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处罚细则正式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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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处罚细则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

TP-AR-L8881

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处罚细则正式样本

ThereAreCertainManagementMechanismsAndMethodsInTheManagementOfOrganizations,AndTheProvisionsAreBindingOnThePersonnelWithinTheJurisdiction,WhichShouldBeObservedByEach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

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

 

编订人:

某某某

审批人:

某某某

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处罚细则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

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采煤

  第1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行人侧宽度,高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2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柱、扩修棚柱腿必须打成直线和垫底木梁式柱鞋,否则每发现一处或一根罚款200元。

  第3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支架完整,无断梁折柱,否则每处罚款200元,支柱全部实行编码管理,否则每根罚款10元。

  第4条:

顶板破碎时不及时移架造成冒顶,每架罚200元。

  第5条:

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施工罚500元,无措施施工罚款2000元。

  第6条:

不按要求进行矿压观测罚100元,每班不进行单体支柱初撑力检测罚100元,单体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每根罚50元。

  第7条:

泵站压力、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8条:

机头、机尾和转载机、溜子、皮带经常行人的地点要有盖板和过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盖板、过桥不规范和标识不规范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9条:

工作面及上、下巷使用单体液压柱支护、排距、迎山角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架设牢固不准单爪承载,要有防倒措施,否则每根罚款100元。

  第10条:

严禁使用自动卸液、缺爪的单体柱、失效柱,否则每根罚款100元,单体柱卸液,液压支架管子漏液、窜液、不及时处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11条:

工作面上、下拐头,应及时与切顶线放齐,严禁超深,否则罚款500元。

  第12条:

采煤工作面要做到“三直二平一净二畅通”,否则,每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3条:

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巷超前支护支柱要成一条直线,间排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14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三用阀一律沿煤层倾向布置,上、下巷支柱一律沿煤层走向布置,严禁指向人行道,否则每根罚50元。

  第15条:

采煤机及各转载点,坚持使用好降尘喷雾,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6条:

工作面备用单体柱应整齐竖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干燥清洁的地点,严禁倒放或倒立放置,否则,每根罚50元。

  第17条:

工作面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设计要求,超高或过低每架罚50元。

  第18条:

工作面支架出现挤架、倒架、错差、架间距超规定的每架罚款100元。

  第19条:

回收的旧工字钢及时清运,上下巷内存放不能超过30根。

否则每超一根罚款20元。

  二、开拓掘进、巷修

  第20条:

中、腰线与设计不符,每项罚款100元。

中腰线和棚号必须用漆标注,否则每棚每处罚款20元。

  第21条:

巷道高、宽、扎角、迎山角、棚梁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项每棚罚款100元。

  第22条:

巷道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背设,少背木、撑杆、垫板、塑料网(钢筋网、钢板网等),木楔不牢固,每项每处罚100元。

撑木打紧打牢并打成直线,否则每处罚款50元,支架棚顶部背设网和锚网巷道网间搭接少于《作业规程》规定或没有按规定联网,每处罚款50元。

  第23条:

无措施施工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2000元。

  第24条:

掘进、扩修巷道冒顶每棚(米)罚款200元。

  第25条:

梁端不背设出现活棚现象每棚罚款100元。

  第26条:

锚网支护:

锚杆外露超规定或外露少于规定、锚杆不出丝,每根每项罚款100元,锚杆角度小于规定,锚杆托盘松动,未贴紧岩面,每根每项罚款200元。

  第27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大于设计0.1米,每根罚款50元。

锚索梁不及时涨拉,每根罚款100元,锚索预紧力达不到规定值,每根罚款300元(锚索涨拉器没有液压表的、视为没有达到规定值),锚索间排距误差大于设计0.1米,每处罚款200元。

锚索外露超规定或外露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角度不垂直岩面每根罚款200元。

不得随意截断锚索(锚杆),否则每根罚500元,不按设计规定使用锚索(锚杆)和锚固剂,每根罚2000元(并按隐蔽工程不合格处理)。

  第28条:

