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农村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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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农村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

浅探农村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

  摘要:

现实中的农民常遭到歧视性待遇,被视为“愚昧无知”、“低三下四”、“贫穷落后”。

农民所以成为弱势群体,与国家、社会对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有直接关系。

他们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权益保护、社会竞争力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均处于弱势。

以庞德的利益学说为视点,分析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理论来源,对我们探索对农民保护的法律对策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

农村;弱势群体;法律对策

  一、农村弱势群体的现状概括

  1.经济增长缓慢,农民收入低。

20世纪90年代末期至今农民收入始终处于低速增长态势,与城市居民收入的高增长形成越来越大的反差,1997年至2002年的6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加549元,不及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1/5。

  2.自然、市场风险并存。

农民是以传统的种植业为主,他们散居各地,部分地段地形复杂,交通不变,生态环境恶劣,雪、风、水、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生产率低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调节的比重日益加大,农业生产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这使他们难以对灵活多变的市场做出准确判断,结果往往造成农业生产的趋同。

  3.福利保障无着落。

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实行平等的社会保障,这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福利政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做得更好,可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仅限于城镇职工,广大农民与国家社会保障基本无缘。

  4.农民意识守旧,文化水平低。

目前,在家务农的人大多是老一代农民,他们一部分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对科技种植缺乏正确认识。

农民们平时极少读书看报,参加农业知识和科技培训的机会很少,平时的生产经营主要依据过去的传统经验。

由于缺乏文化,外出打工也非常艰难,收入很低,生活居住条件差。

  5.信息资源闭塞。

农村明显存在“三难”,即农产品难卖,家庭经营难开展,外出务工难。

由于农民受自身文化素质所限,很难搜集到适应生产需要的农业信息。

他们的经营决策带有很大随意性和盲目性,结果往往是投入颇多,收益甚微。

  二、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理论来源探究

  1.庞德的利益论学说阐述

  庞德是20世纪西方社会法学的着名人物,他的社会法学是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化,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都出现前所未有的新问题的情况下产生的。

他指出,为了能够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控制,就有必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利益并加以分类。

他把人类的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的任务是协调这三种关系。

关于社会利益的分类,他主要谈了关于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

他认为,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够根据当时社会标准进行生活,即使不可能使所有人都得到满足,至少也应尽可能合理地、在最低限度上予以满足,包括:

……个人机会的利益,即在文明社会中,所有人都应有公正的、合理的的机会,包括政治、物质、文化、社会和经济方面等。

  2.利益学说构成保护农民弱势群体的理论来源

  法律的主要任务构成保护农民利益的理论来源。

法律的主要任务是对利益的确定、实现和保障。

公平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法律则是促进和实现公平的根本保证。

农民在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平等,不符合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

这种现象的存在,即对弱者不公也对强者无益,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更是有害。

因此,根据弱势群体的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强弱之间的关系,缩小贫富之间的差别,是法律的主要任务及价值目标。

  法律的功能成为保护农民利益的直接原因。

法律的功能在于把利益转化到权利和义务上,以达到个人、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均衡,即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把利益划分转化到权利和义务上来,让权利更好地为利益服务,让法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创造条件,排除妨碍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实现个人、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均衡,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和实现法律目的的必然选择。

  三、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

  法律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1.立法滞后。

我国尚处于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时期,受此影响,现行法律和制度大多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无法摆脱户籍制度的束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无法获得医疗、失业、住房、教育、救济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不能获得社会应有的尊重,基本人权长期被侵犯又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保护农民弱势群体的具体、统一的法律仍没有制定。

  2.适用范围窄。

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受相关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都是城市人口,而对最需要保护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城镇农民工,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3.重视政策保护,缺乏程序保障。

从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条多属于宣示性内容,过于原则和系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

 加强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

  实践表明,保护农民弱势群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做到法律先行。

  1.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体系

  对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仅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国家通过立法加快农村政治体制改革。

通过立法逐步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消除城乡之间不同的身份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公共服务与就业制度,取消对农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全面改革户籍制度。

近些年来,很多农民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居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由于农民工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社会身份进入城市的,僵硬的户籍制度仍然将他们排斥在城市之外。

由于大多农民工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只能靠出卖廉价的劳动力为生,他们从事的大多是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等简单体力劳动,很多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为他们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增加农民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性。

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

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农民弱势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权利贫困集团被日益边缘化,极易对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

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方式常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的,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如果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决策实际由强势群体进行,这种决策在满足弱势群体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赖决策者的善良愿望,就很难保护农民利益。

  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从实践中看,农民权益不仅常被忽视,而且易被侵犯。

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严格依法行政。

具体做到:

第一,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行使管理权。

对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事务,不得行使管理权,否则就构成违法。

第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公民权利是私权利,可以自由处分、行使和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

  不仅可以行使,而且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权利救济体制,确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

一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原则和思想,全面、充分落实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

二是制定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法,对弱势群体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其适用的一般制度进行规定。

三是制定不同弱势主体保护的特别法。

同时要积极促成农民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使其能够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允许他们提起宪法诉讼,纠正公权力的违宪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2.实施倾斜保护政策

  多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1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

2002年的全国人大会议的总理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并将保护其利益作为政府当年的重要工作。

  政府要加大对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政府要创造让农民摆脱困境的各种有利条件。

一要制定和维护竞争规则,保证农民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采取措施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

二要加大对农民子女教育的援助,努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

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确保农村适龄子女能完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均等,增强他们谋生的能力。

三要加强再就业培训力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政府免费或低成本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和服务,使农民外出打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四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的一项法律服务制度。

为增加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疏通司法渠道。

一要确立以国家法律援助为主的法律援助模式,使之成为现代社会一项必须承担的责任。

二要完善法律援助立法制度,设立法律援助组织机构。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将法律援助落到实处。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作为执行国家权力的具体代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制定倾斜性政策角度来关爱和保护农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宪法权利。

  参考文献: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24.

  周叶中.宪法[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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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保护[J].法学评论,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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