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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12微油点火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

XXX工程

XXX微油点火系统技术规范书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单位名称)

年月日

设备需求一览表4

一、通用部分5

1.总则5

1.1一般规定5

1.2投标商应提供的资格文件6

1.3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6

1.4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6

1.5标准和规范8

1.6投标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信息9

1.7备品备件9

1.8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9

1.9安装调试要求9

1.10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10

2.通用技术规范11

2.1电气技术规范11

2.2热控技术规范11

2.3其他11

3.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与试验11

3.1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11

3.2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13

二、专用部分15

1.工程概况15

2.设计及运行条件15

3.技术规范19

3.1范围、参数、容量/能力(设计院填写)19

3.2性能保证值(由投标人填写)19

3.3性能要求20

3.4结构要求/系统配置要求20

3.5配供的辅助设备要求21

3.6对控制及仪基本表的要求21

3.7其它特殊要求23

4.供货范围23

4.1一般要求23

4.2设计与供货界限及接口规则24

5.技术附录27

技术附录A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27

5.1技术数据表27

5.2分包与外购28

5.3大件部件情况29

技术附录B投标人提出的技术偏差表30

技术附录C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31

技术附录D清洁、油漆、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的特殊要求32

技术附录E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和附图33

设备需求一览表

序号

设备或材料名称

技术规格

单位

数量

交货

时间

交货

地点

备注

1

微油点火系统

型式:

型号:

油枪额定出力:

一、通用部分

1.总则

1.1一般规定

1.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容量及参数)机组的微油点火系统及其附属设备,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人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招标文件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1.3如未对本招标文件提出偏差,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符合本招标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投标文件中的附件“差异表”中。

1.1.4若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更有利于设备安装运行、工程质量为原则,由招标人确定。

1.1.5投标人须执行本招标文件所列标准。

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投标人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1.1.6合同签订2个月内,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人,由招标人确认。

1.1.7设备采用的专利及引进技术等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及知识产权等的一切责任。

1.1.8投标人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

该设备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

投标人设备业绩满足商务部分要求。

1.1.9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人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当主机参数发生变化而补充对微油点火系统变化的要求时,微油点火系统设备不加价。

1.1.10本招标文件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11本设备部分部件的分包商由投标人推荐,并不少于三家,最终由招标人确定分包商,且设备不加价,招标人参加技术协议谈判,技术归口及协调由投标人负责。

1.1.12本工程采用电厂标识系统编码。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的标识必须有电厂标识系统编码。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电厂标识系统编码原则和规定,提出相应供货设备及系统的电厂标识系统编码,其中包括所有供货范围内的设备部件、元器件和箱柜等,并在所提供的图纸和设备上均标注出电厂标识系统编码符号。

电厂标识系统编码采用GB/T50549-2010《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标准》。

最终细则由设计院提供给投标人。

1.2投标商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1.2.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见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1.2.2投标人提供同类设备的型式和例行试验报告,所提供的组部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投标厂商也应就其质量做出承诺,并提供分投标人相应的例行检验报告和投标厂商的进厂验收证明。

1.3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

1.3.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所列的设备。

其中,包括设备本体及其附件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及供货和现场技术服务。

1.3.2技术协议签订后,投标人应在2周内,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详尽的生产进度计划表。

1.3.3如生产进度有延误,投标人应及时将延误的原因、产生的影响及准备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向招标人加以解释,并尽可能保证交货的进度。

否则应及时向招标人通报,以便招标人能采取必要的应对延迟交货的措施。

1.4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4.1一般要求

1.4.1.1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文字为中文)。

1.4.1.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4.1.3投标人资料的提交应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技术协议签订后,投标人在15天之内向招标人给出全部技术资料2份和交付进度清单,并经招标人确认。

1.4.1.4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

投标人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4.1.5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人应及时免费提供。

如本期工程为多台设备构成,后续设备有改进时,投标人也应及时免费提供新的技术资料。

1.4.1.6招标人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1.4.1.7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为每台炉12套,电子文本2套(可编辑)。

1.4.1.8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最终版的设备基础图纸会签。

1.4.1.9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图纸均应有“机组专用”章,修改版资料对修改部分应有明显的标识和标注。

1.4.2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

1.4.2.1在投标阶段提供的资料

投标人应根据技术条件书分别提出每种微油点火系统设计要求、技术要求、供货范围等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和图纸。

1.4.2.2配合工程设计的资料和图纸(招标人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投标人细化,招标人确认)

