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整治责任闭合和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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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整治责任闭合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责任闭合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排查、整治、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隐患责任人进行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钢煤业公司2014年工作理念:

抓提升,求突破,抓创优,求高效,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增强对事故隐患的控制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以矿上组织的大检查或省市县以上部门的现场检查笔录为依据,追究操作人员和倒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现场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上级部门的检查笔录)对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四条:

煤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安监科,将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情况进行填表签字存档。

第五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或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不良和管理上的缺失。

主要从技术管理、生产现场、人员操作、装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排查。

第六条:

安全隐患按系统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巷维、轨道运料其他共十二类。

第七条:

安全隐患按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定级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或者稍加努力本单位(本区域、本采区作业地点)能够消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制定方案和措施,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隐患排查整治职责分工和整改落实及责任追究

一、各级管理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

1、矿长:

对全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每月主持两次安全隐患排查,召开安全隐患整改办公会,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及时做出安全隐患整改决策和指令。

管理全矿全面工作。

2、总工程师:

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技术措施,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费用资金计划,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3、安全副矿长:

协助矿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每周组织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监察责任,参加安全隐患排查,跟踪落实现场安全隐患整改。

4、生产副矿长:

协助矿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开展负有直接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各项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5、机电副矿长:

对全矿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6、通风副矿长:

对全矿通风,瓦斯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

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7、分管副总工程师:

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技术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8、安监科长:

在安全副矿长领导下,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监察责任,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参加安全隐患排查,跟踪督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

负责安全隐患管理、分类、台帐管理及上报工作,实行安全闭合管理,建立和保管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9、调度室主任:

在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矿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负管理责任,对全矿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负全面管理落实责任。

10、各科室负责人:

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

每天组织本部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矿领导汇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并登记建档。

负责编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11、车间主任:

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

每天组织本车间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并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并登记建档。

二、安全隐患排查处理责任:

1、由矿长主持,每月召开不少于2次矿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分管矿领导及安全生产各相关单位参加,会议对重大和主要安全隐患以及各专业共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做出处理意见。

2、分管矿领导每月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对其分管专业线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负责,完成矿提出的安全隐患处理任务。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订解决处理方案,限期处理。

3、安检科负责全矿各单位安全隐患(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排查、收集、筛选、落实处理、建档管理工作。

安全员每天对分管区域采区采面安全隐患的排查与处理进行督促落实,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对未按期处理安全隐患造成的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按隐患追究制度提出处罚意见。

4、调度室是处理安全隐患的直接组织、协调、责任部门,每月将矿井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安全隐患的处理必须及时,对需矿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调度室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限期处理。

向安监科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5、生产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因设计不合理和施工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安全隐患,把预想到的安全隐患,制订有效措施加以克服;每月把车间安全隐患处理与矿生产作业计划一并考核。

探明各个采区和作业场所的地质构造,排查水文、地质构造变化异常区域的安全隐患,向安监科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6、机电科要按照处理安全隐患现场的要求及需要提供完好合格的机电设备,杜绝井下设备失爆现象的发生,提供可靠的车辆运输保证,确保及时处理隐患的运输环境畅通。

排查机电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向安监科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7、通风科要为发生隐患地点提供充分的通风自然条件,保障通风系统的完善,确保安全隐患处理自然环境符合要求,排查“一通三防”、监控、人员定位、通讯系统安全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向安监科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8、车间是处理安全隐患的实施单位,每周排查一次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安监科填报安全隐患排查表。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各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除负总责,按照矿长安全办公会的安排和业务部门的意见,认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检查、排除责任,做好登记,存档等安全隐患的管理工作。

9、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隐患消除任务。

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车间和调度室汇报。

10、职工个人是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的具体执行者,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向本班组班组长、跟班领导、安全员汇报。

在处理安全隐患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

11、全矿副职对正职负责,具体负责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贯彻。

副总、科长对各分管领导负责,隐患排查的跟踪落实。

实值班长、班组长、业务主管是施工现场的指挥人员,是隐患治理的执行者。

本矿员工在作业前,必须对本岗位作业点开展隐患排查,做好自查自检,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直接处理不了的要立即汇报。