拱型支护巷道卡缆、螺栓、螺帽、拉杆齐全有效,布置符合措施要求。

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卡兰搭接不符合要求每处罚200元,卡兰不按规定安装,每个罚50元/天。

  第29条:

空顶、空帮大于设计规定(面积大于规定0.5㎡,高度大于规定0.5~1m)且没有绞架、背顶,每米罚款100元。

空帮让压距离不够,每棚(米)罚款100元,没有及时松帮卸压、造成无空帮让压距的,每棚(米)罚款50元。

  第30条:

巷道毛断面,任何一处宽度误差大于设计规定0.2m,由队自行处理,大于0.3m,每米罚款200元。

  第31条:

喷浆厚度不够,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喷浆巷道脱皮冒落100mm以上、连续脱落面积超过2m?

以上没有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处,喷射混凝土没有按比例配料罚1000元。

  第32条:

喷浆巷道露筋每处罚款100元。

  第33条:

可缩性u型钢式工字钢支护卡缆必须用风动扳手上紧上牢接头不能有张口现象,发现松动,罚款100元,少上一个卡缆罚款200元。

  第34条:

挖打地拱时发现砌厚,挖深不够,基础没有掏挖,每米每项罚款200元。

  第35条:

各单位要保护好矿压监测系统设备、设施和线路不受影响或损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36条:

掘进、扩修面不按设计要求空邦让压,每棚(架)罚款100元,不及时松帮每架或每处罚款50元。

  第37条:

文明生产(每项四小项),一小项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38条:

巷内支架、抬棚失修每处罚款50元,抬棚布置不规范每个罚款100元,点杆布置不直每根罚款50元。

  第39条:

没有“三图一表”和管理牌版的,每项罚款100元。

  第40条:

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临时支护,无防倒棚装置、前探梁或使用不合格的罚500元。

  第41条:

耙斗机没有护栏、照明、支撑架的每处罚款100元,安装不规范的每处罚款50元。

  第42条:

掘进工作面积煤(矸)超标准规定而施工的罚款200元。

  三、机电运输

  第43条:

井下所有供电设备(包括各种供电电缆)必须消灭失爆,否则,每处罚款2000元,另罚机电科500元。

  第44条:

井下移动电气设备上台上架,同一处两台及两台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上帮,做到整洁卫生,摆放整齐,标志清楚,否则,每处罚款50元,没有煤安标志每处罚款100元。

  第45条:

井下所有供电电缆,吊挂平直有序。

并用统一钢绞线和电缆钩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禁止交叉吊挂与缠绕吊挂,压埋或用铁丝吊挂现象,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第46条:

机电设备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47条:

小绞车要有牢固的“四压两戗”或地锚,发现每少一根或一处不牢固罚款100元,小绞车没护身板罚200元。

“四压两戗”必须用红、白漆相间刷好否则罚款100元。

  第48条:

主要提升斜巷的水平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的常闭阻车器,斜巷变坡点下20m以内,必须装有常闭式的挡车栏,否则罚款300元。

  第49条:

主要运输斜巷使用绞车,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运行,否则罚款200元。

  第50条:

主要运输斜坡,应设岗位责任制及说明牌,否则罚款100元/天。

  第51条:

井下风、水管路必须用统一管卡和钢丝绳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否则罚款200元,跑风、漏水,每处罚款100元。

  第52条:

主要运输轨道,距离轨道0.5米内不准堆放杂物,否则每处罚200元/天。

  第53条:

轨道铺设接头间隙、内外错差超过规定,构件不全的每处罚100元。

  第54条:

上、下山轨道地滚不齐或磨损超限,不及时更换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55条:

皮带缺托滚或托滚坏不及时增加、更换的,每个罚50元。

  第56条:

溜子缺刮板,每个罚款50元。

  第57条:

各种设备与电缆标志牌齐全,填写正确,标志牌有型号、规格、容量(长度)整定值、用途,否则每缺一项扣100元。

  第58条:

所有轨道铺设、道木间距0.7m,不符合标准,每处罚50元。

  第59条:

皮带巷卫生差或浮煤磨底皮带一处罚款100元,用水冲皮带巷的浮煤,一项罚款200元。

  第60条:

电缆、设备卫生差,每处每台罚款50元。

  第61条:

各种设备、设施不按照安全文化手册规定摆放、刷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62条:

司控道岔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天罚款100元,各种道岔和保险设施没有编码、标识管理每处罚款50元。

  第63条:

各种标志牌齐全,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否则每缺一个罚款100元。

  四、“一通三防”

  第64条:

各用风地点必须按《作业规程》或月配风计划配足风量。

欠风生产,按下列情况罚通风区:

采煤工作面2000元,开拓面1000元,其它地点200元。

  第65条:

局扇吸循环风罚1000元,串联通风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罚500元。

  第66条:

局扇安装应设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m,要挂牌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67条: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并统一用绳吊挂并编码管理,否则每处罚100元。

  第68条:

风筒拐弯有死弯每处罚200元。

  第69条:

风筒无破口(未端两节除外)大于10mm的破口,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70条:

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超过规定每超1m罚50元。

  第71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两闭锁,风机自动倒台。

以上条件达不到,通风队不予接风筒。

否则,罚通风队500元。

  第72条:

瓦斯积聚超限,罚责任单位2000元,超限作业的每处(次)罚施工单位5000元,另罚安检员、瓦检员各300元,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3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73条:

未按规定执行三级排放原则的,罚责任人3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74条:

停工、停风巷道,必须设置棚栏,揭示警标,否则罚500元。

  第75条:

瓦斯自动监测装置要及时安装,保护正常连续工作,装设位置、报警值、断电范围等符合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76条:

井下各种气体牌板清晰,填写准确,内容齐全,空检、漏检、假检每发现一处或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77条:

密闭或风门前后5m,堆放物料或杂物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78条:

主要进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79条:

井下控制风流的所有风门都必须实行联锁,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80条:

井下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通风队安装维修,使用单位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81条:

冲刷粉尘,要有冲尘制度,有记录可查,井下出现煤尘堆积,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82条:

井下防尘、灌浆管路,按要求及时铺设到位、用管卡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否则罚200元,每50m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没有实现编码、标识管理,每项罚款100元/天。

  第83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发现一次不使用,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84条:

放炮前、后要洒水,冲洗巷邦,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班长100元,放炮员100元。

  第85条:

不按规定封泥装药的罚放炮队100元。

不按措施放炮的罚放炮队500元。

  第86条:

风门失修、损坏不及时修复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87条:

隔爆设施安装到位并编码管理,安装质量符合要求,并挂牌管理,水袋数量、水量符合要求,否则,每少安装一组、或不符合要求,分别给予罚款200元、100元。

  第88条:

水管、注浆管,跑水、漏浆,每处罚100元。

  第89条:

出现高温火点处理不力造成CO超限,停产撤人一次,罚防火队500-1000元。

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90条:

出现明火一次罚防火队200元,冒烟一次罚防火队200元。

  第91条:

各种设备、设施不按照安全文化规定摆放、刷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92条:

按《安全规程》规定悬挂各种标志牌,每缺一个罚款100元。

  五、地测防治水

  第93条:

做好开、掘巷道的放线服务,挂线要成组打设,每组不少于3根,每组服务长度不大于30m,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放线时出现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每棚(米)罚款100元;工程完毕后达到服务优良,未出现失误的,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94条:

掘进、开拓巷道应在规定的距离内下达贯通通知书,并准确选好贯通点位,若测量失误造成工程事故的罚款1000元。

巷道贯通时错差超过0.3米每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95条:

巷道使用激光仪前最大100m,应用经纬仪校验偏离情况,及时校正纠偏。

中腰线每次校正后必须填写给线通知单否则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送给线通知每次罚款50元。

