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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落实孤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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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落实孤儿保障政策

宜昌市落实孤儿保障政策

来源:

宜府办发〔202*〕47号

【摘要】

明确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城区(不含夷陵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孤儿养育标准只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其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在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已纳入全额低保,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筹集。

孤儿原已享受标准加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

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家庭收入。

对于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或父母双方均在服刑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生活费发放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孤儿监护人持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

规范弃婴(儿)、孤儿的医治、接收、送养流程: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发现急重病症社会弃婴(儿)、流浪儿童,应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病情稳定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以下的移送福利机构,6岁以上的移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

福利机构、救助管理部门接收社会弃婴(儿)时,必须有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和移送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公告60日无人认领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置。

关于落实孤儿保障政策

来源:

宜府办发〔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孤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孤儿养育标准只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其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

二、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在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已纳入全额低保,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筹集。

孤儿原已享受标准加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

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家庭收入。

对于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或父母双方均在服刑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三、严格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孤儿监护人持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

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提升福利机构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儿童福利机构或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增设儿童部,保证孤儿抚养需要。

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门,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开放康复、特教等资源,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孤儿和社会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规范弃婴(儿)、孤儿的医治、接收、送养流程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发现急重病症社会弃婴(儿)、流浪儿童,应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病情稳定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以下的移送福利机构,6岁以上的移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

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和抚养西陵、伍家岗、点军、亭区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孤儿;其他县市区社会福利院负责辖区内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孤儿的接收及抚养工作。

福利机构、救助管理部门接收社会弃婴(儿)时,必须有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和移送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公告60日无人认领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置。

福利机构接收孤儿须凭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及户籍证明,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养育的弃婴(儿)、孤儿,要优先国内公民收养,适当涉外送养。

六、健全组织领导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的问题。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孤儿普查工作,建设好全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防止孤儿生活费错发漏发。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弃婴(儿)生父母的查找,严厉打击遗弃婴(儿)、虐待孤儿、拐卖孤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办理弃婴(儿)、孤儿户口登记(迁移)手续。

卫生部门要落实孤儿医疗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要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优待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

住房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各项住房政策,切实解决城乡孤儿住房问题。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孤儿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关爱孤儿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扩展阅读: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省政办发[202*]23号)精神,为进一步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快乐成长,推动城市儿童福利合理发展,结合鹤岗实际,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推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孤儿、弃婴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加快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基本目标、原则

(一)基本目标:

实施亲属抚养原则、家庭收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社会助养、依法收养等多种养育模式,逐步形成以机构养育为主体、社区照顾为依托、家庭养育为骨干的孤儿救助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安置等保障制度,切实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水平。

形成全方位保障、各部门合作、动态监管的保障服务体系,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真心实意地为孤儿排忧解难,努力为孤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2.坚持孤儿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不断提高孤儿的保障标准和生活水平。

3.坚持城乡并重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孤儿保障一体化4.坚持政府保障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孤儿的教育、智力开发和技能培训,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服务社会。

5.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工作措施

(一)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1、本市户籍孤儿的抚养。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本市户籍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依法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同时,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的监护人。

对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妥善安置。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孤儿的家庭寄养。

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妥善安置的孤儿和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和适当的劳务补贴。

4、孤儿的依法收养。

对依法收养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对寄养的孤儿,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二)保障孤儿基本需求

1、落实孤儿最低教育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育费。

建立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制度。

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指

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含伙食费、服装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括儿童大病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

城乡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市(地)、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经济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孤儿生活养育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标准应高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

孤儿养育标准经费采取社会化发放,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及时足额到位,严格监管,确保经费用于孤儿。

2、落实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散居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起付线减免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解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散居孤儿因病出现支付困难的,参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医疗救助,不再核定其监护人家庭实际经济收入。

机构抚养孤儿参保及医疗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区县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以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机构抚养孤儿的常见病治疗、日常保健和康复,由院内设医疗机构负责,急、危、重症由市级定点医院救治。

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

切实维护孤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孤儿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

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要求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实施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孤儿,纳入各级政府对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享受政府制定的同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本科及以上教育阶段的孤儿,确有困难的可以继续给予资助,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

利,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根据孤儿残疾程度进行分类安置。

轻度智力残疾孤儿,安排在普通幼儿园、中小学随班就读;中、重度智力残疾以及盲、聋哑、多重残疾的孤儿,安排在特殊学校、特教班就读。

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还可以享受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所规定的补贴政策。

要建立孤儿入学教育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孤儿得到优先安排。

4、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

依法维护孤儿的住房合法权益。

对城市孤儿及抚养家庭、或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或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机构优先受理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实行应保尽保;对农村孤儿及抚养家庭经济困难且居住住房系危房,或者孤儿成年后无自住房的,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要主动关心、帮助,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所在区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将孤儿住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组织村民和当地社会力量帮助其改造或新建。

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回归社会安置的,计划安置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优先将他们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孤儿有房住。

5、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成年后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队伍等建设

1、完善本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

“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要将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范的设施。

孤儿较多县、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有条件的应独立设置,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同时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救护、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以及日常运行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形式,充实工作力量;加大社工、特殊教育、康复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的力度,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化水平。

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和设置孤残儿童护理专业,全面提升本市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3、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指导作用。

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应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指导区县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保障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社区一门式受理,及时掌握孤儿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本市孤儿保障水平。

四、工作体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机制。

成立鹤岗市孤儿保障工作组织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推

进。

在全市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制定政策、完善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依法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充分利用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严格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工作,采集和录入辖区内孤残儿童信息,并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2.做好孤儿安置工作。

指导开展好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国内依法收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3.落实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4.加强孤儿保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结合实际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开展自闭症治疗、语言训练等服务项目。

搞好儿童护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持证上岗率。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和提高专业医护(康复、特教)人员、专业社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5.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救助项目。

建立“明天计划”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基地。

搞好对孤儿救助与慈善工作,要将非定向的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残疾孤儿的治疗和康复。

6.指导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要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7.妥善安置成年孤儿。

孤儿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对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所在的福利机构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

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8.协调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各项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

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2.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孤儿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

发改部门工作职责:

1.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实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2.积极争取国家对全省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给予支持。

医疗卫生部门工作职责:

1.做好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组织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定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2.落实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医疗、康复训练服务工作。

要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并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

4.对儿童福利机构中医护人员在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与社会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5.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

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6.指导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

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帮助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教育捐助资金的使用要优先向孤儿倾斜。

2.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

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指导和帮助儿童福利机构解决其教育问题,确保所有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落实。

3.积极发展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事业,支持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育部门给予业务指导,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学前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孤儿医疗保障水平。

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法规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对城镇登记失业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适龄孤儿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3.对就业困难的成年孤儿,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为孤儿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和帮助有能力的成年孤儿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好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1.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2.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3.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及时出具弃婴(儿)的捡拾报案证明,负责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及时为无户口孤儿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办理户口迁移。

同时,要优先做好涉外收养孤儿的出国护照审批工作。

3.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

司法部门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

2.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孤儿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

调解活动。

3.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孤儿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法院应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作出裁决。

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法院应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

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各种强农惠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

区县政府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本区域孤儿保障工作,制定区域孤儿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孤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落实各项孤儿保障政策,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基本需求;加快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通过独立设置或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指导中心,督促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等保障工作,维护和保障孤儿的基本权益。

其他部门和单位。

司法、新闻宣传、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孤儿保障工作。

(二)加强宣传,形成氛围。

进一步加大孤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

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鹤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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