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 论当前城市管理的难点与出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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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论当前城市管理的难点与出路

论当前城市管理的难点与出路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2002年我市试点以来,已有近六年时间,仍然属于新生事物,缅怀过去,展望未来,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难点一:

执法主体明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就使得城市管理执法主体的确立不统一,导致一个地方一个方式。

难点二:

执法体制问题

目前大致有三种形式:

1、将建设、工商、公安等行业的行政处罚权部分分离出来,跨行业配置给独立组建的城管行政执法局;2、对原有的城建监察或城管执法队伍重新进行调整,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审批机关合并在一起,分别挂“城市管理局(城管办)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局、总队、大队)牌子,实行合署办公模式。

3、城管行政执法局作为二级局从属于一级局(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城管办),由一级局副职兼任城管执法局局长,并以一级局的名义执法。

由于执法体制的不统一,导致各地执法编制、名称、归口、着装、文书等都不统一。

难点三:

历史遗留问题

传统执法方式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加上当时媒体的焦点炒作,使得当我们已经把执法方式由传统向文明转变之后,一大部分的市民群众的思路还是停留在原地。

加上有些市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就使得他们的那种负面观念根深蒂固,难以与时俱进,与时偕行。

街道城市管理职能的缺位错位,街道作为城市的基础部门,不仅要承担就业稳定职能,而且还要为发展经济服务,由于资源有限,这就使得违章(搭建)经济、摊点经济、亭棚经济像雨后春笋般冒出来。

每临重大整治,无论是拆违还是取缔摊点,最后都必然涉及街道的利益,这是许多整治最终成为半拉子工程的重要原因之一。

街道职能不调整,城市管埋就难以走出运动式、被动式、应查式、反复式的怪圈,难以实现长效化、精细化、科学化、成熟化。

难点四:

群众基础问题

由于城市管理执法范围广,综合了7+X项原多个部门的一部分内容,这就造成了群众的不理解,比如说无证摊贩在群众的意识中应该属于工商部门管理,违章停车应该属于交通部门管理,导致群众在面对城管执法时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这个权利,属于越权执法,不理解、不认可、不配合,导致执法难度增大,部分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法,消极对待,使城管执法管理过程中,力度在加大,强度在增加,但城市管理取得的成效却不大。

很大一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导致长效机制难以健全,甚至部分舆论媒体片面的报道导致群众产生误解,并对城管工作在舆论上进行施压。

难点五:

城管队员心理问题

矛盾心理:

在城市管理中,执法人员一方面对反复违章行为的烦躁,另一方面又同情其生活的不易,所以感情用事,往往从轻处理,甚至免于处罚,久而久之则误导为这是在默许他们违章,最后造成自己工作上的被动;悲观消极:

这种心理是执法人员因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未能被群众和媒体所认可,甚至遭到非议、误解、批评和无端指责,勤勤勉勉工作反而受到责骂,他们感到委屈和困惑,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无事的心态,得过且过,丧失了上进心和责任心,整天抱着混日子的态度。

这种现象很容易影响到其他队员,削弱整个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自卑心理:

这是执法队员因自己的身份没有被尊重、取得的工作成绩没有被社会或领导所肯定而产生的心态。

比起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人员来,就明显与多劳多得规律不符了,生活没有优越感、舒适感,最终产生自卑感。

恐惧怕事:

城市管理工作量大面广、应变性强、工作时间无规律,并隐含一定风险,所管理对象文化水平和素质又偏低、成分又复杂,变动性又高,尤其是流动摊贩,有的甚至是社会上的地痞无赖、老乡团伙,有的是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他们或纠集同伴进行恐吓,或用自身携带的刀具相威胁,或“一哭、二闹、三躺滚”,或恶人先告状并歪曲事实,甚至暴力抗法。

个别执法队员因担心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对其实施处罚,尤其是曾有类似经历的队员,他们的心理负担就更为沉重了。

这种心理不仅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负面消极影响,同时也助长了违章者的嚣张狂妄气焰。

导致其他执法队员前往管理时,暴力抗法事件就容易发生了。

倦怠心理:

城管工作政府要求多,百姓要求高,工作负荷量大,处理解决的都是些琐碎、大量、易反复的工作,这就需要付出大量的脑力、体力和情感,使人容易产生厌烦情绪,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丧失信心,缺乏兴趣,缺乏动力,不能做到认真履行职责。

难点六:

宣传问题

一般都没有深入到群众中去的专业宣传人员,一般都是搞一些公益性活动,带领一小部分群众参观一些与城管工作有关的场所,给一小部分群众介绍一下当前的工作创新情况,在工作中与一小部分群众进行解释互动;关键是与群众接触面较窄,没有进行广泛性宣传,宣传能力与方式也有待增强与改进。

难点七:

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发展的起步阶段,城市管理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集中表现为:

即城市现代化快速推进与市容环卫设施相对滞后的矛盾,市民日益增长的优质人居环境需求与市容管理相对滞后的矛盾,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与人口素质和文明卫生习惯养成相对滞后的矛盾。

难点八:

人员素质问题

现有执法队伍人员大致由原城监监察人员、转业军人、公开招考的工作人员三部分组成。

尽管各地在组建队伍时对工作人员素质有一定的要求,但为了解决原有执法人员的出路,各地大都进行了变通处理。

行政执法涉及的专业领域多,涉及的法律、法规几百项,对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非常高,不仅要熟悉各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而且要清楚每项执法程序,甚至要掌握专门的检查技术。

从目前情况看,较大一部分人员素质显然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难点九:

保障机制问题

城市管理工作大多触及到管理客体的切身利益,管理客体的抵触情绪普遍存在,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仅仅依靠城管执法机关的力量,执法力度偏弱,管理难到位。

很多地方由于没有规范性文件要求专门组建保障城管人身安全的公安力量,故没有分离出专门单独处理城市管理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的公安人员,而公安人员因为自身要处理的事务很多,为了能更快腾出时间来处理其他事务而导致对于一些完全可以定性为暴力抗法的行为(如持刀造成城管队员轻伤的)而采用了民事纠纷加以处理,这就助长了抗法者的气焰,消除了抗法的后果,美化了抗法的动机,诱导抗法者的再次抗法。

难点十:

与其他部门协调问题

城市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合力。

但现实中各部门常常各自为政,管理成效相当低下。

如部分店面根本没有营业执照,却一直经营着,而这些店面往往是跨门占道经营的主力军,这就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又如对流动摊贩的整治,工商、城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面对这种“无利麻烦大”的事,大家能推就推,不能推就拖,最后形成城管孤军作战,使城市管理的问题也就无法根本解决。

又如无证摊贩经管理放弃无证设摊后如何维持生计,又不属于城管部门职责范围,导致“只做恶人,难做好人”的尴尬局面。

其他如管理执法合分、城市管理经费不足,受训练程度不够,素质教育有待更进一步提高,信息网格化有待更进一步精细、绩效评估不力等问题也日渐突出。

难处如此之多,敢问城市管理路在何方?

首先是宣传必须到位。

在原有宣传方式和方法的基础上,再更进一步设立专人宣传和扩大宣传对象。

在宣传的深度上,专门挑选出以深入群众宣传工作为主的人员,平时主要负责研究宣传的切入点与整合点,理论联系实际,使宣传能引起群众的关注和共鸣。

在宣传的广度上,在宣传原有对象的基础上,再更进一步对社区内的各行各业活跃分子、居民代表、离退休干部、利益相关者、学校及其他组织等具有带动作用的各界人士进行宣传,增加宣传的透明度,提高宣传对象的参与性与互动性。

务必使大多数人知道城市管理是怎么来的,做什么的,怎么做的,怎么发展的,重要性如何等等。

其次是体制务必健全。

由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前期还属于试点期和转型期,各个地方相对独立发展,最终选择最优化模式,这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由于长期不统一会造成种种弊端,特别是在管理上会造成混乱,难以掌控。

所以说健全体制的大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而社会大环境为城管执法体制的改良和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当前城管执法体制遇到的困难并非难以克服,只要我们多思考、多联系、多实践,把转型的各种阻力作为前进的动力,把数年的经验积累作为前行的基石,克服障碍,推进城管执法体制向更加合理、健康、快速、全面的方向发展。

再次是法制务必健全。

必须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制定国家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典,这是城管法制化的“大脑”;再由各省、自治区及享受立法权的城市,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是城管法制化的“身体”;最后由各市的城管工作部门根据城管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城管法规体系的“手脚”。

这是统一全国城管向和谐、全面、科学方向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是自身素质进一步加强。

抬高进人门槛,做到宁缺勿滥,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一律纳入公务员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把队伍中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的人员往协助性岗位上转移。

