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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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考核暂行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XXX农村商业银行各项工作正常经营,规范各岗位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贯彻执行。

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双建”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参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营业网点在岗人员。

各岗位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条 各营业网点员工违规由本网点合规督导员进行违规行为积分登记(注:

合规督导员自身岗位违规由A、B角相互监督登记及联社稽核人员监督登记),按月汇总上报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明细表,并登记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卡。

第四条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按照《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问题类型及性质认定参照标准》中的重大、风险和一般问题进行考核计算;每一项违规问题,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按照“自查从轻、他查从重”的原则考核计分,具体考核标准为:

营业网点合规督导自查发现并报告的每一项重大问题按20分、风险问题按5分、一般问题按1分计算违规积分;总部检查发现的每一项重大问题按40分、风险问题按10分、一般问题按2分计算违规积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发现的每一项重大问题按60分、风险问题按20分、一般问题按4分计算违规积分。

第五条 严格合规督导问责制,对合规督导员自查应发现未发现的,被总部检查、上级检查和外部监管发现的风险问题、重大问题或经济案件,给予应检查而未检查的合规督导员按该问题的性质进行违规行为积分比例记分,即重大问题按30%记分、风险问题按20%记分;一般问题视整改情况记分,对在总部及上级检查前已整改的不记分,而未整改的按10%记分。

第六条员工违规行为实行岗位积分,采取“按月统计、季度考核、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结合具体实际,对一人多岗的,以岗位违规为考核对象,根据岗位违规行为性质按照主要岗位违规行为积分100%记分、其他岗位按照违规行为积分80%-100%记分。

第七条员工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相对应的处罚与处理:

①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下同)者由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②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30分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及给予一定经济处罚;③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40分以上者联社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员工违规行为年度总评积分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相对应的处罚与处理:

①违规行为年度累计积分达到200分以上(含200分,下同)者由联社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②违规行为年度累计积分达到300分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及给予一定经济处罚;③违规行为年度累计积分达到400分以上者联社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对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人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第十条年终总部将汇总员工个人全年违规行为积分,并纳入岗位年度岗位工资考核,按照全年岗位工资的20%×[(1000-全年违规积分)÷1000]进行考核。

第二章支行行长管理岗

第十一条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批准向不符合借款人条件或降低借款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2、未经上级行社批准发放跨区域贷款的;

3、批准发放应按规定履行大额贷款报备手续而未履行报备手续的贷款的;

4、批准发放明知是借名、冒名、假名等违规贷款的;

5、批准发放非授信客户化整为零、一户多贷等违规贷款的;

6、违反《票据法》等规定办理、承兑付款或保证的;

7、批准发放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贷款的;

8、批准发放应审未审或审贷委员小组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9、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

10、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导致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的;

11、擅自对外放弃债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致使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

12、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败诉的;

13、诉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14、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材料不全、事实陈述不清或出示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

15、对需要上诉或提起再审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的;

16、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时,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导致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

17、在处置和监督管理权益性投资中,不按规定落实债权的,或违规开办经济实体的;

18、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失职、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

19、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形成流动性风险,造成支付困难;

20、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的;

21、违反规定进行股票、债券和期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买卖的;

22、违反规定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23、利用非贷款科目发放贷款的;

24、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25、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2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资金拆借等业务的;

27、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建固定资产的;

28、违规购置形成账外固定资产;

29、未按招标规定发包工程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

30、固定资产的购置、盘盈、盘亏、报废、出租、出售不按规定批准或收入不入账的;

31、单位购置的车辆、房产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32、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33、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各种好处的;

34、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的;

2、越权或变相越权批准发放贷款的;

3、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批准发放贷款的;

4、批准发放不符合规章制度要求的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贷款的;

5、批准发放超过规定比例的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

6、批准发放已有核销贷款且未归还的借款人新的贷款的;

7、批准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第一责任人的贷款的;

8、批准发放抵(质)押率未达到标准要求或故意提高抵押物估价的抵(质)押贷款的;

9、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或缓收利息的;

10、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

11、未经批准或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12、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13、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

14、未经评估高价接受抵债资产的;

15、低价出租变卖抵债资产的;

16、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未经批准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17、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对其差额部分擅自放弃追索权的;

1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19、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

20、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2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所得变现收入的;

22、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及时,未及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资产保全时机的;

23、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的;

24、对改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或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5、对破产企业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或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

26、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申报、审查、批准、核销程序规定的;

27、超权限批准呆账贷款核销的;

28、收回核销、置换不良贷款指示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29、核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呆账贷款、关系人贷款及虚假核销、人情核销,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

30、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核销职工自借、担保贷款的;

31、不执行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故意低估或高估资产风险,或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不良率偏离度或类别偏离度高于有关规定以上的;

32、五级分类调整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33、擅自突破联社核定的费用计划和超比例列支的;

