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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犯罪

对湖南省桃源县流动人口犯罪情况分析

时间:

2010-07-3010:

41  作者:

莫雅球  新闻来源:

正义网

  湖南省桃源县素有“滇黔孔道、西南门户”之称,交通便利,风景名胜区“桃花源”举世闻名。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旅游经济的蓬勃兴起,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多为社会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多,给桃源县的社会治安造成不小的压力。

笔者就近年来桃源县检察院办理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趋势、原因进行了分析,对防控流动人口犯罪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

  一、流动人口犯罪基本情况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流动人口审查逮捕案件62件89人,其中省内流动72人,占80.1%,省外流动17人,占19.9%。

其中市内流动42人,占省内流动的58.3%。

批准逮捕74人,不捕15人。

办理流动人口审查起诉案件69件91人,其中省内流动76人,占83.5%,省外流动15人,占16.5%。

其中市内流动52人,占省内流动的68.4%。

  流动人口犯罪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主体来看,青壮年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19岁以上45岁以下的青壮年占流动人口犯罪人员的89%,并有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从文化程度上看,犯罪主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占到78%以上。

从经济条件上看,“三无”人员比例较大,占到82%。

这些人大多数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所,流动性强。

  2、从犯罪客体上看,流动人口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上,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

从我院审查逮捕案件数据来看,流动人口犯罪中涉嫌盗窃、抢劫罪、抢夺的就有39人,占流动人口犯罪总数的43.8%。

其中以盗窃为首的侵财犯罪占有较大比例,其盗窃对象十分广泛,小至手机大至汽车。

手段上多为入室盗窃,随机性较强,缺钱时就作案,无规律可循。

流动人口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主要形式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我院共办理流动人口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0件10人。

故意伤害案主要集中在外地人与本地人感情破裂,报复当事人或其亲属。

如湖北人莫正鹏与我县青林乡大洋村李某同居,后二人感情不和,莫对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8年10月7日用菜刀将李某的母亲连砍数刀,并李某年仅3岁的幼子右手砍断后逃离现场。

非法拘禁案主要集中在外地人与本地人经济纠纷引发的矛盾。

如河南人邵长有与我县漳江镇海螺山村村民刘建军因销售鸡饲料发生债务纠纷,邵长有多次追讨欠款未果,便将刘建军挟持到河南省镇平县,非法拘禁刘建军8天。

  3、犯罪种类向多元化发展。

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桃源县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案件来看,流动人口犯罪涉嫌罪名23个,犯罪形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4、共同犯罪比例较高。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看,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我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共同犯罪59人,占同期审查起诉人数总数的64.8%,其中以地缘关系结伙的尤为突出。

外来流动人口由于对暂住地的地理环境,人际关系比较生疏,单独作案困难较大,加之外出时三五成群、成批涌入,落脚点相对集中,作案时大多与同乡、亲友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犯罪逐年增多。

有的盗窃团伙中,形成了盗窃、转移赃物、销售赃物一条龙作业,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5、流动人口涉嫌经济领域犯罪不容忽视。

流动人口涉嫌经济领域犯罪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我院办理的流动人口涉嫌经济领域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共计12件20人,犯罪人数占同期审查逮捕总数的22.4%。

流动人口涉嫌经济领域犯罪主要形式有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偷税、虚报注册资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等。

如我院审查批捕的江西人刘永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黄建良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刘永辉为了使自己销售给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火电厂的燃煤能顺利通过采样、制样、化验关,伙同外地人程辉、王胜(现在逃),采取对该公司质管部员工行贿的方式,共计20多次向黄建良、刘志超、马林等人行贿13万余元。

  二、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政治的因素,也有经济的和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

可以说,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是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交互影响的结果。

从社会层面来说,由于我国目前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制还未完善,外加强烈需求与现实生活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从经济层面来说,挣钱是流动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

但有相当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还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这种状态更易导致犯罪。

