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B.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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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B.ppt

判断题1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财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2世界贸易额即世界各国进出口总额加总。

3有些国家在建立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时,其关境小于国境。

4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复式税则。

5一国有形商品进出口额和无形商品进出口额同时显示在该国海关的对外贸易统计上。

6关税壁垒指高额的出口税。

7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

8复汇率制是一种数量性的外汇管制。

9赫俄理论与当代发达国家间贸易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

10自由贸易区指2个或2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并对非同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率的一种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第八章国际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1商品的品质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n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n案例1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问题: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l看货买卖2凭样品买卖n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asPerSellersSample)n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asPerBuyersSample)n凭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买卖n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二)以说明表示品质n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n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n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

n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sandIllustrations)n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byMarkorBoardName)n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NameofOrigin)案例3品质标准确定不适致损案我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

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

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最后以A公司赔付了一笔差价而结案。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n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n品质条款必须具体、明确,切合实际n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n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1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2订明品质公差3规定品质机动幅度2商品的数量一、商品数量的重要性n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n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n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n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n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

n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规定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

n需要注意3点:

允许溢装或短装的比率;实际交货时由谁决定溢短装;溢短装部分的价格计算。

3商品的包装一、商品的包装的重要性n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向中的一项主要条件n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如果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二、包装的种类n运输包装n销售包装三、包装的标志n运输标志,又称“唛头”n指示性标志,是对容易破碎、损坏或变质的商品用简单、醒目的图形成文字作出标志。

n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四、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n中性包装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

n定牌生产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五、合同中的包装条款n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规格、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第九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1国际贸易术语概述n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Price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

n贸易术语的具体功能:

(例如,FOB,CIF)

(1)确定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2)划分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界限;(3)明确了运输方式和由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通关手续以及承担有关费用;(4)规定了买卖双方交接的有关货运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n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和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n有利于买卖双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成本核算与比价;n有利于解决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贸易争议。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n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n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

许多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广泛采纳和沿用。

(二)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INCOTERMS,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13个贸易术语划分为4组。

(一)E组(发货)n这一组内仅规定了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n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和FOB(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

(三)C组(主要运费已付)n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四种贸易术语。

(四)D组(货到)n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点一、两个新增术语DAT(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取代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

n国际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个减至11个。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11个术语的分类

(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n在后3种术语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地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

3主要贸易术语一、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一)FOB(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n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风险。

1FOB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2在实际业务中,使用FOB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2)租船订舱问题(3)装船费用负担问题3FOB的变形

(1)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

(2)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n上述FOB的四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术语的性质。

(二)CFR(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1CFR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2使用CFR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承担问题

(2)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nCFRLinerTerms(班轮条件)nCFRLanded(卸至岸上)nCFRExShipsHold(船底交接)(3)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

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三)CIF(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n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将其出售的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约定的目的港。

1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2在实际业务中,使用CIF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保险问题

(2)租船订舱问题(3)费用负担问题nCIF被视为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n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而言的。

n它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规定的地点把货物装船以运交买方,并提供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货物安全运达,也不能算完成交货。

n实际交货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n凭单付款凭单付款是指买方一旦受领了合格的单据,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货款,即使在交单时,货物已经灭失或受损,亦不得例外,只能付款后,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n所以,CIF合同项下的买卖被人们称为单据买卖单据买卖,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是以交付单据作为履约以交付单据作为履约的货物买卖的货物买卖。

案例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经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而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问题: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案例n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A公司出口某种货物,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方向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完毕,然后凭提单等合格的单据向银行结算了货款。

结款后第二天,该公司收到A公司来电称,因运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出口货物全部烧毁,故要求我公司向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n你认为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请阐明理由,并提出解决方案。

3CIF贸易术语的变形n

(1)CIFLinerTerms(班轮条件)n

(2)CIFLanded(着陆费在内)n(3)CIFExShipsHold(船底交货)4CFR和CIF的比较(四)FCA(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n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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