34、大额财务开支不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或先斩后奏、化整为零的;

35、违规列支业务周转金、其他应收款项、其他营业外支出的;

36、批准报销手续不全、随意挂账、挂账超过规定时间的;

37、违规列支各项费用、递延资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

38、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提高或降低利率,造成多收、少收营业收入或致使收入流失的;

39、违反规定进行债券回购及债券融资交易业务的;

40、擅自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且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低于上存省联社的;

41、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的;

42、违反股金管理规定,入股、退股、转让以及分红不符合规定的;

43、已查明过失原因、3个月内未能及时赔偿并处理暂付款项的;

44、擅自突破联社核定固定资产比例购建固定资产的;

45、伪造证明材料、重复报废、骗取购建固定资产指标的;

46、违反规定超标准装修的;

47、对于联社列入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自行采购的或者违反规定化整为零规避竞争,自行采购的;

48、不按规定登记、核查造成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49、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毁损、提前报废的;

50、未落实双人以上值班守库制度,导致守库人员出现空岗、缺岗情况的;

51、其他风险问题。

第十三条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批准发放贷款时未明确签署同意与否、金额大小、时间长短、用途、价格、方式、限制性条款和风险控制等建议的;

2、未按照联社要求定期开展库存现金、主要空白凭证、钥匙、卡、安全检查的;

3、其他一般问题。

第三章会计主管岗

第十四条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截留转移业务收入,经营收入未入账,虚报盈亏的;

2、弄虚作假,虚增、虚减收入、支出,人为调节利润的;

3、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

4、采取透支存款、假借贷款等方式,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5、资料不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汇票的;

6、垫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开出保证金不足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不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管理、擅自转移汇票保证金的;

7、虚报存款、股金,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存款及股金,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存款、股金等违规操作的;

8、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9、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10、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11、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资信证明、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的;

12、违反规定使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

13、违反规定,造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丢失、被盗的;

14、因保管不善,造成密押、压数机、印章、柜员卡被盗用或丢失的;

15、印章丢失、被盗后,不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16、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

17、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会计档案散失的;

18、未经批准,擅自销毁档案的;

19、涂改、伪造档案的;

20、出卖档案牟利的;

21、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会计核算达不到六相符的;

2、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错用账户的;

3、柜面业务发生差额不符时,未协助查明原因并报告的;

4、违反规定增加柜员或擅自修改柜员有关信息的;

5、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6、会计检查时,被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7、擅自对外提供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的;

8、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抵制、不反映的;

9、不按规定计提各项提取提留;

10、实行柜员制网点,对交易明细不按规定在次日进行逐笔勾对的;

11、各种印章的刻制、管理、登记、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

12、任意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等支出费用的;

13、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14、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

15、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16、会计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17、不按规定装订、保管会计凭证的,会计档案调阅手续不全或无调阅手续的;

18、营业网点会计档案不按规定移交统一保管的;

19、不安排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

20、未督促业务经营中大额提现、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资金逐笔登记,不按规定批准、上报、补录、备案的;

21、不按规定及时对账、往来账务换人逐笔核对,收回对账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2、不按规定进行汇票查询和不及时将贴现办理情况通知承兑人开户行(社)的;

23、未按照规定认真验票的;

24、贴现票据到期不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的;

25、贴现票据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

26、开出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不按规定入账核算的;且都有贷款的;

27、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的;

28、违反股金管理规定,入股、退股、转让以及分红不符合规定的;

29、擅自突破联社核定的费用计划和超比例列支的;

30、大额财务开支不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或先斩后奏、化整为零的;

31、违规列支业务周转金、其他应收款项、其他营业外支出的;

32、报销手续不全、随意挂账、挂账超过规定时间的;

33、违规列支各项费用、递延资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

34、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35、未指定专人进行档案管理的;

36、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7、将应归档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档案部门归档的;

38、擅自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39、将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档案的;

40、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的;

41、其他风险问题。

第十六条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各级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不按规定使用文字或者本位币记账的;

2、证、账、表、簿上不按规定加盖业务印章、个人名章的;

3、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登记簿,登记不全面,或登记不及时的;

4、不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的;

5、不按规定及时登记会计主管(内勤主任)工作日志的;

6、不定期对营业室、档案室、账表室、库房的安全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的;

7、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全面检查辅导,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8、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

9、对财会工作状况不作定期分析,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得不到认

10、岗位分工责任不明确,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

11、其他一般问题。

第四章信贷会计岗

第十七条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质押单证未经所有人书面承诺、签字、无止付通知,形成无效质押的;

2、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

3、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非授信客户化整为零、一户多贷,或一户多证、冒名贷款、假名贷款等重大问题不报的;

4、擅自销毁、隐匿、篡改、编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的;

5、抵(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质)押手续或提前退还抵(质)押权证、抵(质)押物的;