建立符合现代城市管理需要的科学的培训、服务制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是加强沟通。

包括与广大群众的沟通、其他部门的沟通、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等等。

根据科学发展观与增强服务意识理念,对于广大群众,就应该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注重导向功能,把群众的观念与焦点转移到符合城市管理健康、有序、和谐、科学的发展轨道上,实行公开、公平、透明、参与性高的城市管理模式。

对于其他部门,在加强平时工作上的联动之外,如采取联合执法、借调人员协助工作及开展一些体育项目的友谊赛等一系列合作机制。

对于上下级之间,主要还是业务上的指导与互动等。

六是完善保障机制。

为加强城管执法的权威性,减少执法冲突和执法难问题,建立如“城管执法、公安护法、法院司法”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保障机制。

在重大执法工作中,公安实行“跟随式”执法保障;法院一方面进行业务性指导,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确保执法程序到位、违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正确;另一方面形成城管执法申请强制执行的“绿色通道”,弥补城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力不足的缺陷。

或专门成立公安城市管理队伍,主要负责侦查、调处城管执法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纠纷,处理妨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方面的事务,为顺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不过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把妨碍城管执法工作的行为纳入妨碍公务罪并加以严处。

七是加强城市管理监督机制。

在保证城市管理保障机制强有力的运行的前提下,在完善监督法制化的背景下,必须对城市管理队伍及其执法活动进行严格监督。

首先必然是来自广大群众的监督,这就要求公民的民主化或主人翁意识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爱国爱家的情感进一步提升;其次是来自政府机关的同级或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务必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各项城管事务;再次是来自媒体的监督,在媒体敬业、实事求是不偏颇的基础上,有效地对城市管理活动进行督促、评论与建议;最后是自身监督,纵横结合,在受到来自横向各方面的监督的同时,纵向自身内部也必须要监督起来,由于自身内部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故要采用抓两头,促中间的策略,全面提升整体素质,提高整个队伍的抗腐性、自律性和奉献性。

最后是加强创新理念。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发展,城市在发展,人民群众的素质也在不断地发展提高。

所以城市管理的思路与理念也绝不能停留在原地,城市管理的体制需要创新,执法手段需要创新,管理模式需要创新,协同机制需要创新,保障监督体系需要创新,队伍建设需要创新,管理的服务理念也需要创新,管理的科学技术性更需要创新。

通过创新,最终使城市管理向信息化、长效化、精细化、透明化、动态化、全局化的服务型管理方向高速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变革和完善各项城市管理相关体制机制,根植于群众,服务于群众,多与群众沟通交流,多让公众参与,汲取公共智力,以群众的满意度做为检验工作绩效的一大标准,是今后城市管理走出困境、发展成熟的必由之路。

赣榆城管设“执法委屈奖”促文明执法

赣榆县城市管理局为了鼓励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禁执法违法,粗暴执法,设立了“执法委屈奖”,它既是严管执法队伍的体现,也是我们赣榆城管心系执法为民精神的体现,设立这样的奖项,也是城市管理与时俱进的要求,体现了人性化、合谐化、法制化。

因为我们的执法对象千差万别,素质有高有低,管和被管始终是矛盾的,所以要求我们的执法队员要换位思考,从以人为本,人性化、合谐化的角度出发,凡事多为群众思考,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全力打造赣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具体措施是做到三个结合,达到规范、和谐、文明执法的目的。

一、情理结合,做到执法规范、文明执法。

执法也要讲究艺术,更要讲究执法成本和效益。

赣榆城管时刻要求每位执法队员在一线执法的时候,规范使用执法语言,讲究沟通艺术,执法的对象不是敌我矛盾,要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先说理,后处理,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心换心,换位思考。

做到有理、有情、有信,以此拉近城管与相对人之间的距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此体现合谐执法、文明执法,达到执法的目的。

二、宽严结合,做到执法规范,文明执法。

在执法对象上要宽,树立服务型、平和型的执法理念,以最大程度的关爱体现赣榆城管亲民爱民的执法思想,采取“一是告知,二是警告,三是处理,四是取缔”的执法程序,解决城管执法问题,比如目前我们落实的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就是采取这样的程序来处理的。

在队伍管理上要严,要严字当头,城管执法是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

在队伍管理上,我们加强自我约束,已经制定了27项规章制度,21项工作用语规定,比如说执法委屈奖、禁酒令、考核督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以铁的纪律管好执法队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谁触犯了规定,谁将得到严肃处理,对个别言语粗鲁、举止失范,甚至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粗暴执法严重者清除出执法队伍。