经济利益的追求所产生的“心态不平衡”,经济原因是一个根本性的动力,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存在诸如“仇富”的社会心理失衡,这些都是引起犯罪的心理动因。

从流动人口个体来说,流动人口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容易受到不良文化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

流动人群中许多人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法,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从对流动人口管理层面来说,对人口的流动缺乏应有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缺乏足够的应备,人口流动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无序性,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不良连锁反应。

由于新的适应形势发展的人口管理制度并未建立,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基础工作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的现实需要,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使其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反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 

  有效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是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社会管理层面来说,要端正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意识,切实消除因流动人口与当地人口身份、地位差别,而导致的当地人口对流动人口的排斥、歧视心理,应对流动人口一视同仁,不要使流动人口处于“边缘人”状态。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来说,主要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打击力度,贯彻宽严相济,有效遏制流动人口犯罪增长趋势。

流动人员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人民群众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忧虑。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认真审查,及时审结,快捕快诉,有力提高法律震慑力,达到严厉打击犯罪,全面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与此同时,要结合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关注惩罚行为人的实际效果,理性看待犯罪现象,在办案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对外来流动人口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缓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加大法制宣传的范围和力度,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不仅要加强外来人口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还要加强对全民的法制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犯罪的发生,尤其是财产型犯罪的发生,大多是因为被害人防范意识差而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让公民知道什么是犯罪,犯的是什么罪,犯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并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宣讲法律,告知公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正确的解决方法,使法律深入人心并切实可行。

 

  3、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完善管理制度。

建议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沟通,介绍外来流动人口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工作,避免其无目的地寻找工作,减少被骗、被引诱,被胁迫而实施犯罪的可能。

帮助外来流动人员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安排好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流动人员带来的负面影响,消除不稳定因素。

通过对外来流动人员规范管理,一方面有利于控制外来流动人员的流动性,减少其流窜作案的机会,另一方面有助于清查外来流动人员的构成情况,及时抓捕藏匿其中的犯罪分子。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文化、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守法意识,对流动人口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重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口存在的实际困难。

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不得对流动人口实行限制和歧视政策,并且加大打击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拖欠外来打工人员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切实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生活保障。

 

  4、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实施综合治理。

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公安、劳动、计育、综治、民政、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管理规章的规定,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实施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的手段,杜绝外来流动人员失控现象的发生。

要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要建立打击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

公、检、法部门以及各基层组织应携手作战、打防结合,加强警民合作和区域协作,建立健全犯罪协查、通报制度,有力地震慑流动人口犯罪。

 

  (作者: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莫雅球)

转换视角开展流动人口犯罪研究

时间:

2009-09-1813:

23  作者:

林春弟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犯罪存在论,就是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将其作为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新视角,从本质上揭示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与个体两方面的原因,从而为流动人口犯罪防控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地、大规模地、持续地、跨地区地向大中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转移。

伴随这一进程,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日渐突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解决的难点。

传统的流动人口犯罪研究带有表象性、片面性和功利性。

而以犯罪存在论为视角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其核心要素是因果分析,揭示犯罪现象的一般规律是手段,探讨因果关系才是其目的,至于对犯罪的防控则是对研究成果的实践。

 

  一、传统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笔者以浙江省临安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为例,分析传统的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据2004年统计的相关数据显示,临安市区常住人口15万,流动人口总数47529人,占总人口数31.68%。

该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近五年来的刑事案件数据:

从2003年至2007年间,该市共起诉刑事案件1682件,其中外来人口犯罪达到477件,占起诉总件数的28.41%。

 

  传统的研究方法在分析以上数据的基础上,力图找出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寻求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目的。

传统研究方法认为,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是:

(1)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盗窃犯罪高居榜首。

(2)犯罪人员的学历普通较低。

(3)外来犯罪人员年龄在18岁至35岁之间呈现高峰。

(4)男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大。

传统研究方法在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基础上认为导致流动人员犯罪的原因是:

