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发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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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发明
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发明)
【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专利代理机构案卷号
国家申请号
国际申请号
国际申请日
优先权日
国际公布号
国际公布日
国际公布语言
递交日
费减审批
挂号号码
发明名称
发明人
第一发明人国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1)
姓名或名称
电话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电子邮箱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申
请
人
(2)
姓名或名称
电话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声明特声明第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名称
机构代码
代
理
人
(1)
姓名
代
理
人
(2)
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证号
电话
电话
提前处理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1条提前处理和审查本国际申请。
□本国际申请尚未国际公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不要求提前处理本国际申请,请取消上述默认选项。
□提前公布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以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为审查基础
□以下列申请文件为审查基础
□说明书
第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第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第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权利要求
第项,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第项,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第项,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第项,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附图
第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第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第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第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
第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
第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要
求
优
先
权
声
明
原受理机构名称
在先申请日
在先申请号
关于遗传资源的说明
□本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是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的
援引加入声明
□本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提交的中文译文中未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本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提交的中文译文中包含下列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说明书第页,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为;
□权利要求第项,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为;
附图第页,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为。
生
物
材
料
样
品
保
藏
□本国际申请涉及的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3条之规定的期限内以下列形式作出记载:
保藏编号
保藏日期
保藏单位
说明书中文译文第页行或PCT/RO/134表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
复查请求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下列通知:
□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国际局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2条(3)作出认定
□受理局宣布申请被认为撤回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5条特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查请求,并且
□已请求国际局将档案中有关文件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申请文件清单
1、进入声明
2、说明书摘要
3、摘要附图
4、权利要求书
5、说明书
6、说明书附图
7、PCT/RO/134表
8、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9、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
权利要求的项数
份页
份页
份页
份页
份页
份页
份页
份页
份
项
附加文件清单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份页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
附件的中文译文份页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
的修改份页
□专利代理委托书份页
总委托书(编号)
□实质审查请求书份页
□申请权转让证明份页
□优先权转让证明份页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份页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份页
□生物材料样品存活证明份页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份页
□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份页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份页
(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
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
一、国际申请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4条的规定。
二、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的中文译文,有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副本,并缴纳相关费用。
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一份。
(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三、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四、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
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
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
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满足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六、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31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5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有案卷号的可填写此栏。
3.本表第6、7、8栏,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
4.本表第9、10、11栏,国际申请已进行国际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相应内容。
5.本表第12栏,发明名称应当准确、简短。
6.本表第13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此栏应当填写对中国的发明人。
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
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
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7.本表第14栏,应当填写第一发明人国籍,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8.本表第15栏,应当填写对中国的申请人。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国家或者地区。
9.本表第16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10.本表第17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11.本表第18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12.本表第19栏,申请人应当根据是否请求提前处理在此栏进行选择。
13.本表第20栏,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的,应当填写此栏。
若填写此栏,不需要再提交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
14.本表第21栏,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
15.本表第22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6.本表第23栏,国际申请涉及遗传资源的,应当填写此栏。
17.本表第24栏,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应当填写此栏。
若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在后续程序中不能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18.本表第25栏,国际申请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应当填写此栏,并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提交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9.本表第26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20.本表第27栏,申请人请求复查的,应当填写此栏。
21.本表第28、29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
22.本表第30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23.本表第13、15、22、25栏,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1.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自优先权日起30到32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还应当缴纳宽限费。
2.要求优先权的,最迟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3.权利要求项数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附加费150元;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说明书中包含纸页在400页以上的序列表,且进入国家阶段时仅提交了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的,该序列表应缴纳的说明书附加费按照400页收取。
4.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5.通过邮局汇付的,收款人姓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
0;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保护类型、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
6.通过银行汇付的,户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账号:
766032;并应当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
7.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当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附言栏中同时发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8.缴费和汇款时应当正确填写申请号,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可以使用国际申请号,使用国际申请号交费时还应注明申请类别。
在获得国家申请号之后缴纳各种费用时都应当注明国家申请号。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
(传真电话:
0;电子邮箱:
)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
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
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的地址、邮政编码、接收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
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码等信息。
9.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