  第96条:

探煤厚、掘进巷道时,按规定探明工作面上、下巷内的顶底板厚度;采煤工作面生产时,按规定30m探一次工作面煤层厚度,失误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97条:

对有水危害的工作面,要有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如因工作失误,对安全生产造成危害,严重的追究责任,对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98条:

地质预报:

对水情水害地质构造及时预报,保证准确无误,失误一次罚款200元。

 

  六、综合类

  第99条:

井下标志牌不全,每处罚100元,损坏的、照价赔偿。

悬挂位置不规范的每块罚50元,上级检查时没有补充完善的罚款500元。

  第100条:

巷道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无浮矸堆积,否则每外罚100元。

  第101条:

井下生产待用物料,分类码放或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否则罚款100元。

码放后距离轨道小于0.5米每处罚款100元,皮带巷、溜子巷存放的物料至少留有0.7米的人行道,否则每处罚200元,上级检查时,每处罚款2000元

  第102条:

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和石门无积水、无杂物、无垃圾,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103条:

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否则,不畅通罚100元,缺一块盖板或不平整的罚50元。

  第104条:

机房、硐室清洁整齐,无积水、无杂物、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否则,每查出一项罚款100元。

  第105条:

月底累计罚款30%由队长、书记、抓质量的副队长承担。

机电、通风专业的罚款由区、队共同承担30%。

  第106条:

各单位质量标准化报表、项目计划、材料计划、达标规划、精品工程申报表、项目工程竣工申请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报表、资料迟交一天罚款100元;班评记录填写清楚、完整、报送及时,否则每天罚款50元。

不报送罚款500元。

  第107条:

支架、施工锚杆、抬棚、点杆、液压支柱上必须粘贴施工标签,少粘贴和填写不清楚者一个罚款10元。

施工标签按规定位置粘贴成线,否则罚款100元。

  第108条:

各地区电缆必须用统一电缆钩吊挂,间距符合规定,并吊挂成线。

管路用统一管卡和四分钢丝绳、花兰罗丝吊挂,间距符合规定,并吊挂成线。

否则罚款100元。

  第109条:

各卫生区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无浮煤、杂物,区域内无浮尘、痰积、杂物等。

否则罚款100-200元。

无塑料袋、塑料瓶等,否则每个罚款50元。

  第110条:

各种物料应上架、上座、上墙管理,否则每处罚100元/天,各种物料架、座、挂钩必须刷漆管理否则每处罚50元/天。

  第111条:

区队在施工中随意破坏原有标准化设施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并负责恢复。

  第112条: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危及安全生产而被责令停产的每次罚500-1000元。

  第113条:

各硐室、变电所内的各种制度悬挂整齐、整洁,各种记录齐全,填写清晰、详细否则每处罚50元。

  第114条:

各硐室、皮带头缺灭火器材罚500元,数量不够或不合格者罚200元。

  第115条:

各区域设施、设备、物料、工具、管线等没有按照编码、定置、标识、看板四项技术管理要求施工的,每项罚款100元/天。

  第116条:

质量标准化项目和临时质量标准化项目不按规定施工或没有按计划时间完成的,每天每项罚款500元.

  第117条:

日检相关单位领导没有按时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

每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综合验收相关单位、科室领导没有按时参加和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118条:

井下水泥条纹步行砖压烂或损坏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不及时更换的,每天每平方米罚款100元。

水泥条纹步行砖不按要求铺设,每平方米罚款100元。

  第119条:

各种标准化牌板没有按要求吊挂的,罚款100元。

牌板上卫生差的,每块罚款50元。

  第120条:

各种标准化牌板损坏、丢失,按照材料成本价的2倍处罚。

  七、其 它

  第120条:

工程质量、文明生产、质量标准化项目等问题提出后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的,每天加倍处罚。

上级检查时的罚款由本专业和有关单位承担。

  第121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

  第122条:

本条文解释权归安全检查科。

  第123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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