(1)贫困是导致流动人员犯罪高发的最主要的原因,这是从分析侵财型犯罪占的比例得出的。

(2)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外来人口在城市的发展和地位的提升受到制约,是一些犯罪的直接原因。

(3)管理缺位,人口管理机制不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及有关配套规章不完善,流动人口分布面广、人员构成复杂,为外来人口犯罪留下空隙。

 

  综上所述,传统研究方法对流动人口犯罪现象的研究更集中表现为使用实证的方法对犯罪现象进行描述、归类。

不难发现,研究相互重叠、交叉较多、描述多,缺乏规律性的探讨,研究仍然停留于表面。

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常规性犯罪因素的研究,甚至某些方面是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整体上缺乏具有本土化解释力的系统理论。

另外,传统研究方法具有功利性,因此研究者的主观立场具有明显的好恶倾向,这种带着“有色眼镜”去认识研究客体的方法,不能不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研究的客观性。

 

  二、视角的转换:

犯罪存在论视角下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1.犯罪存在论的理论内涵 

  犯罪存在论,就是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它是一种犯罪学的研究。

犯罪存在论坚持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并以行为决定论为理论基石,在方法论上坚持“价值无涉”的原则,包括犯罪存在的社会解释与个体解释两方面,揭示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从社会解释看,犯罪是一种失范行为,这种失范行为的成因有:

一是物质诱惑力的增强;二是社会整合力的减弱;三是规范内在化的阻滞。

从个体解释看,犯罪存在论认为,个体解释的出发点是个体,但这里的个体是社会关系的一定主体,因而只有在社会解释的总体框架下才能对犯罪存在作出科学的个体解释。

从个体上讲,犯罪的动因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惯犯的犯罪成因,是其犯罪人格的外化。

在此,犯罪人格不仅有遗传天赋的因素,同时也有外在环境的长期塑造结果,最终在内外条件的作用下而外化为犯罪行为;二是偶犯的犯罪成因,这种个体是不具有或者说是没有形成稳定的犯罪人格,只是因受外部环境的刺激而实施犯罪,因此,偶犯也称为机会犯。

因此,犯罪存在论对犯罪的研究最主要的出发点是在社会与个体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中寻找犯罪的原因,任何孤立地从社会或个体方面去阐述犯罪行为的出现都是片面与不科学的。

 

  2.犯罪存在论视角下的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1)社会原因。

从社会方面看,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有:

一是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整合力的减弱,社会成员无论在价值观、利益关系中都是处于一种比较混乱的状态,从而导致社会控制力的减弱,由此致使犯罪的高发,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共同之处;二是由于生活环境的变化,物质诱惑力的增强,从而促使以侵财型犯罪为主要类型犯罪的高发。

流动人口从一个相对贫困落后的地区突然到达一个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外界物质的诱惑力明显增强,因此也大大增强了刺激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这也是解释了为什么在流动人口犯罪中以侵财型犯罪为主的现象;三是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特征,在人口流动管理秩序方面我们的社会还是很缺乏经验,导致流动人口在社会管理上的缺位,从而为犯罪留下空间。

 

  

(2)个体原因。

从个体方面看,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有:

一是对本来有劣迹的人员来说,其在异地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是其先前一贯行为的延续,因此,这些人犯罪的特别之处并不在于其系外来人员的身份上,而是其本来内在的犯罪人格外化的表现;二是对偶犯来说,其在异地犯罪的原因更多的是受外在环境的影响与刺激。

比如,到新环境后经过比较,相对贫困感的增强导致内心的不平衡,最终选择犯罪来排解这种情绪。

这解释了为什么本来在其家乡看起来很本分的人到了外地却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不仅仅只是贫困就会导致犯罪,因为其本来是贫困的而在本地也有同样贫困的人们,都没有选择犯罪,只是有了比较,是相对的贫困感增强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而已;三是流动人口的流动性特征,这些人口与原来的生活地连带感中断,而其与城市的常住居民在心理与生活上的距离感,使得流动人口道德感的外在牵制力减弱,从而导致这些外来人口的犯罪倾向更加明显。