1)炉微油系统煤粉燃烧器区域安装布置总图

2)微油点火机务系统卷册

3)微油点火热控系统卷册

4)供货清单(其中仪表和控制设备单列)。

5)备品备件表。

6)专用工具表。

7)炉微油点火系统说明书

1.4.2.3设备监造检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查/见证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

1.4.2.4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招标人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投标人细化,招标人确认)。

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设备安装、运行、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2)安装、运行、维护、检修需详尽图纸和的技术资料(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

3)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启动调试要领、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4)投标人须提供备品配件清单和易损零件图。

5)投标人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招标人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投标人细化,招标人确认)。

1.4.2.5投标人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招标人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投标人细化,招标人确认)。

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等出厂报告。

2)投标人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3)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4)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查、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试验等)。

1.5标准和规范

1.5.1微油点火系统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使用的国家有关标准和原部颁标准。

这些标准和规范至少包括:

严格执行标准SD268-88《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的规定。

严格执行标准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规定。

遵守GBJI7的《钢结构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系统设计符合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范》的规定。

《火电厂煤粉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T435)的规定。

设计制造符合《火电建设工程优化的基本要求》。

引进技术的有关国家的相应标准

投标人应执行本招标文件所列标准。

有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并及时通告招标人。

1.5.2从订货之日至投标人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招标人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投标人应遵守这些要求。

且不论招标人知道与否,投标人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的变化。

1.5.3合同签订后2个月,按本招标文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标人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人,招标人确认。

1.5.4本工程采用统一的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标识系统。

编码范围包括投标人所供系统、设备、主要部件和构筑物等。

投标人在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试运及项目管理等各个环节使用电厂标识系统编码。

1.6投标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1.6.1投标人应按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1(技术参数响应表)列举的项目逐项提供技术数据,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应为保证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如与招标人在表1中所要求的技术数据有差异,还应写入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技术偏差表)中。

1.6.2产品性能参数、特点和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7备品备件

1.7.1投标人应提供安装时必需的备品备件,价款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7.2招标人提出运行维修时必需的备品备件,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备品备件表。

1.7.3投标人推荐的备品备件,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

1.7.4所有备品备件应为全新产品,与已经安装设备的相应部件能够互换,具有相同的技术规范和相同的规格、材质、制造工艺。

1.7.5所有备品备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止损坏等措施,并应与主设备一并发运,同时标注“备品备件”,以区别于本体安装用零部件。

1.7.6投标人应对产品实行终生保修,根据需要在15日内提供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2所列备品备件以外的部件和材料,以便维修更换。

1.8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1.8.1投标人应提供安装时必需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价款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8.2招标人提出运行维修时必需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列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专用工具表中。

1.8.3投标人应推荐可能使用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列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专用工具表中。

1.8.4所有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应是全新的、先进的,且须附完整、详细的使用说明资料。

1.8.5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应装于专用的包装箱内,注明“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并标明防潮、防尘、易碎、向上、勿倒置等字样,同主设备一并发运。

1.9安装调试要求

1.9.1设备安装调试期间,投标人必须派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解决安装调试中的问题;现场服务人员应服从试运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1.9.2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制造质量造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偏差,必须有文字记录,由投标人处理,费用也由投标人自负。

1.9.3设备安装后,投标人应派人参加现场进行的分部试运及验收,并帮助解决试验中暴露的问题。

1.9.4焊缝宏观检查符合最新版DL/T869《火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要求。

1.9.5所用材料要进行入厂检验。

1.9.6焊工应持有焊工合格证,进行焊接。

1.9.7所有的合金钢部件进行100%的光谱检验。

1.10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

1.10.1清洁

1.10.1.1设备在出厂之前,应对设备进行清理。

1.10.1.2所有杂物,如金属碎片、铁屑、焊渣、碎布和一切其它异物都应从各部件内清除。

1.10.2油漆

1.10.2.1投标人应选择最好的涂层涂敷方式,以防止设备在运输、储存期间不被腐蚀。

1.10.2.2设备外表面应喷涂一层胶浆防腐,油漆颜色为色。

1.10.2.3投标人应提供防腐的完整说明,包括清洗和涂层工艺及所用涂料的特性说明。

1.10.3标志

1.10.3.1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装设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额定运行参数、设备使用条件、设备净重、设备制造厂名称、制造年月、制造厂产品编号等。

1.10.3.2设备的金属铭牌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则,应符合GB/T13306《产品标牌》的规定。

1.10.3.3包装标志

1)投标人所供设备部件,均应遵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条件进行包装,并标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的标签。

2)对装箱供给的设备,应在箱子的两面注明如下内容:

合同号;装运标志;目的地;收货人代码;设备名称和项目号;箱号;毛/净重;外形尺寸;长×宽×高。

1.10.4装卸、运输与储存

1.10.4.1投标人所供设备,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与储存。

1.10.4.2经由铁路运输的部件,其尺寸不应超过对非标准外形体的规定。

1.10.4.3当部件经由除铁路外的其他方式运输时,其重量和体积的限值应按有关运输方式的规定。

2.通用技术规范

2.1电气技术规范

2.2热控技术规范

2.3其他

3.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与试验

3.1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3.1.1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

3.1.1.1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

投标人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

在投标阶段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见格式)。

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投标人要追加人月数,但招标人无须为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由投标人填写)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月数

派出人员构成

备注

职称

人数

3.1.2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

3.1.2.1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3.1.2.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3.1.2.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3.1.2.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3.1.2.5投标人须更换招标人认为不合格的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

3.1.3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3.1.3.1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在安装和调试前,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人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

对重要工序(见下表),投标人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招标人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经投标人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3.1.3.2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监督的工序表(投标人填写)

序号

工序名称

工序主要内容

备注

3.1.3.3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

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现场人员要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如投标人委托招标人进行处理,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1.3.4投标人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3.1.3.5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招标人协商。

3.1.4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要配合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投标人便。

3.1.5培训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检修,投标人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3.1.5.1培训计划和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见格式)。

序号

培训内容

计划人月数

培训教师构成

地点

备注

职称

人数

3.1.5.2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

3.1.5.3投标人为招标人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3.1.6设计联络会

若招标人有要求,投标人应及时、义务地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进行配合

3.2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

3.2.1概述

3.2.1.1本章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符合第四章的规定的要求。

3.2.1.2投标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有关标准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3.2.2工厂检验

3.2.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人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投标人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3.2.2.3投标人检验的结果要满足第四章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人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人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投标人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人。

3.2.2.4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3.2.3设备监造

3.2.3.1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国家电力行业标准DL/T586-2008“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和大唐集团制〔2013〕28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3.2.3.2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人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投标人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3.2.3.3监造内容(具体内容招标人确定)

监造内容:

序号

监造部套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H

W

R

数量

1

2

3

注:

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数量—检验数量

3.2.4对投标人配合监造的要求

招标人为投标人提供以下方便:

3.2.4.1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招标人监造代表和投标人,监造项目和方式由投标人、招标人监造代表、招标人三方协商确定;

3.2.4.2招标人监造代表和招标人有权通过投标人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间检验记录),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复印,投标人将提投标人便。

3.2.4.3招标人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招标人有权提出意见,投标人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

无论招标人是否要求和知道,投标人均主动及时向招标人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在招标人不知道

3.2.5性能验收试验

3.2.5.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2.5.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招标人现场。

3.2.5.3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

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4.5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投标人提供,参加方配合。

投标人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3.2.6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3.2.6.1微油点火油枪着火的连续性。

3.2.6.2系统严密性。

3.2.6.3微油点火系统单根油枪燃油量。

3.2.7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按有关规定执行。

3.2.8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用的仪器、表计和工具由性能验收试验方(第三方)负责提供。

一般仪器由国家法定单位标定,部分仪器现场标定。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投标人提供,参加方配合。

投标人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3.2.9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投标人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

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招标人承担;在投标人工厂进行,则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之中。

3.2.10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3.2.10.1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委托的测试单位编写,共同签章确认结论。

若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人主持并负责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招标人为主编写,投标人参加。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调。

3.2.10.2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盖章。

二、专用部分

1.工程概况

根据工程规模、厂址、施工进度等具体情况填写。

2.设计及运行条件

2.1水文气象条件

此处按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2.2地质条件

此处按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2.3厂用电系统电压

交流电源供电电压:

高压:

kV,低压:

VAC,三相四线制。

直流电源供电电压:

220V(动力),110V(控制)。

2.4设计煤种参数

本期工程燃煤设计使用(煤种及来源简单介绍)。

设计和校核煤种的煤质及灰成分分析

见下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设计煤种

校核煤种Ⅰ

校核煤种Ⅱ

元素分析

1

收到基碳Car

%

2

收到基氢Har

%

3

收到基氧Oar

%

4

收到基氮Nar

%

5

收到基硫Sar

%

工业分析

1

收到基水分Mar

%

2

空气干燥基水分Mad

%

3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4

收到基灰分Aar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MJ/kg

Kcal/kg

哈氏可磨系数HGI

/

冲刷磨损指数

Ke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煤中汞含量Hgar

μg/g

灰熔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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