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12章-保险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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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1212章章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基本原则1【案例1】20002000年99月2727日,BB公司公司代理武汉某通信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851108美元,以FOBFOB加拿大渥太华加拿大渥太华为贸易条件。

合同签订后,BB公司公司与运输公司联系,协商运输事宜,运输公司委托海外运输商SS公司公司负责海外运输。

20002000年1111月1515日,BB公司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为BB公司公司;保险货物为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贸易条件为EXEXWorkWork;自OttawaOttawa,CanadaCanada运输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种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978774978774美元;保险费为39153915美元;备注栏载明:

(公路运输)KanataKanata(阿尔卡特公司工厂所在地)渥太华机场;空运:

渥太华机场北京机场天河机场(货物离开机场及武汉市内通知保险公司)。

21111月1515日,BB公司公司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232417417元,并收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收据。

渥太华时间20002000年1111月1515日1919时,即北京时间20002000年1111月1616日0808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SS公司公司仓库被盗。

2000年12月7日,BB公司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

同年12月21日,BB公司公司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BB公公司司不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BB公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3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可保利益的认定可保利益的认定。

本案中BB公司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其是否对买卖合同项下货物承担风险,而对货物承担的风险及其起始时间又取决于买卖合取决于买卖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同约定的贸易条件。

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是FOBFOB加拿大渥太华,意为货物在渥太华装船或装机后,货物的风险才发生转移。

在此之前,货物的风险则仍由卖方承担。

因此,本案BB公司购买的货物在海外运输公司SS公司仓库被盗时,BB公司不具有可保利益。

同时,法院还认定,保险合同载明的工厂交货对确定投保人保险合同载明的工厂交货对确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没有法律意义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没有法律意义,BB公司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主张以工厂交货并移转风险的观点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与BB公司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而无效。

BB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亦应退还保险费。

41.1.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1.11.1含义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法律上承认上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

51.21.2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2.11.2.1财产保险中财产保险中

(1)必须是合法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3)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经济价值的利益1.2.21.2.2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中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利害关系

(2)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6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很多贸易条件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但买方在办理保险时,货物往往尚未开始运输,更谈不上风险的转移,这时,是否都可以如同案例1一样,以投保人不具有可保利益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呢?

71.31.3保险利益的时效保险利益的时效1.3.11.3.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v一般:

合同订立至保险事故发生v特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时可以不具有1.3.21.3.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v合同订立时8【案例2】20092009年22月,AA公司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中国信保”)签订综合保险保单。

同年55月AA公司公司就与美国美国BB公司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向中国信保中国信保申请买方信信用限额用限额6060天5050万美元万美元。

66月,AA公司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期发货4040万美元万美元,但美国美国BB公司公司提货后于77月申请破产保护。

AA公司公司在获悉买方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3天向中国信保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同时提出索赔申请。

中国信保中国信保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

AA公司公司与美国美国BB公司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时间是20092009年33月,合同约定的实际支付方式是2020预付款加80806060天,美国美国BB公司公司承诺于44月底之前预付2020。

9但截至破产之日,BB公司公司也未预付未预付。

在审理买卖双方往来的函电时,还发现:

AA公司公司向BB公司公司催讨的货款中不但包括已向中国信保中国信保申报的4040万美元,还包括双方以往交易过程中BB公司公司对AA公司公司的欠款2020万美元。

但AA公司公司在55月向中国信保中国信保申请BB公司公司信用限额时,不但对以往交易过程中BB公司公司的拖欠行为只字未提只字未提,且明知BB公司公司此次交易中未支付预付款,也未在申请限额时说明,存在故意隐瞒不良交易记录和知险后出存在故意隐瞒不良交易记录和知险后出运的情况运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中国信保中国信保对其未来收汇风险的评估和判断。

最终,中国信保中国信保以AA公司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拒绝对AA公司公司的出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费。

也不退还保费。

102.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12.1含义含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约定义务,恪守承诺,互不欺骗,互不隐瞒。

112.22.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2.2.12.2.1告知告知(11)含义)含义v保险人保险人: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使其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况,以决定是否投保。

v投保人投保人:

投保时应将其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重要事实事实全部告诉保险人,而且必须真实。

F询问告知制度询问告知制度F无限告知制度无限告知制度12(22)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v保险人保险人:

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v投保人:

投保人:

F故意隐瞒事实F捏造事实,故意对事实做出虚假陈述F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告知或作出错误陈述132.2.22.2.2保证保证(11)含义)含义: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某项条件以及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等作出承诺。

v明示保证v默示保证(2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14【案例案例33】赵某与张某同为A公司的员工,公司为每个员工都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10万元。

2000年11月5日,他们乘坐公司的班车发生车祸,张某由于坐在驾驶副座,当场死亡。

赵某被撞断胳膊,送往医院抢救,在急救中心因心肌梗塞死亡。

事后,保险公司对张某的家属给付保险金10万,对赵某的家属给付保险金5万。

153.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3.13.1含义含义近因近因:

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最主要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当导致损失的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赔。

163.23.2应用应用3.2.13.2.1单一原因致损单一原因致损3.2.23.2.2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

原则上都是近因

(1)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时可以划分时,对所有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均需赔偿

(2)各个原因所致损失无法划分时无法划分时17(3)数个原因先后连续发生连续发生致损:

最先发生并导致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前因为承保风险前因为除外风险(4)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致损,各原因之间在发生时间上存在先后顺序,但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若数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均为近因如果新出现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发生的原因就被新的原因取代,可以不予以考虑18【案例案例44】一批咖啡投保我国保险条款海运货物一切险,但未保战争险,运送该批咖啡的船舶突然意外触礁,船长下令抢救,结果有1000袋咖啡被救上岸,却被敌方所捕获。

其余咖啡则因来不及抢救,和船舶一起沉没。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194.4.补偿原则补偿原则4.14.1含义含义: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损失补偿获得额外利益。

4.24.2保险补偿的限额保险补偿的限额

(1)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价值为限204.34.3损失赔偿方式损失赔偿方式(11)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

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2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当损失不超过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则按保险金额赔偿。

(33)限额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

保险人在保险财产损失超过一定限额时才负赔偿责任或只对不超过一定限额的损失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赔偿方式,又称“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214.44.4派生原则派生原则4.4.14.4.1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11)含义)含义:

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22(2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产生条件产生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害是保险事故所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必须先履行赔偿义务产生时间产生时间:

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后代位求偿的范围代位求偿的范围:

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免受代位求偿的第三者免受代位求偿的第三者23【案例案例55】1997年10月27日,粮油公司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公司瑞士迪高谷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10%,约定贸易条件为中国蛇口CFRFOCFRFO。

粮油公司粮油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华安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投保了“一切险”。

1997年12月2日,该保险单项下豆粕在印度孟买港开始装上“仁达思”轮,12月15日装船完毕。

承运人印度船务公印度船务公司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同年12月30日,“仁达思”轮抵赤湾港,次日开始卸货。

卸货当天,粮油公司粮油公司以传真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货物已运抵赤湾港卸货,请速派员到港口勘查。

24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第四舱内豆粕发红变质。

粮油公粮油公司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次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

经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鉴定上述货物发红变质系货物装船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系货物装船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

1998年1月6日,粮油公司粮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扣押“仁达思仁达思”轮轮,责令承运人印度船务公司印度船务公司提供1776920美元的担保。

同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许了粮油粮油公司公司的申请,扣押了“仁达思”轮,随后承运人提供了担保,1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解除了船舶扣押。

粮油公司粮油公司于1998年1月24日向广州海事法院对印度船务公司印度船务公司提起诉讼。

发现货物出险后,粮油公司粮油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双方对残损货物的处理和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

其后双方又对赔付额和赔付条件进行了协商。

25因协商未果,粮油公司粮油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回撤回对印印度船务公司度船务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1998年7月3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许粮油公司粮油公司撤回对印度船务公司印度船务公司的起诉,并返还了担保。

粮油公司粮油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粮油公粮油公司司所投保的货物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和承保责任范围内发生货损,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予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辩称:

粮油公司粮油公司撤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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