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历年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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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历年试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一)2002年4月宪法学

(二)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

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哪些?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如设立“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

出机关。

3.简述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4.简要说明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每个公民都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

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3)每个公民都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二)2003年4月宪法学

(一)

1.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

(2)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

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

2.简要说明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1)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合称为国家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从政权体系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

(2)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着重从政权体系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

(3)国家政权离不开上述的任何一种形式,否则就无法实现其职能。

3.简述我国现行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分为: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2004年4月宪法学

(一)

1.传统的宪法分类主要有几种?

传统的宪法分类大体有三种:

(1)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

(2)以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以指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1)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2)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原则;

(3)因事因地制宜的原则;

(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5)分工合作的原则。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的含义是什么?

(1)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4)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四)2004年7月宪法学

(一)

1.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意义是什么?

(1)

(2)

(3)

(4)

(5)

2.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1)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2)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为普通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3)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相应地规定了保障措施。

3.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同国家本质关系如何?

国家本质即国体决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国体就是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具体的说就是哪个是统治阶级哪个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是国家统治阶级以何种形式组织政权,就是政权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五)2005年4月

1.简要说明可以给予外国人受庇护权的含义。

我国宪法规定给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

  

(1)受庇护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

  

(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由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

  (3)我国政府对提出政治避难要求的外国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4)被给予受庇护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对待。

2.简述检举权与控告权的区别。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申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这就是申诉权。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三者的区别就在于,控告人和申诉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联系;控告和申诉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而检举一般是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3.宪法修正案第26条、第27条、第29条对进入紧急状态是怎样规定的?

(1)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第二十七条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第二十九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六)2005年7月

1.我国现行宪法对土地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现行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5)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6)1988年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7)2004年修正案将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主要特点

3.如何理解我国选举制度中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基本含义是: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和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

  (七)2006年4月宪法学

1. 现行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有权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抵触。

2. 在法律制度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哪几部分构成?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法律制度上应由四个方面组成:

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

3.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需要具备哪些前提和条件?

需要具备的前提和条件有:

(1)具备两个前提:

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人必须是出于本人自愿。

(2)需要具备下述三个条件之一:

申请人为中国公司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八)2007年4月

1.简述我国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分)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简述议会制政府的主要特征。

(1)政府由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多数党领袖或政党联盟推选的议席较多的政党领袖担任政府首脑(或总理);

(2)政府首脑提名政府各部部长,交由国家元首任命;

(3)政府(或内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

(4)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

(5)内阁成员通常也是议会议员。

3.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相结合;

(2)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

(3)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九)2007年7月

1.简述建国前宪法问题的启示。

建国前宪法问题的启示:

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资产阶级的法律不适合中国国情,他们是反映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的,没有反应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宪法没有代表更广泛的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第三,建国前宪法大多移植欧美等国的宪法,没有很好的与本国国情相适应,导致了宪法无法正常运作。

2.阐明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信与不信由公民个人选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尊重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3.简述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

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十)2008年4月

1.简述行政区划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

1)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管理的形式之一,而行政区划则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结构

2)国家结构形式主要解决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问题,而行政区划则是依法确立地方行政区域层次和地方行政管理权

3)国家结构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而行政区划则是为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需要,而时有增减

2.简述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确认的法院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

1)依法独立审判,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批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

3)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问题进行诉讼的权力。

4)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随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所谓“公开”,就是对社会公开,对于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对依法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要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非法侵犯和剥夺,应当正确对待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辩。

6)合议制,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采用合议制。

7)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不参加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制度

3.简述我国新的社会阶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社会阶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人员:

(1)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3)个体户;(4)私营企业主;(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6)自由职业人员;

(十一)2008年7月

1.简述1954年《宪法》的特点。

(1)承认并确立了包括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体系

(2)承认并保护农民、手工业者、资本家和生产资料所有权

(3)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其继承权的概括性保护

(4)规定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限制性条款

2.简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一,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3.简述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含义:

(1)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

(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干涉;

(3)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坚持独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则应认定无罪;

(4)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发表的一切言论,所做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十二)2009年4月

1.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中的主要表现。

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必须要有法可依。

2)、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要符合法律规范,这对于依法行政来说显得尤其重要。

3)、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对任何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简述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征。

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联邦的主要特征是:

(1)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

(3)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所谓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归于各州,如美国。

无论哪一种归属,都是在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

(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3.宪法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

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一)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物质文明建设

(二)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三)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一)宪法的充分实施

(二)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十三)2009年7月

1.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2)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3)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简述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3.简述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

1.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2.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

3.便于管理的原则

4.照顾自然条件和历状况的原则

(十四)2010年4月

1.与前三部宪法相比,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有何发展变化?

(1)概括性地规定了对私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宪法保障

(2)规定了对个人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保护(3)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障(4)规定公民享有从事个体经济的权利

(5)概括性地规定了公民享有按照其提供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分配的权利,这也是重要的私有财产性权利

2.简述议会内阁制的特征。

议会内阁制,又称内阁制,主要特征是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3.简述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一)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二)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十五)2010年7月

1.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选举权的平等权原则

(1)《选举法》规定,除直辖市以外,县以上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选举法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差额选举原则

(五)无记名投票原则

(六)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2.简述单一制国家的特征。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

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点在于:

(1)国家具有统一的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

(2)国家具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

(3)国家具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最高国家权力归中央掌握;

(4)全国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按地域划分,各地域的地方权力必须受中央权力的统辖;

(5)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6)由中央机关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因而不具有独立的外交权。

3.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权5.其他权力

(十六)2011年4月

1.简述美国式总统制政府的主要特征。

1)总统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2)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

3)政府与议会完全分离

4)政府成员与总统是部署关系。

5)政府不对议会负边带责任

2.简述我国修改宪法的方式。

第一种是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

第二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

第三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

3.简述公民依法纳税义务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

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二是纳税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因此,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作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均应该了解自己在纳税方面负有哪些法定的义务。

(十七)2011年7月

1.简述复合制国家中联邦的特征。

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又称联盟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组成,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

联邦制国家特点:

(一)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三)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  

(四)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2.简述我国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

总理负责制:

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3.简述议会内阁制政权组织形式的特征。

 

(十八)2012年4月

1.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类型。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②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是维吾尔族的聚居区

③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

2.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中央和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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