三、刚柔结合,做到执法规范,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有较强的动态性、突发性和反弹性。

如:

动态性(流动摊点),突发性(六乱现象),反弹性(占道经营),要有效地解决这一突出问题,要求我们在城管执法中既要有“刚”的一面,又要有“柔”的一面,刚柔相济。

在最大人性化、合谐化执法的前提下,面对个别屡教不改,态度蛮横者,法律的神圣威严我们不能忘,执法为民我们不能忘,还城市一个清新、靓丽、整洁、优美的环境的职责我们不能忘,对违章占道摊点该扣的要扣,违章户外广告牌该拆的要拆,违章搭建该清的要清,该管的坚决要管,我们将会拿起法律武器,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树立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威,这是我们刚的一面。

但在城市管理中,广大市民在看到我们执法威严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处在尴尬、被动的场面,我们的执法队员有时被污辱、漫骂、威吓,甚至人身遭到攻击,要学会保持容忍,克制、自卫的心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保持我们柔的一面。

今年春天,我们的队员在查处一名屡犯违章占道经营女流动摊贩时,经多次告知无效后,不但不改反而耍起泼来,招致很多群众围观,当众漫骂并对我们的一名执法中队队长连续打了6个耳光,面对如此尴尬的场面,我们仍然是不恼不怒,有理有节的依法处理此起违章占道经营行为,最终违章占道经营摊点还是被取缔。

有的围观群众说,你堂堂一个城管中队长怎么能被打?

受此屈辱呢?

这名中队长笑着说,受点屈辱没什么,只要问题能妥善解决了就行了;她一个人不理解城市管理是为了大家没什么,只要大家能理解我们城市管理是为了大家也就值了。

我们及时采取刚柔结合措施,一个可能发生的摩擦,一组不和谐的音符,一场将会被误认为是粗暴执法的现象,硬是没发生。

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问题研究

近几年来,暴力抗法的案件不断见诸报端,公安、交通、工商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暴力抗法问题。

尤其是对于20世纪末才出现的“城管”部门来说,暴力抗法已成为阻碍执法工作顺工利开展的突出问题。

据统计,2006年1~5月份,广州市城管执法遭遇各类暴力抗法事件达320宗,222人受伤。

〔1〕广西柳州市城管执法2005年1~5月份,遭遇恶性暴力抗法事件47起,受伤40人。

〔2〕北京市城管一位负责人称,今年以来平均每天都有一起暴力抗法导致城管队员受伤的事件发生,城管副队长李志强的牺牲凸显了暴力抗法的恶性程度。

因此,加强对暴力抗法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实践工作者极为迫切的需要;挖掘暴力抗法产生的深层原因,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解决普遍存在的暴力抗法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于城管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暴力抗法及其危害

暴力抗法是指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一、暴力抗法的特征

1、违法性。

暴力抗法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不仅不接受执法人员的依法管理,还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妨害公务罪”的性质。

加之,暴力抗法的结果往往是给执法人员造成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这又使抗法具有了“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2、突发性。

暴力抗法行为往往是在城管执法人员没有预期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

暴力抗法的突发性在于它的不可预知性。

同时,这种突发性又带有一定的共同性,即大多是在对违法相对人采取暂扣或没收违法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发生的。

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相对人因情绪失控而突然采取极端的方法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3、目的性。

暴力抗法者的目的在于阻止城管执法人员实施法律规定的内容,逃避法律规定的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希望以暴力对抗执法行为以达到减少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目的。

(4)多样性。

主要是指暴力抗法的手段与方法具有多样性。

从实践看,暴力抗法可以分为“软暴力”和“强暴力”两种。

前者包括:

辱骂、起哄、躺倒、裸体、丢下孩子等;后者包括:

强行夺取被扣押或没收的物品,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毁坏执法装备等。

二、暴力抗法的危害

暴力抗法行为的频繁发生,不但会使执法人员遭受人身伤害,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1、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具有较大的负面效应。

城管部门是适应国家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该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予,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与不可侵犯性。

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人员辱骂、攻击等暴力抗法行为的出现是对法律的亵渎,有损于政府形象和国家权威。

