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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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煤气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依据标准
实际情况
结论
(一)、煤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1
煤气管道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遵守本规程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第条
2
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它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GB6222-2005
第6.1.1条
3
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GB6222-2005
第6.1.2条
4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GB6222-2005
第6.1.3条
5
工业企业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但应遵守本规程3.2.2的规定。
严禁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管道埋地敷设
GB6222-2005
第6.2.1.1条
6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b.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c.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
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必须设有套管;
d.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体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e.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f. 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第6.2.1.2条
7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GB6222-2005
第6.2.1.3条
8
架空煤气管道与房屋建筑一般情况5米,特殊情况3米;架空煤气管道与道路(距路肩)一般情况1.5米,特殊情况0.5米;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外侧边缘1kV以下1.5米;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外侧边缘20kV以下3米;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外侧边缘350-110kV之间4米;架空煤气管道与电缆管或沟为1米;架空煤气管道与其它地下平行敷设的管道为1.5米;架空煤气管道与熔化金属,熔渣出口及其它火源一般为10米,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但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架空煤气管道与厂区道路路面的最小垂直净距,管道下不小于5.5米。
GB6222-2005
第6.2.1.4条
9
架空煤气管道与人行道路路面的最小垂直净距,管道下不小于2.2米;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1kV以下的 最小垂直净距,管道下不小于1.5米,管道上不小于3米;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1-20 kV的 最小垂直净距,管道下不小于3米,管道上不小于3.5米;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35-110 kV的 最小垂直净距,管道下不允许架设,管道上不小于4米;架空煤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同径小于300mm时,管道上下不小于0.1米的 最小垂直净距;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GB6222-2005
第6.2.1.5条
10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
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
如生产上必需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第6.2.1.8条
11
煤气管道可采用空气或氮气作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做生产性模拟试验。
GB6222-2005
第6.4.3条
12
应按照规定对煤气管道进行试验。
GB6222-2005第6.4.4条
(二)、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安全管理
13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气燃烧嘴时,煤气管上应装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阀。
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GB6222-2005
第7.1.1条
14
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GB6222-2005
第7.1.2条
15
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寒冷地区的隔断装置,应根据当地的气温条件采取防冻措施。
GB6222-2005
第7.2.1条
16
水封的给水管上应设给水封和止回阀。
GB6222-2005
第7.2.3.2条
17
禁止将排水管、满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
水封下部侧壁上应安设清扫孔和放水头。
U型水封两侧应安设放散管、吹刷用的进气头和取样管。
GB6222-2005
第7.2.3.3条
18
下列位置必须安设放散管:
a.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
b.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
c.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装置前后,支管闸阀在煤气总管旁0.5m内,可不设放散管,但超过0.5m时,应设放气头
GB6222-2005
第7.3.1.1条
19
放散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
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
禁止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第7.3.1.2条
20
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GB6222-2005
第7.3.1.3条
21
放散管的闸门前应装有取样管。
GB6222-2005
第7.3.1.5条
22
放散管根部应焊加强筋,上部用挣绳固定。
GB6222-2005
第7.3.1.4条
23
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应共享,放散气集中处理的除外。
GB6222-05
第7.3.1.6条
24
煤气危险区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GB6222-2005
第条
25
煤气管道的排水管宜安装闸阀或旋塞,排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
GB6222-2005
第7.4.2条
26
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
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检查管头,排水器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器装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
GB6222-2005
第7.4.4条
27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气设备及管道应安设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a.停、送煤气时需用蒸汽或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者;
b.需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者;
c.需要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者。
GB6222-2005
第7.5.1条
28
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接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GB6222-2005
第7.5.2条
29
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
直管段每隔150--200m设一个人孔。
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
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
GB6222-2005
第7.8.2条
30
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段上部,宜安设检查管。
GB6222-2005
第7.8.3条
31
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
GB6222-2005
第7.9.1条
32
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告标志。
GB6222-2005
第7.9.2条
33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平台、栏杆和走梯的设计应遵守~《固定式钢直梯和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工业固定式钢平台》的有关规定
GB6222-2005
第条
34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
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GB6222-2005
第10.2.2条
35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GB6222-2005
第10.2.1条
36
进人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
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GB6222-2005
第10.2.3条
37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第10.2.5条
38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 距工作场点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
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GB6222-2005
第10.2.6条
39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GB6222-2005
第10.2.7条
40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7.1.2的规定外,尚须做到下列各点:
a.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空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
b.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GB6222-2005
第10.2.7条
41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GB6222-2005
第10.2.9条
(四)、事故处理和抢险管理
42
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
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卫生所。
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第11.1.1条
43
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
GB6222-2005
第11.1.2条
44
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或其它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GB6222-2005
第11.1.3条
45
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GB6222-2005
第11.1.4条
46
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
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GB6222-2005
第11.2.1条
47
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附近卫生所急救。
GB6222-2005
第11.2.2条
48
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急救。
GB6222-2005
第11.2.3条
49
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抢救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第11.2.4条
50
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
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GB6222-2005
第11.2.5条
51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2O)。
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GB6222-2005
第11.3.1条
52
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所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GB6222-2005
第11.3.2条
53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
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GB6222-2005
第条
54
在煤气使用单位较多的企业中,须设煤气调度室。
煤气使用单位较少的企业,煤气分配工作可由动力或生产调度室负责。
GB6222-2005
第12.1.1条
55
调度室必须是无爆炸危险房屋,并与有爆炸危险的房屋分开。
GB6222-2005
第12.1.2条
56
各使用煤气单位必须服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调度。
当煤气压力骤然下降到最低允许压力时,使用煤气单位应立即止火保压,恢复生产时,必须听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指挥。
GB6222-2005
第12.1.4条
检查时刻:
检查组专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