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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指引

某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设置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保险中介市场情况、市场规模、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做到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稳步发展,避免盲目扩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系指按法定程序,并经过保险监管机关和总公司正式批准设立的海客经纪分公司、营业部。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第四条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参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法定条件。

第五条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

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机构设置层级

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设立的分公司负责管理该省区的营业部,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公司负责管理该市的营业部,但总公司也可根据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省辖分公司的地点;营业部一般设立在经济较发达的地级市;县级市、县、区可设立营业分部。

第三章分支机构筹建

第七条分公司筹建决议

总公司对拟设分公司当地中介市场情况、渠道与资源情况进行调研,向董事会提出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成立工作组开展分支机构筹建工作。

第八条工商注册

分支机构筹建,应当先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如下:

(一)《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六)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准备材料仅供参考,具体材料及份数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第九条监管书面报告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设立,实行向监管报告的制度,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地保监局,所需材料如下:

(一)设立报告

(二)《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

(三)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四)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

机构的决议

(五)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

告,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七)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内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八)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

(九)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包括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使用权明);

(十一)计算机硬件配备情况、业务软件说明、财务软件说明及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以上准备材料仅供参考,各地保监局对材料要求会有略有不同,具体材料以当地保监局要求为准。

第十条中介监管系统在线填报

保险经纪公司总部使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新设分支机构报告”模块上报第九条准备材料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保险经纪机构拟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保监部门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一)项的限制。

第十二条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程序

(一)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一般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股东会表决,并发布任职公告;

(二)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填报相关任职信息;

(三)填写《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其附件资料,与分公司开业报告材料一并递交当地保监局;

(四)拟人负责人要参加保监局组织的高管考试,现场报名,具体考试时间、考试范围、考试形式现场告知,考试通过,保监局任职资格批复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拟任主要负责人申报资料

(一)《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三)拟任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决议;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六)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七)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第四章分支机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基本人员编制包括:

分公司负责人1名、人事行政经理1名、业务部经理1名、业务内勤若干。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立财务部,账务由总部财务统一操作。

第十六条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如有需要增加岗位编制,可向总部申请加岗加员,总部批复同意后方可增加。

第十七条分公司是总公司在行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派出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经公司授权开展当地保险中介业务经营与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做好理财经理引荐客户的接待工作,主动了解客户保险需求,为客户推荐介绍适合的保险产品;

(二)与客户签订经纪服务协议及委托协议,协助客户办理投保事宜,与保险公司做好投保资料的交接工作;

(三)负责客户保单递送与回执收取;

(四)协助客户保全、理赔,续期交费提醒;

(五)做好业务台账记录、业务资料整理归档,每日向总部反馈;

(六)协助总部开展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洽谈及佣金结算工作;

(七)招聘需求上报,协助总部人力做好人员录用与考核工作;

(八)开拓外部渠道和客户资源。

附件1:

报告资料填写指南

附件2: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

附件3: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附件1:

报告资料填写指南

(一)设立报告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分公司的报告

***保监局:

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因、背景、动机等),经湖北海客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设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并任命***为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

二〇一七年月日

-----------------------------------------------------------

(二)《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

获取该表格:

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

(三)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

(四)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决议文件应符合如下格式要求: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年次

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合伙)决议

时间:

地点:

公司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

、、

应到人,实到人,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要求,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设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并聘任为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待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向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签字: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

二〇年月日

--------------------------------------------------------

(五)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拟设分支机构组织框架图。

-----------------------------------------------------

(六)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内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前1年公司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情况,如有,列明时间和内容;公司是否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如有,请提供处罚文件和缴纳罚款的凭证的复印件;如果没有,请列明“我公司前一年未曾受过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罚”。

----------------------------------------------------

(七)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软件除windows、office等基本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请简要说明型号、基本配置和数量。

----------------------------------------------------

(九)分支机构职场录像光盘(北京保监局)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光盘上签字。

录像应能清晰展现以下内容并搭配必要的讲解:

经营场所位置、场所内部结构、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软硬件设施配备情况等。

录像中对职场的讲解内容应整理成文字稿件附在纸质材料中。

-----------------------------------------------------

备注: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报送;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参考《保险经纪机构董

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附件二:

 

附件三: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姓名:

拟任职务:

机构名称(印章):

申请日期: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

号码

学历

学位

手机号码

E-MAIL

通讯地址

邮编

现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拟任职单位

拟任职务

培训经历

起止年月

培训内容

培训单位

培训证书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证明人及联系方式

工作业绩及奖惩情况

申报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对照如下事项如实申报,在“是”或“否”后填“√”。

如有必要,可另附书面材料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否()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是()否()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或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是()否()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是()否()

(五)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是()否()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是()否()

(七)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是()否()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否()

(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查

是()否()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是()否()

其他应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申报的各种情形

(一)曾受过其他刑事处罚

是()否()

(二)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的审查

是()否()

(三)曾受过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是()否()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是()否()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

是()否()

(六)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是()否()

(七)曾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是()否()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或者持有股份

是()否()

(九)曾被金融监管机构不予许可、不予受理任职资格申请

是()否()

(十)还存在其他影响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应予申报的情形

是()否()

备注

申请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三)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五)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六)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真实性声明

作为保险经纪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所提交的所有任职资格审查材料真实、合法,并将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

时间:

郑重声明,呈交的所有材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公章:

时间:

注:

1。

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依格式打印;2。

培训经历是指3个月以上的各类培训;3。

工作经历应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并应连续、完整。

4。

须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5。

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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