同时,暴力抗法的普遍化一方面会助长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暴力抗法不断升级,加大城管部门的执法难度、提高执法成本;另一方面也会让人民群众对城管部门的权力产生怀疑,对其执法能力缺乏信任与尊重,进而会出现对国家权力的认同危机。

2、暴力抗法会使城管执法人员对自己的职业缺乏安全感,影响工作积极性,降低工作效能。

从实践看,几乎每一起暴力抗法事件都会使城管队员身体受伤,严重的还会造成死亡。

在人身受到伤害与威胁的同时,大部分城管队员在心理上也背负了相当大的负担。

长期在一线执法的工作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心理问题,很多人员出现过厌食、睡眠不好、情绪焦躁、心理压力大等症状,有的甚至出现了性格上的变化。

为此,北京市城管执法局还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专家对城管队员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

另外,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发生纠纷时群众往往关心和同情弱者,把责任归咎于城管部门,对城管部门的工作持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

这就恶化了城管执法的工作环境,使城管执法人员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

在身体、心理、社会的三重压力下,城管队员对自己的职业产生了不安全感,工作积极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长期下去必然会降低整个城管系统的工作效能。

3、暴力抗法会破坏社会道德风尚,扭曲价值观念。

暴力抗法的频繁出现会对违法者产生示范效应,使更多的违法者参与到抗法的队伍中。

如果每次暴力抗法都能得逞,就会给违法者一种暴力可以抵抗法律的错觉,从而影响到整个违法群体的道德风尚与价值观念。

用暴力对抗法律的观念一旦形成,就会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

暴力抗法出现的原因

暴力抗法的出现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下面,笔者将从表层和深层两个层面来进行论述:

一、暴力抗法出现的表层原因

1、被执法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低下。

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农村流动人口、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

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

所以当他们遭遇城管执法时往往认为是自己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和威胁,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被他们看作为针对他们的个体行为,总是希望通过暴力的方式逃避城管的处罚。

暴力抗法发生后,他们大多意识不到抗法也会构成犯罪。

即使对抗法行为的性质有所了解,也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以“我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

此外,在他们之中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尤其是当周围有群众围观时,他们就会起哄、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以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参与抗法行动。

围观群众越多,抗法者越有恃无恐,激烈的抗法行为越容易发生。

2、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方式单一。

城管部门本身是一个比较年轻的机构,其规范化程度还有待加强。

城管执法人员的来源具有多样性,素质也参差不齐,而且,在执法中主要采用罚款、没收、强制执行等单一方法,因此,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易引起违法者的反感与抵抗的行为。

如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宽泛行使自由裁量权,同一性质的案件受人情关系、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处理结果不同,造成执法不公,加大了违法者的抵触情绪。

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敢碰硬,打击“钉子户”不力,在社会上形成了城管部门欺软怕硬的执法形象,助长了违法者的抗法气焰与暴力倾向。

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不讲究执法艺术,出现重罚轻管,态度生硬,执法不规范,背离执法程序等问题,这也会引起违法者的反感,进而引起推搡、撕扯直至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出现。

3、法律法规对暴力抗法规定的不明确,惩罚力度不够。

中国现在的法律对于有抗法企图的情况,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也缺乏威慑性。

公安部门在处理该类事件中以“是否伤人、流血”作为依据,所以很多时候,暴力抗法行为只能作为一种“纠纷”由公安部门进行调解。

当执法人员受到轻微人身伤害时,抗法者受到的处罚大多是一些经济赔偿,严重的也就是拘留几天,起不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制裁的轻微性无疑会加大暴力抗法发生的可能性。

4、群众对弱势群体具有同情心

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从事违法行为本身是为了维持生存,因此,他们的生活状况很容易获得群众的同情。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暂扣违法者物品时,群众常常替他们说好话,听到老百姓为其说情,违法者便会有恃无恐,抢夺物品,直至发生暴力抗法。

另外,违法者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为群众生活带来便利,因此,有些群众不希望对他们进行取缔。

一些群众的这种需要也会让违法者觉得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不应该受到处罚,基于这种认识,违法者才会采取极端的暴力行为来抵抗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暴力抗法出现的深层原因

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社会矛盾激化。

暴力抗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和违法者的自身利益发生了冲突,违法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以暴力方式逃避法律的实施。

这种利益冲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矛盾:

一个是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这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矛盾的一种。

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被执法者维护的是个人利益。

对于违法者来说,维护个人的生存与私利的价值远远高于法律和社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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