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延长土地承包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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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延长土地承包期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延长土地承包期
篇一: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F-20XX-0102
编号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范围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三、签订本合同时应慎重、严密。
约定的条款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条款请注明“本合同对此条款无约定”。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合同文本自20XX年1月起使用。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以(承包、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
股)形式将位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的承包土地(其中水田亩、山林亩、水面亩、旱地亩)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具体情况见下表)。
第三条流转期限:
年月日至年
月日。
第四条该土地以(承包、转包、转让、互换、租
赁、入股)方式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
流转土地的使用性质用于非农建设。
第五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流转土地交
付乙方。
甲方保证土地流转期限在其承包期限之内。
第六条双方以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土地流转的价款。
(一)流转土地单价为每年每亩元,合计元。
(二)第一年流转土地单价为每亩元,以后每年递增%。
(三)第一年流转土地单价为每亩元,以后每年流转土地单价按每百斤(水稻、棉花、油菜等)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的调整进行调整。
(四)其他。
第七条流转土地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一)一次性支付:
于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二)分期支付: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流转土地价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付清该年度流转土地价款。
(三)其它。
第八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支付元定金,定金在乙方依约支付流转土地价款时返还或充作流转土地价款。
乙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时将流转土地交给乙方。
(二)甲方保证其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真实、有效。
(三)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权等,甲方不得干预。
(四)流转期内,乙方应当依法保护流转土地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不得损害流转土地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流转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流转土地再次流转,不得将流转土地进行抵押和抵偿债务。
(六)合同期满后,乙方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2.双方协商通过折价方式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归甲方所有;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在日内拆除,恢复原状,甲方不作补偿。
(七)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土地达到出让时流转土地的等级和质量。
流转土地交还时,双方关于土地恢复原状的约定:
。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流转土地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
逾期达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逾期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逾期达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乙方改变流转土地使用性质的。
2﹒乙方从事掠夺性经营,造成流转土地永久性损害的。
3﹒乙方在取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抛荒流转土地达到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的最长期限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的最长期限规定
土地承包的期限应当是多长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
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
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
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
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
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
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
以林地为例:
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
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
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
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
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需要说明两点:
(1)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法律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注意事项: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不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篇三: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20XX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权,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发包承包、征收征用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依照法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承包期限不得超过
法定年限。
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承包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原承包关系不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实核发林权证。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剩余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给予补偿、补助和相应的社会保障等。
第十三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制定发包方案。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还应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发包方式、底价,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承包期限等。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四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承包资格。
第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价格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价格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议定。
第十六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或者擅自更改。
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承包方案、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的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网的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承包地有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流转;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出有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内部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及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承包期内,出嫁女、入赘婿、离婚或者丧偶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或者迁居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