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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例分析论文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

姓名

班级

学号(全写)

负责人

第2参与人

第3参与人

第4参与人

第5参与人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摘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文章以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等两个案例展开,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食品法律保护的对策,对食品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食品安全;毒奶粉;瘦肉精;法律性质;法律保护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选题背景: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学科。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频频出问题,各大网站纷纷曝光了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墨汁粉条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经各大媒体曝光后,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使得大家的目光聚焦到了食品安全问题上来。

研究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在任何一个国家,食品及其安全都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布衣百姓共同关注的一个永恒主题。

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触目惊心的严重后果,迫使我们必须重视食品安全.

二、案例一:

三鹿奶粉

1。

案例的经过和结果

(1)案例的经过

2008年9月8日甘肃岷县14名婴儿同时患有肾结石病症,引起外界关注。

至2008年9月11日甘肃全省共发现59例肾结石患儿,部分患儿已发展为肾功能不全,同时已死亡1人,这些婴儿均食用了三鹿18元左右价位的奶粉.而且人们发现两个月来,中国多省已相继有类似事件发生.中国卫生部高度怀疑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以提高蛋白质检测值,人如果长期摄入会导致人体泌尿系统膀胱、肾产生结石,并可诱发膀胱癌。

2008年9月11日上午10点40分,新民网连线三鹿集团传媒部,该部负责人表示,无证据显示这些婴儿是因为吃了三鹿奶粉而致病。

据称三鹿集团委托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三鹿奶粉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各项标准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

[30]不过事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该局从未接受过三鹿集团的委托检验.很快在同一天的晚上,三鹿集团承认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曾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同时发布产品召回声明,不过三鹿亦指出其公司无18元价位奶粉.

(2)案例的结果

根据2008年9月13日,中国国务院启动国家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I级”为最高级:

指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三鹿奶粉污染事件。

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

有关部门对三鹿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

质检总局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验检查.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2008年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三鹿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8年及5年.三鹿集团作为单位被告,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款人民币4937余万元.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张玉军、高俊杰及耿金平三人被判处死刑,薛建忠无期徒刑,张彦军有期徒刑15年,耿金珠有期徒刑8年,萧玉有期徒刑5年。

2014年,72岁高龄的田文华改判有期18年. 

2。

案例的反映出的问题

根据上述的案例可以反应出以下3个问题:

(1)问题一:

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重视,在打击和监督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力度不够。

(2)问题二:

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

(3)问题三:

企业以利益为重,这揭示了部分商家道德素质的低下。

三、案例二:

双汇“瘦肉精”

1。

案例的经过和结果

(1)案例的经过

自2011年3月15日“瘦肉精"事件曝光至23日18时,河南全省共排查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近6万个,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126头,涉及60多个养殖场;排查50头以下散养户7万多个,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生猪8头;同时还查获含“瘦肉精”饲料若干批次。

2011年3月25日从“瘦肉精"事件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获悉,河南“瘦肉精”事件所涉案件调查取得重要突破,截至目前,肇事“瘦肉精"来源基本查明,并已发现3个“瘦肉精”制造窝点。

目前,河南全省的“瘦肉精”抽检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未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就“瘦肉精”问题开展全国性的专项打击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2)案例的结果

联合工作组还通报,截至2011年3月24日,“瘦肉精”事件中被河南省有关部门控制、刑拘、立案侦查的人员已达68人,其中“瘦肉精"销售人员26人,使用养殖户33人,生猪经纪人7人,企业采购人员2人,并对4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相关人员表示,目前,河南全省的“瘦肉精”抽检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未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就“瘦肉精"问题开展全国性的专项打击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2。

案例的反映出的问题

通过阅读上述案例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问题一:

消费者盲目的信任知名的品牌。

(2)问题二:

科技发展带来的弊端

(3)问题三:

产业链和供应链对接缺失。

四.两个案例的共性归纳

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和双汇瘦肉精事件同属于违法向食物里面添加非食用添加剂的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双汇瘦肉精事件成为继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后,严重冲击公众食品消费信心的又一起标志性事件.在奶制品市场遭受到质疑后,肉制品行业也面临消费者信心崩溃的境地,两个案例看似并无太多关联,实则都反映了当前中国食品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一,都反映了产业链缺陷。

乳品加工产业链不足,三鹿集团的奶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其中一种途径为从

散户手中收奶,奶农为提高奶蛋白质含量加入三聚氰胺;肉类加工产业链缺失,双汇集团从散户手中收购猪肉,养殖户为增加猪瘦肉量,向饲料中添加瘦肉精。

前后两起事件都反映了中国农业产业化和食品工业化未能对接,目前原料生产采取基地加农户模式,分散的农户养殖部分难以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封闭供应链导致食品加工原料难以保证其安全性。

第二,都认同企业以利益为上的经营观念。

三鹿集团在收购牛奶时片面强调高蛋白质含量,但并未对过高的蛋白质含量的来源进行深入调查;双汇集团一味强调猪肉的瘦肉含量,同样未主动了解超常的瘦肉含量从何而来。

两家企业本可以从各种渠道获知末端养殖户的一些信息,但却并未采取应采取的措施进行管理,究其根本,双汇和三鹿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并未履行其作为质量安全主体的职责。

第三,都反映了食品质量监督环节存在漏洞问题.

