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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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管理2012年年12月月1v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基本概念和内容基本概念和内容具体政策具体政策特殊事项的处理特殊事项的处理税收优惠税收优惠2基本概念和内容基本概念和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税权划分的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税权划分的原则1、税收居民全球所得征税原则;、税收居民全球所得征税原则;2、非税收居民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非税收居民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3

(二)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二)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区时间标准居住区时间标准我国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满我国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满足其一,就可判定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足其一,就可判定为我国的税收居民4(三)纳税义务人的相关规定(三)纳税义务人的相关规定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有有住住所所,或或者者无无住住所所而而在在境境内内居居住住满满一一年年的的个个人人,从从中中国国境境内内和和境境外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无无住住所所又又不不居居住住或或者者无无住住所所而而在在境境内内居居住住不不满满一一年年的的个个人人,从从中中国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第第1条条5(四)住所标准(四)住所标准:

“住所住所”“税税法法第第一一条条第第一一款款所所说说的的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有有住住所所的的个个人人,是是指指因因户户籍籍、家家庭庭、经经济济利利益益关关系系而而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习习惯惯性性居居住住的的个个人人。

”-个个人人所所得得税税法法实实施施条条例例第第2条条6(五五)居居住住时时间间标标准准:

“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居居住住满满一一年年”“税税法法第第一一条条第第一一款款所所说说的的在在境境内内居居住住满满一一年年,是是指指在在一一个个纳纳税税年年度度中中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居住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前款款所所说说的的临临时时离离境境,是是指指在在一一个个纳纳税税年年度度中中一一次次不不超超过过30日日或或者者多多次次累累计计不不超超过过90日的离境。

日的离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7(六)税收协定判定税收居民的方法(六)税收协定判定税收居民的方法永久住所(护照等标识)永久住所(护照等标识)重要利益中心(主要收入来源地)重要利益中心(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家庭成员所在地主要家庭成员所在地双方税务局协商解决双方税务局协商解决8(七七)“从从中中国国境境内内取取得得的的所所得得”、“从从中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从从中中国国境境内内取取得得的的所所得得,是是指指来来源源于于中中国国境境内内的的所得所得;从从中中国国境境外外取取得得的的所所得得,是是指指来来源源于于中中国国境境外外的的所得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实施条例第44条条9例例外外的的规规定定(不不论论支支付付地地点点是是否否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均均为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因任任职职、受受雇雇、履履约约等等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提提供供劳劳务务取取得得的的所得;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转让让中中国国境境内内的的建建筑筑物物、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等等财财产产或或者者在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从从中中国国境境内内的的公公司司、企企业业以以及及其其他他经经济济组组织织或或者者个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实施条例第55条条101112(八)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八)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v现行规定现行规定:

3500元元/月,附加减除费用月,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元/月;月;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13序号时间段扣除标准扣除标准附加标准附加标准11993.11.1-2005.12.318008003200320022006.1.1-2008.2.29160016003200320032008.3.1-2011.8.31200020002800280042011.9.1至今3500350013001300附加减除费用基本规定14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v条例第二十八条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v

(1)中国境内境内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外籍人员;v

(2)应聘在中国境内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专家;v(3)在中国境内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v(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v第三十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v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国税发2009121)v思考:

附加扣除是外籍个人的专利吗?

思考:

附加扣除是外籍个人的专利吗?

15华侨规定华侨规定v国税发国税发2009121号号: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v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个月。

月。

v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个月,视为华侨。

v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16(九)税收协定与个人所得税法的关系大部分条款涉及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条款涉及个人所得税;原则:

协定优先;孰优;原则:

协定优先;孰优;处理个人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关系的法律处理个人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关系的法律依据依据17税收协定享受税收协定享受v国税发【2009】124号、国税函【2010】290号v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待遇v审批类事项审批类事项v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股息条款;v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v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v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18税收协定享受税收协定享受v审批类需提交资料审批类需提交资料v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v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v税收居民身份证明;v相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v其他资料。

19享受税收协定享受税收协定v备案类事项备案类事项v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v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v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v除本条第

(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除本条第

(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款。

20享受税收协定享受税收协定v备案类报送资料备案类报送资料v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v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v其他资料其他资料21(十)扣缴义务人(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义务人:

所得人纳税义务人:

所得人扣缴义务人:

支付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

支付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八条22(十一)自行申报纳税所得项目(十一)自行申报纳税所得项目v年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万元以上的;v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v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经营所得;v取得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取得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v税务机关规定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规定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v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v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3自行申报自行申报v12万元申报不包括非居民纳税人:

即在中国万元申报不包括非居民纳税人:

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年的个人。

v境外所得适用于居民纳税人:

即在中国境内境外所得适用于居民纳税人:

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年的个人。

24基本政策基本政策v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无无住住所所的的个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1994148号)号)25

(一)来源地的确定

(一)来源地的确定v来源地的确定来源地的确定v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6

(二)一般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二)一般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四种情形)(四种情形)v不超过不超过90天(天(183天):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天):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免征,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征的免征,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征v超过超过90天(天(183天)小于一年:

境内所得征天)小于一年:

境内所得征v大于一年小于五年:

境内所得大于一年小于五年: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支付v大于五年:

境内所得大于五年: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外所得27(三)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义务的确定(三)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义务的确定v担任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在境内担任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在境内任职期间,不论是否在境外履行职务,其取得的由任职期间,不论是否在境外履行职务,其取得的由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工资薪金均应全额申报个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工资薪金均应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按照停留时间判断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停留时间判断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高层层管管理理人人员员在在劳劳务务所所得得以以劳劳务务发发生生地地为为所所得得来来源源地地原原则则的的基基础础上上,再再做做专专门门规规定定,支支付付国国有有优优先先征征税权。

税权。

“高高层层管管理理人人员员”指指公公司司正正副副(总总)经经理理、各各职职能能总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28(三)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义务的确定(三)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义务的确定v不超过不超过90天(天(183天):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免征,天):

境内所得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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