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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过程渗透税收管理

采购过程渗透税收管理

 采购环节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合法地利用相关税收政策设计业务过程,实现为企业减轻税负的目的。

继前两期探讨的“利用税收政策设计采购方式”和“加强合同管理规避税收风险”的话题,本期将结合案例具体介绍采购环节的几种节税方式。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从国内到国外,每一个成功的企业背后都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是公司得以长足发展的手段。

从美国微软、IBM等国际著名企业到中国的海尔,每一家成功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体系,大家学习的海尔模式,实际就是学习海尔的管理方式,通过管理使企业得以规范发展,提高竞争能力,逐步走向国际市场,成为国际著名企业是每一家有远大企图心的企业的成功路径。

 

  目前由于企业都很重视管理,将管理渗透到公司的每个部门。

如营销的管理、采购的管理、员工的管理、财务管理等。

甚至对公司的每一项业务都进行了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车辆的管理、原材料的管理、费用控制管理等。

公司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存在着管理,不同的管理方式具有不同的目的。

如采购的管理主要是为了保证原材料的最低价格,保质、保量按时供应,保证生产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

生产的管理是为了保证在最低的成本下,生产出质量最好的产品等等。

无论怎样管理,其目的都是:

规范运作、规避风险、做大做强。

 

  但目前企业最缺乏的一种管理就是税收管理。

前面我们与大家谈到:

税怎么交不是看账怎么做,而是看业务怎么做。

业务部门产生税,财务部门交纳税。

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

因此,业务过程是税收产生的根源,同时税收风险也是业务过程产生的。

要规避风险只能从设计业务过程入手,任何财务上的避税手段都会导致偷税、漏税。

所以,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格外重要。

 

  所谓“税收管理”就是公司运用管理手段,制定各种制度,对公司的经营过程加以控制,来达到规范纳税行为、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怎样加强企业采购过程的税收管理呢?

 

   

  定点采购节税 

   

  【案例1】 

   

  某公司一司机开车到加油站去加油,拿着发票回来到财务部门报销。

 

  财务人员:

“你怎么不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取得一张普通发票呢?

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行。

” 

  司机:

“加油站哪有增值税发票?

” 

   

  【分析】 

  加油站真的没有增值税发票吗?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

全国的加油站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不得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增值税发票。

但是,根据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都是由财务部门来管理的。

通常,加油站的窗口都不会放着增值税发票。

司机又不可能到加油站加油,再到石油公司财务部门开增值税发票。

这样就导致司机在窗口加油时就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公司也得不到17%的进项税抵扣,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企业通过经营赚钱是很不容易的,要付出很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一张发票就能节省17%的税,为什么不取得?

只能说明缺乏税收管理。

其实解决这一问题非常简单。

 

   

  【筹划】 

  方式1:

公司可以找一家临近的加油站与其进行长期合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都统一到该加油站加油。

并要求对方每个月进行一次货款结算,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一来,既可以达到购油的目的,又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谓一举两得。

 

  方式2:

公司统一到石油公司大批量购买油票并开据增值税发票。

司机持油票到加油站加油,这样既可取得专用发票,又可以为公司节省17%增值税。

 

   

  【案例2】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到商场购买办公用品或者劳保用品后将发票送到财务部门报销。

 

  财务人员:

“为什么不取得一张增值税发票?

” 

  办公室主任:

“我们这次的采购量少,商场不给开增值税发票。

” 

   

  【分析】 

  事实上,根据税法规定:

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业单位,必须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并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

一般商场的年销售额都在180万元以上,因此,各大商场都有增值税发票,只不过取得时要比取得普通发票的难度要大一些。

其实,公司只需稍作调整就可以节省17%的增值税。

 

   

  【筹划】 

  公司制定统一规定:

以后该公司的办公用品等实行统一采购,到指定的商场购买,每月与商场进行一次货款的结算,并由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一来,既可以得到17%的进项税抵扣,又可以与商场协商,根据购买金额获得一定的价格优惠。

 

  从以上两个简单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内资企业往往只重视经营管理,忽视税收管理。

只知赚钱,不知省钱。

没有税收管理的经营活动往往赚不到钱。

举个简单例子:

某公司购进10万元货物,对外销售15万元,公司盈利5万元。

很多业务部门认为,这5万元是他们为公司赚到的钱,至于将来要从这5万元中扣除多少交税就是财务部门的事了。

业务部门很少关心做这项业务时取得了怎样的发票,会对经营的最终结果产生什么影响。

 

  这种业务与财务“坚壁清野”的观念,使我们企业在税收上蒙受了很大损失。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公司内部的税收管理,通过管理来规范业务行为,让业务部门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签合同,这样才可以有效减轻公司的税负。

 

  别人买材料,我 “埋单”?