 

  另外,传统研究方法所描述的在流动人口犯罪中,犯罪主体教育程度比较低、男性占多数以及都发生在青壮年等情况。

笔者认为,这些与其他普通犯罪并没有特别不同之处,对任何犯罪行为来说,这些情况都是明显的表现。

因此,笔者认为,这些并不是研究流动人口犯罪所应关注的独特方面。

 

  三、理论的实践运用:

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措施 

  对犯罪存在论来说,其核心在于研究因果关系,至于对犯罪的防控并不是其直接目的,而只是其理论成果的实践运用而已。

在通过犯罪存在论这一新视角对流动人口犯罪原因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预防也不是不可能的,可以从社会预防与主体预防两方面入手:

 

  1.社会预防。

从社会立场出发,要防止与控制流动人口犯罪,应积极探索人口管理制度的合理化,促进流动人口流动的秩序化,从而增强社会的整合力,降低刺激犯罪的环境方面的可能性。

一要建立外来人口管理网络,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管理。

对于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及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建立登记站。

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管理。

二要尝试并推行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多种有效模式。

可以采取“民工之家”的形式使散居的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对外来流动人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等进行分层次管理,确定放心层、关注层、隐患层,并分别进行管理。

三要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出发,应正确处理好流动人口与流入地区社会的关系,建立起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社会的良好互动关系,消除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受歧视感与距离感,尽可能抑制流动人口犯罪内外因素的交合。

 

  2.主体预防。

从流动人口方面讲,努力提高个人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尽快融入流入地的社会,是防止其走向犯罪的重要方面。

一要对他们开展法制宣传,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二要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

三要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技术素质。

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原籍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学会一两门实用技术,为他们走向社会提供平台;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民工所在的学校或是由就业的企业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等负责培训。

(作者单位: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检察官剖析流动人口犯罪“四大转化”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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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08-0510:

56:

54【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法制网记者郭宏鹏黄辉法制网通讯员欧阳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城市外来人口越来越多。

这既为城市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也在客观上产生了流动人口犯罪等社会问题。

  近日,江西省检察院在对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9510名流动人口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后,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当前流动人口犯罪呈现的“四大转化”新动向。

动向一:

涉及罪名从“传统型”向“多元型”转化

  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流动人口犯罪从以往“两抢一盗”的传统型犯罪开始向更为简单便捷、风险小、来钱快的犯罪过渡,犯罪类型不断创新,涉及的罪名逐年增多,从2008年的83个罪名增至2010年的92个罪名,出现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传授犯罪方式罪、洗钱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以前极少涉及的罪名。

  【案例】2010年12月底,江西省星子县犯罪嫌疑人但某、曹某等人流窜至永修县云居山瑶田古寺踩点,盗窃国家级文物——秀极禅师墓前石塔,然后将该文物转卖给上饶县犯罪嫌疑人赵某,后该文物流落北京、山东等地,八个月后被警方成功追回。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抢劫、抢夺、盗窃等传统作案方式比重则逐年递减。

”江西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8年,江西省流动人口涉嫌“两抢一盗”批捕人数占流动人口犯罪总批捕人数的52.3%;2009年,降为45.7%;2010年,降至42.5%;今年1—4月,则降为37.5%。

动向二:

犯罪目的从“生存型”向“敛财型”转化

  为了满足自身日益膨胀的攀比心理、享受欲望,流动人口犯罪不再局限于小偷小摸,解决温饱问题,而是明显出现犯罪职业化、经济化趋势,为了追逐高额的犯罪利益而犯罪。

  对此,检察官分析了两种类型:

一是流动人口犯罪传统方式“两抢一盗”的犯罪对象从手机、自行车等小物件开始转向巨额现金、名贵珠宝、电脑等昂贵物品。

比如,犯罪分子通常将目光聚焦在银行取款人员、高档住宅区业主身上。

  【案例】2009年12月5日22时,贵州籍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窜至赣州市开发区翠湖山庄业主刘某家中,盗窃人民币、美元、日元、名贵手表、珠宝、钻石、电脑等,经鉴定,价值共计250万元。

  二是经济型犯罪呈现上升态势。

诸多空壳公司、传销组织开始出现,流动人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批捕人数从2008年的195人增至2010年337人。

  【案例】2009年2月至2010年,安徽籍犯罪嫌疑人吴某在鹰潭等地以销售“蓝望得”化妆品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张某等人为下线,共获利10余万元。

动向三:

作案形式从“公开型”向“隐蔽型”转化

  为了降低犯罪风险,规避刑罚,流动人口犯罪逐渐呈现低风险作案趋势,无论从作案地点还是作案主体,均开始突破传统模式,出现了“旅游型”犯罪、“孕妇盗窃”等新型犯罪形式。

  之一:

流动人口犯罪作案地点从侦查人员所掌控的喧闹大都市街头,开始转向更为隐蔽、人们警惕性更低的“旅游型”城市。

  据检察官介绍,犯罪分子利用游客观赏风景而无暇顾及其他的心理,或是诚心向佛,迷信心态,进行盗窃或诈骗等犯罪活动。

  【案例】2010年5月10日,湖南籍犯罪嫌疑人李某、姚某等5人,结伙驾车至井冈山厦坪镇,以“做法”驱逐鬼怪、消灾解难为由,诈骗被害人方某财物1万余元。

  之二:

流动人口犯罪主体转向孕妇等法律特殊保护人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若正处于孕期、哺乳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式。

  “这一人性化执法却成为犯罪分子眼中的‘规避之法’、‘生财之道’。

”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孕育生命”成为犯罪、逃避打击的一种手段。

更有甚者,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盗窃,“怀孕—流产—再怀孕”不断循环往复,以自身健康为代价,追求“快速致富”。

  【案例】2010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贵州籍犯罪嫌疑人罗某来到江西省丰城市杜市集镇“楼楼超市”,以买水为名,乘受害人鄢某不备,溜上二楼房间,盗取现金1万2千余元,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因其怀孕,公安机关对罗某采取取保候审。

动向四:

作案手段从“一般型”向“智能型”转化

  科技的日新月异,网络运用的普及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催生出流动人口高科技手段作案。

据检察官介绍,犯罪分子通过网上交易销售假烟、以参加人际关系网为由收取会员入网费、开通网上银行为他人提供网上转帐换现业务等等,从中获取非法盈利。

  【案例】2008年1月至2月,广东籍犯罪嫌疑人刘某套用在江西等省用不同身份证注册成立的欢腾皮具店等五家空壳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多次为来自深圳的巨额资金提供网上转帐换现服务,转出资金高达104亿元,从中获利数百万元。

原因分析:

四点动机诱惑流动人口犯罪

  江西省泰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期荣认为,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四点动机:

  一、为生活所迫。

流动人口远离家乡、亲人到外地务工,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但是,很多人无一技之长,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而选择了犯罪。

  二、过客心态。

流动人员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和底层,从事着脏、苦、累的工作为当地居民提供着各项服务,却要受到当地居民的歧视和排斥,他们只是过客,没有归属感。

同时,在异地他乡犯罪,家乡人并不知情,当自律感的最后一道束缚消失时,犯不犯罪就成为一件无所谓的事情了。

  三、盲目效仿。

有的流动人口本身是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他们以务工为名混在流动人口中继续作案,当他们轻轻松松干一票可以抵得上别人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收入时,总有意志不坚定的人会效仿,“榜样”的拉拢会使他们更快地异化。

  四、管理体制滞后。

流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数没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目前还没有规范的体制对这些人进行管理与约束,对那些有固定暂住地的流动人口,连办个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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