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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民主管理。
中心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中心管理活动。
第四条中心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中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积极参与中心管理。
第五条中心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中心民主管理,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心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中心实行民主管理,促进
中心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中心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职工大会。
中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
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中心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中心中层
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
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中心主要负责人关于中心发展规划、年度生
产经营管理情况,中心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中心
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中心安全生产情
况,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审议中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
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审查监督中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
情况,民主评议中心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四)听取和审议中心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中心投
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中心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
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中心公积金的使用、中心.
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职工代表大
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中心工会听
取职工意见后与中心领导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
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
成员由中心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
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其中,工人、技
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对重
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
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或撤销。
中心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
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十六条中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
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
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
议名单;
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政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
(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政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
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
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
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中心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
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
终止。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
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
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
选举、罢免职
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
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及时补选。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
动;
(三)对中心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中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中心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
极参与中心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中心生产经营
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
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中心反映;
(三)参加中心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
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
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中心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
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心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
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心应当建立和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中心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
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
工监督。
第二十六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实行政务公开的责任人。
中心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心实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
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中心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中心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
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
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中心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
情况;
(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中
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一)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中心担保,大额
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
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
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
事项;
(十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
专业技
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十三)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中心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
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中
心领导人员的结果;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