 

   

  【案例】 

  山东某工程局2004年5月承包了济南某商场的建设工程,合同标底为2.2亿元。

根据预算,在施工中需要购买施工材料共计1.8亿元。

商场财务部门为了少交税,对整个工程进行了分析:

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包料”,那么商场在决算时,应将3%的营业税计入工程款中付给工程局,商场要承担这部分税收,既1.8亿元×3%=540万元。

工程局要为商场开具2.2亿元的工程发票。

 

  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不包料”,由商场来负责购买施工材料,商场不用将营业税540万元付给工程局,工程局也不用给商场开具2.2亿元的发票,只需要开2.146亿元发票即可,这样可以少交540万元的税,对工程局来说也没有什么损失。

于是,商场就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与工程局签订了合同。

一切按计划推进。

 

  后来,税务机关在对工程局查账时认定工程局偷税。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根据这一规定商场签订的“包工不包料”合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商场虽然少付了工程局540万元的税,但是这笔税款应该由工程局来交,并对该工程局进行了罚款处理。

这种操作方法给工程局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描述,我们可以看出:

目前很多企业都是按照自己的想像来做业务、签合同,没有详细去了解、核实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

常常等业务做完后,到税务机关查账时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工程局认为:

无论签“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对自己来说都没有损失。

如按“包工包料”方式签合同,工程局的营业额为2.2亿元,但工程局要承担1.8亿元的材料费。

如果签订“包工不包料”,工程局的营业额为0.4亿元,工程局就不用承担1.8亿元的材料费了,对工程局来说没有损失。

可是工程局万万没想到,虽然营业额仅有0.4亿元,但要按照2.2亿元交纳3%的营业税。

 

  本案例中,工程局因为忽视税收问题而带来沉重的税负。

其实,只需加强内部的税收管理就可以规避这些问题。

 

   

  改变购进原材料节税 

   

  【案例】 

  安徽某人造板生产企业成立于1996年,是由马来西亚投资者和当地一家人造板厂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

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人造板),年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

企业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成人造板出售。

 

  该企业1997年开始获利,由于属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2001年年底优惠期已结束。

 

  从投入生产起,企业就一直觉得增值税税负过高,税收负担率在9%以上。

从1997年到2001年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间,企业对增值税税负过高也没有太在意,2001年后,优惠期结束了,企业马上感到了巨大的税负压力。

在参加纳税筹划培训后,产生了筹划增值税的强烈愿望,于是聘请笔者做该公司的财务顾问,对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诊断分析。

经过深入查看、分析财税资料,笔者发现了导致该企业税负过高的原因和筹划的途径。

 

   

  【筹划】 

  该企业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是从当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购的木片。

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无法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

由于当地生产销售木片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改变进货渠道或者压低进价都不可行。

 那么,该企业利用外购的木片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还有没有其他节税的途径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但是,由于该企业的原材料——木片属于综合利用后的产品,不属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而且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也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

 

  因此,根据此项规定,该企业利用木片生产的产品还是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筹划陷入僵局。

 

  但是,究竟什么属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呢?

我们又仔细查看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发现:

财税[2001]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本通知所指 “三剩物”包括:

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

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的原木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根据此规定,结合该公司的业务特点,我们发现该公司购买的木片是由上游企业到农户家收购的原木,经过加工后生产出来的。

但是,这些原木都是些不成材的原木,基本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的原木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的规定。

 

  如果该公司的原材料属原木,并控制在上述规格范围之内,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那么如何将木片改成原木呢?

很简单,企业只需直接到农户手中收购规格在直径8厘米以下,长度2米以内的原木,再委托其他企业将其加工成木片。

这样,原材料就变成了原木,也达到了国家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标准。

 

  该企业在2002年进行上述操作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当年为公司节省了2200多万元的增值税支出。

 

   

  【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家企业承担的高额税负完全是由于企业根本不注意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管理、不认真研究税法政策造成的。

很多企业在类似的税的问题上往往和这家企业一样,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常常是等业务做完,结果出来后,或者等税务机关查处后,才想利用关系来处理问题,既被动又容易造成违规操作。

 

  公司要发展,业务要规范,就必须加强内部的管理。

税收作为公司一项很大的成本支出,也必须对之进行控制、管理。

要与加强经营管理一样,制订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来约束业务部门的行为。

通过规范业务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签订合同,达到规避税收风险、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这样,企业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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