12、各单位自己查出的一般隐患(在每月20日前将隐患自查统计月报表上报矿安监科),由本单位自行安排落实,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不能处理的,报分管职能部门,重大隐患报公司。

各单位在隐患排查后及时将安全隐患排查表上报安监科,由安监科监督隐患整改情况,并汇总、归档。

三、安全隐患排查频率及上报程序:

1、矿安全隐患排查每月不低于3次。

2、职能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每月不低于2次。

3、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每周不低于1次。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在上报前要召开由主管部门、车间和安监科参加的专题会议,明确定级,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上报至公司研究解决。

重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内容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本矿每月10号、20号、30号由矿长组织开展三次全矿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由安监科负责落实处理和统计,隐患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通过安全隐患整改回执书报送安监科销号。

本矿每周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对矿井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安监科将按“五落实”的原则落实到相关隐患单位进行整改,隐患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及时通过安全隐患整改回执书报送安监科。

矿级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井下巡查时,对现场需要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出井后及时向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

安全隐患的确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确认定级,不得弄虚作假。

对上级安监部门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由各分管领导负责,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安监科负责监督执行。

隐患整改要做到“五落实”,即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对同时涉及2个或2个以上单位的隐患,由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进行协调,统一部署,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但隐患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完毕。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由单位正职负责对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组织学习,落实整改的内容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由单位正职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立即组织落实,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四、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要求:

1、矿或职能部门向部门或车间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必须组织相验收、核查、销号。

2、整改验收完毕后,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安全隐患三定表上签字。

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照矿规定处罚其单位责任人(单位正职)。

3、本单位自己查出的安全隐患由本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安监科对隐患整改、验收进行监督。

安监科要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内容逐项填写,字迹要工整,内容清楚具体,不许漏项。

五、处罚规定

煤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安监科负责,将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情况进行填表签字存档。

1、矿级领导干部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车间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公司负责,向全体员工负责。

2、矿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留下事故隐患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人次罚款300~500元。

3、各分管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每次处罚违章指挥者200元,分管领导100元;造成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处罚违章指挥者500~1000元,分管领导200~500元;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整改,如不及时落实整改,对整改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6、各级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7、矿领导对各分管部门和车间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分管矿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8、各级领导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9、各级领导不得为各部门追究处理的责任人员说情、打招乎,违者将严肃处理。

10、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及区队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1、部门人员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车间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矿分管领导负责。

12、部门人员要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13、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班组长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复查。

同时要向部门、车间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4、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5、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5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公司处理条例追查处理。

16、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要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科执行处罚,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7、部门、车间管理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500元。

18、部门、车间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公司处罚条例追查处理。

19、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对矿进行处罚的隐患问题,除承担上级罚款外,还要对隐患负责单位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矿领导罚款300元。

2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标准化小组负责人每月未按规定次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未上报安全隐患排查表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次。

21、各班组长要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款100元,由于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失职或不坚持原则者进行撤职处理,工资当月划零,解除劳动合同。

22、班组长带领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的安全状况,排除安全隐患后才能进行作业。

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23、各班组组长对本班组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否则撤消其班组长职务并处罚款200元。

24、各班组组长必须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25、各区队未按要求组织隐患排查的,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

26、各区队接到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或通知书,不按整改时间整改的、未按时交安全隐患整改回执书的、隐患整改科室整改完后未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安全隐患整改验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100元/次;验收整改不合格的,对整改单位处罚100元/次。

27、各专业各生产区队,对安全隐患必须彻底整改,对存在四老问题反复出现,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每次200元,责任人每次100元。

 

第三章附则

1、矿组织隐患整治监督检查组,即每10天对全矿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查出的隐患逐一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同时建立隐患整治台帐。

2、矿严格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奖惩分明,对隐患视而不见的进行重处,对举报“三违”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查出重大隐患而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对积极抢险救护有功的人员也实行重奖。

3、本办法未尽事谊,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4、本办法解释权属暖泉煤业有限公司。

5、本办法自2014年2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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