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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质控中心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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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质控中心工作方案

 

  篇一:

咸阳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咸阳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咸阳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规范。

市卫生局主管全市质控中心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四条质控中心挂靠在具有较强医疗相关专业技术实力、有能力并自愿承担质控工作任务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内,不单独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挂靠医疗机构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运行,并保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时间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对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市级质控中心由市卫生局指定,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县区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县区级质控中心由县区卫生局指定,在县区卫生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20-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相应的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承担市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市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市卫生局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县区级质控中心的条件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设置质控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相-21-

  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质控工作计划、工作预期目标等。

  (四)单位法人意见。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五条市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市卫生局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市卫生局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全市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区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  

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负责实施对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的部分职能,承担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检查、评比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疗质量检查、评比情况。

  -22-

  (九)每年定期举办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管理、技术培训不少于两次,培训计划需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十)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县区级质控中心职责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质控中心每年至少一次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十九条质控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当年七月和次年一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各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23-

  

(二)组织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全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区级质控中心主任的条件和职责,由县区卫生局规定。

  第二十四条质控中心人员设置、任免和更换。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

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一)中心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联络秘书1名。

  

(二)质控制中心主任需由挂靠医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可随所挂靠单位的人事变动而调整,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副主任由挂靠医院负责推荐学科专家担任。

  (四)联络秘书由挂靠医院学科成员担任。

  (五)建立质控专家组,设专家若干名,可吸收其他医院人-24-

  篇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对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全市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相应的市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市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提出申请的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原则上应是省级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计划、标准及程序;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

  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市级质控中心时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申请书;

  (三)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四)拟开展质控工作计划;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期无异议的,方可同意设置。

  第八条市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计划、标准和程序;

  

(二)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质控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县市区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

  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

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质控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具体保存期为2年。

  第十一条市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同级医疗机构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市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市级质控中心专家组;

  

(二)负责组织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四)组织质控人员制订全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五)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六)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七)定期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工作,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专(兼)职办公人员及必要的工作设备,保证质控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从事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并要向质控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市级质控中心管理和考核:

  

(一)各市级质控中心每年要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修订有关质量控制标准,制定质量控制计划、质量考核方案、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等,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二)各市级质控中心每年6月份向市卫生局医政医管科上报半年工作总结,每年12月底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

  作计划。

  (三)各市级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质控中心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定期召开本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会议,各市级质量控制中心应认真听取质控中心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末,市卫生局组织对各市级质控中心工作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质控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年度工作计划不能及时完成的质控中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

  (五)各质控中心的设置4年为一周期,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决定继续设置或重新确定;质控中心的主任由市卫生局聘任,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六)市卫生局对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评分。

质控中心年度考核不合格,挂靠单位不能按规定支持中心工作或安排的专项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的,市卫生局可另行指定挂靠单位。

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因工作不称职、工作异动或严重违纪违规等原因,市卫生局对中心主任可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级质控中心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

护理质控中心工作计划

  20XX年护理质控中心工作计划

  按照省市护理质控中心要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重点强化“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促使护理质量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护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如下:

  1、每季度召开护理质控中心专家成员会议,集中学习护理管理知识,借鉴

  先进的护理质量管理模式,不断改进护理质量管理工作。

  2、制定或修订护理质量标准、操作规范、考核标准及评估方法并组织实施。

  3、调研全县护理质量状况,拟定护理质量阶段目标,年终进行评价。

  4、定期组织培训:

(1)理论培训:

①进行《护理质量与安全指标管理》、,

  压疮、新生儿红臀、跌倒/坠床、院感知识、临床护理管理、护理文书书写等专项讲座。

②举办护理骨干业务讲座比赛1次,提高护理人员业务水平。

(2)操作技能培训:

县直和乡镇医院分别进行,专人负责,密切结合工作实际,突出操作性、实用性。

  5、组织护理专家对全县乡镇医院进行护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考核,并

  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医院,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追踪落实情况。

  6、定期对全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工作质量指标的统计、分析,完善质

  控信息;落实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质控中心对护理不良事件进行分析、汇总,给予指导性意见,达到经验/教训共享。

  7、加强与全县各级医院的沟通,推进医院护理管理与质控的信息化建设,

  完成省、市护理质控中心和县卫生局布置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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