(1)共同问题之一: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企业易受到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放松对企业内部原料来源的管理,甚至简化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解决。

(2)共同问题之二: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政府相关部门一味追求政绩和经济发展指标,没有切实履行监管监督职能,对企业生产采取放任态度,导致食品质量检测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五、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随着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占的地位不断强化,其弊端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也不断显现出来,出现了诸如“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

2008年9月,全国各地出现奶粉中大量添加“三聚氰胺"以提高蛋白质含量而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并致使多名患儿死亡。

2011年3月15日,经央视曝光,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瘦肉精”饲养,而有毒猪肉流向了双汇。

那么,诸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呢?

1.原因之一:

食品安全法制不完善

目前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的规定,法律监管及处罚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法律盲区。

食品安全法律针对食品的来源及流通环节未进行系统性的规范,于是出现了诸多漏洞.

2.原因之二:

食品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权限不清

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如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不明。

出现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监管责任难以落实,导致责任互相推诿、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3.原因之三:

企业诚信问题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是企业的义务,而三鹿、双汇等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企业盲目地为盈利而进行非法生产活动。

六、问题的形成根源或机理探索

“三鹿奶粉”事件与“双汇-瘦肉精”事件都属于食品安全问题,这一系列事件不仅暴露了我国部分不法企业的社会道德缺失问题,更反映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制度尚不够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不够健全,让不法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百姓的日常生活,更关系到国家的经济体制发展。

那么这些问题不断产生的根本原因有哪些,问题背后产生的机理又是什么。

通过整理发现,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食品生产企业家的社会道德意识缺失

三鹿奶粉集团在生产“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时,人为添加致毒化学物三聚氰胺以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从而增加产量提高盈利。

而这部分不法利润却是建立在损害数百婴幼儿的健康之上.同样的,双汇集团旗下公司被曝所售肉食检测出瘦肉精,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前上市、降低成本。

但会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导致心律失常、衰竭,严重者致死.

为了牟取私利,三鹿奶粉集团、双汇集团的企业家都丧失了作为一个企业家应有的社会道德观和社会责任感,为了牟取暴利,不惜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没有意识到诚信是一个企业家的立足之本.

第二,食品生产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不足

三聚氰胺和瘦肉精都是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食品生产安全法中对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有明文规定.而三鹿奶粉集团、双汇集团在进行食品生产时不顾这些化学物质带人体带来的毒害,人为添加以谋取利益。

不仅恶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违反了法律规定。

可见这些企业家的法律意识薄弱。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监督体系的不健全

所有的食品生产都需要经过质检,而“三鹿奶粉"事件与“双汇—瘦肉精"事件不仅反映出部分企业生产环节存在问题,还反映出我国的食品生产市场监管制度存在问题.监管方面,在食品行业,食品质量问题是重中之重。

三鹿奶粉号称有1100到检测工序,为何没有检测出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过高?

双汇集团同样号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为何在质检环节却如同走过场,这都源于我国的食品生产监督体系的不够完善,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要想严格把关食品生产环节,必须要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监督体系。

七、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生命和健康的重大问题,按照卫生部提供的统计数字,我国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上升趋势。

上报食物中毒报告例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都有较大的上升。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和出口、制约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此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1.对策一:

企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对策二:

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经过改换包转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不得生产、经营、使用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

3.对策三: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

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4.对策四:

增加媒体透明度,网上、电视台、报纸应有计划、有针对性适时报导食品检测结果,对优质、合格产品进行表彰,引来认购者,使其受益,不合格者曝光,让其下架或受冷落,令其整改或停产,多方面、全方位展开关注,持之以恒。

5.对策五:

净化市场源头,重点应对人民每天需食用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饮用水等严加控管,进行规范型、创新型种植、生产结构及生产保障体系调整.市场上的食品应由大型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国家认可的种植专业户、集团,生产厂家的食品占绝大部分,对落后的、零星的、质量无保障的种植户、生产小厂适时淘汰,或成无人问津而自灭。

净化市场源头是重点,这一步抓好了,购者放心。

6.对策六:

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即在中、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检测仪器、提供检测方法,随时对有关食品主要质量参数进行检测,可由市场专职检测人员或人民群众开展抽检。

国家应投入一定费用开展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供市场快速确认质量.如此,不合格产品难以上市,也不敢上市,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上市。

7。

建议:

一、注意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三、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四、看产品标签,注意区分认证标志。

五、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六、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七、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同种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八、购买肉制品、腌腊制品最好到规范的市场、“放心店”购买,慎购游商(无固定营业场所、推车销售)销售的食品。

九、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十、不购买和食用三无产品。

 

致谢

感谢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经济管理系吉媛老师对本文章的指导,我们将在今后的学习中继续加强学习研究,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充实自己,并将理论结合实践,成为执法懂法的新青年。

参考文献:

[1]远航论文网(http:

//),摘自:

[2]池向东,《双汇、三鹿被同一块石头绊倒》,新浪微博,网址:

http:

//blog.sina。

[3]《品安全“三鹿”三聚氰胺事件案例分析》课件,道客巴巴,网址:

[4]从三鹿事件看食品安全问题http:

//

[5]《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靠自律》2012.09。

24中国消费者报)http:

//csr。

stcn。

com/content/2012—09/24/content_6994220。

htm

[6]孙耀武,《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原因分析及对策》,江苏行政学院经济学部,2011-04—04.

[7]夏成瑜,《中国企业为何屡屡自砸品牌-联合早报》,2008-09

[8]忆&人生,《双汇瘦肉精事件》XX词条,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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