工单位的通知:

“由于工程尚未交工使用,所以任何人不得进住,更不允许装修使用,如有上述违反业户,给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反者承担。

  据了解,因工期问题,4栋部分住房暂未交房,可已经有业主装修入住了。

一位业主称,大家是为了“抢房子”住。

另一位业主介绍,小区里住房的售卖情况十分混乱。

小区的住房大致可以分为3类,一部分出售,一部分给回迁居民,一部分用于顶替开发商欠下的账目。

从去年年末起,小区里就出现了“抢房子”住的情况。

“拿到钥匙,都准备装修了,结果另外一个人拿着跟开发商签的合同找到你,说这个房子是他的。

你手头有合同,可对方手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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