6、对抵(质)押权人申请更换抵(质)押物,不按规定程序、权限更换抵(质)押物,或中途抽走抵(质)押物权证,造成贷款抵(质)押物流失的;

7、审核信贷资料及办理贷款时,未坚持客户柜面办理或由他人违规代为办理的;

8.因保管不善,造成贷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丢失的。

9、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主、从合同之间不衔接,导致法律纠纷的;

2、擅自改动信贷报表,不能定期核对账据,造成贷款五级分类报表、贷款台账、分户账、借据数字不一致的;

3、信贷审查不够尽职,造成借款人逾期贷款未还,又发放新贷款的;

4、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5、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6、不如实录入借款调查、担保等应录入系统信息的;借据严重缺漏、失真、误导信贷决策的;

7、信贷人员变动,不按规定办理贷款交接手续的或交接不清的(以贷款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的;

8、审查通过抵(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抵(质)押贷款的;

9、未依据合法凭证并报主管批准,擅自修改贷款账户信息的;

10、出账审核人员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提交或不按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导致贷款审批条件不落实或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订不规范的;

11、不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客户和信贷业务信息资料无人维护;

12、擅自修改信贷管理系统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露、越权放款、信用风险加大的;

13、未执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号的唯一性,造成一人存在多客户号;

14、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

15、不按资产风险分类动态监测要求,对分类结果及时调整的;

16.因消据不及时或消据错误,造成借据帐表不符、信贷系统间报表数字、占用形态不符;

17、其他风险问题。

第十九条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不按规定审查验证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的;

2、不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

3、不按规定办理出账手续的;

4、不按规定执行信贷档案保管、移交、调阅、保密等制度规定的;

5、未建立不良贷款监控台账的;

6、收回不良贷款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

7、实施抵债资产处置后,经批准仍未注销贷款本息的,或者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8、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违规进行账外核算的,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9、不按规定要求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或对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10、对已批准核销、置换的不良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进行检查的;

11.未设立复息登记簿,对明显错误的大额利息都未发现的;

12、信贷管理系统未录入借款人固定电话或手机等联系方式的;

13、其他一般问题。

第五章信贷客户经理岗

第二十条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以贷收息、收贷收息不入账的;

2、违反规定收取借款人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3、不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或抵(质)押率低于规定标准的;

4、发现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不报或接收无效的客户证件以及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

5、自批自贷发放明知是借名、冒名、假名等违规贷款的;

6、发放贷款时,借款人未到场或未在监控下办理;

7、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2、不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抵(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变现能力的;

3、主、从合同之间不衔接,导致法律纠纷的;

4、借据不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微机打印,系统录入信息与借据、借款合同信息不一致、信贷员编号、合同号填写不正确的;

5、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发放贷款不坚持柜面办理或由他人违规代为办理的;

6、贷后检查走过场,对存在风险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对发现的问题不汇报,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7、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8、信贷人员变动,不按规定办理贷款交接手续的或交接不清的(以贷款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的;

9、未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10、对已经受理的贷款,不按规定收集借款人申请借款的信息资料,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负债、担保状况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真的;

11、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不如实报告的;

12、不按规定坚持2人或2人以上调查的;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未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13、调查时发现或应当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有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甚至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14、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对外提供的担保超出借款人、担保人的偿债承受能力不及时报告的;

15、XX、审批和签订借款合同,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直接发放贷款的;

16、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17、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信息没有及时录入系统的;

18、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提高或降低利率,造成多收、少收营业收入或致使收入流失的;

19、其他风险问题。

第二十二条以下违规一般问题按照自查1分、总部检查2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分进行积分考核:

1、信贷人员无故拒绝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理信贷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

2、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要素不齐全的;

3、未使用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文本的;

4、对借款主体、担保人资格及担保有效性等未按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5、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或检查报告不完整的;

6、不按规定及时收集、更新与整理信贷档案资料的;

7、无分类工作底稿、分类工作底稿内容不全、未形成分类认定书和分类分析报告的;

8.借款合同上末留下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的;

9、其他一般问题。

第六章记账复核岗

第二十三条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截留储户未到期定期储蓄存单,套取利息的;

2、泄露储户存款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挪用业务周转金的;

4、提供虚假存款证明书的;

5、虚开存单(折)、股金证的;

6、侵占、挪用储户资金的;

7、违反会计基本规定,对他行(社)票据未收妥抵用,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

8、因审查不严对伪造或虚构的密押、重要凭证、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

9、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以下违规风险问题按照自查5分、总部检查1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20分进行积分考核:

1、违反实名制规定开立储蓄账户,开户手续不全或审查不严的;

2、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手续不全的;

3、对公结算账户开立、使用、撤销、变更账户类型和账户信息不符合规定的;

4、将存款人的账户进行出租、出借和转让的;

5、未按账户管理规定对久悬不动户进行管理的;

6、未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经主任或主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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