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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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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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共同犯罪
(一)
1.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
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
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
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
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
答案AB
解析:
A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
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2.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
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
于是便问:
“这是谁的?
”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
“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
”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
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
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
他想,等一会再找。
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
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
C构成共同犯罪
D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D
解析:
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本题中,韩某发现雷管盒后,询问于某于某让其“拿去一起烤吧”,二人形成意思联络,并共同指向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在韩、于二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关系,但是张某来时没有与韩、于二人联络,其与韩、于二人之间没有共同行为。
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于、韩、张三人之间,是存在共同行为的,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于、韩、张三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均为“过失”,其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
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
“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
但甲始终不置可否。
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
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
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
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
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
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
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
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
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
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
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
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答案ABCD
解析:
A不正确。
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收受贿赂,可以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也可以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
B不正确,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是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胡某属斡施受贿。
C不正确,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D不正确,依最高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4.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
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
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
以下那些不正确( )
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ABC
解析甲某伤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其他人在寻衅滋事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伤害是甲某单独所为,甲某单独承担责任。
对甲某而言伤害罪的重行为吸收寻衅滋事的情形为,仅成立故意伤害一罪。
5.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
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答案ABD
解析:
A正确,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B正确,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C错误,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
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正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情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行贿者的请托事项,收受行贿者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犯罪。
6.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教唆犯:
( )
A甲某指使乙某作伪证
B甲某收买某军队干部进行武装暴乱
C甲某教唆乙某吸食毒品
D甲某收买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国家秘密
答案ABCD
解析:
A、B、C三项均属于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罚,不适用教唆规定。
第104条第2款: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以及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
教唆犯的认定主要是一个问题,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教唆行为没有必要定教唆犯。
本题全部不属于教唆犯,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都有规定。
A是妨碍作证罪的实行行为,因为该罪规定有两种行为一是阻碍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
当一个行为被刑法分则规定为实行行为时就没有定教唆犯的必要。
B属于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的实行行为,将教唆行为实行化了,所以也不要定教唆犯。
C是教唆吸毒罪,教唆也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同样没有处理教唆犯的余地。
D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包括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因此收买行为本身就是获取国家秘密的实行行为,没有将甲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教唆犯的必要。
法有特别规定的已经作为实行行为确认下来了就没有教唆犯的问题。
7.下列选项所列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
B事先无通谋的两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因单个人力量薄弱而互相配合抢劫
C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丙并无通谋
D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都想将各自的上述物品运往境内。
二人共同雇请一辆走私船将这些物品运往境内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解析】A项中的刘某因其年龄而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C项属于同时犯;D项中,甲、乙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8.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
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
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
黄某听到王某的呛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
王某手持木根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
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
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在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其二人已经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
赵某为了抗拒抓捕将追赶的王某扎伤,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的抢劫罪,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和黄某共同的盗窃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因此赵某应构成抢劫罪,而黄某只构成盗窃罪,因此A、C两项均可选。
黄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即如实将其和赵某盗窃的情况向民警如实作了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
本题中,赵某只有17岁,还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9.甲某将乙某(女)强奸后刚刚离去。
乙某坐地哭泣时,恰逢丙某路过,问乙某为何而哭泣,乙某将刚才被强奸一事相告。
丙某顿起歹念,也将乙强奸。
强奸完毕,丙某还以借用为由,将乙某的手机拿走。
对于此案,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甲某和丙某构成强奸共犯
B丙某具有轮轩情节
C丙某构成诈骗罪和强奸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D丙某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参见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题干中“丙某还以借用为由,将乙某的手机拿走”是迷惑点,按照当时的情况,丙某明显是利用胁迫抢走财物,所以是抢劫罪。
10.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D
【考点】共同犯罪人的理解
【解析】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A、D项表述错误。
《刑法》第289条、291条都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
从犯是与主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犯也就无所谓从犯
11.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负责调查地形,乙负责望风,丙负责入室行窃。
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犯罪集团
B必要的共同犯罪
C简单的共同犯罪
D复杂的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大本第二卷)故A错;“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不可能由一个人单独实施。
”(三大本第二卷)故B错;“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有共同的实行意思;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
”(三大本第二卷)故C错;“二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组织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三大本第二卷)故D正确。
另:
(1)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如按分工分类法也可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即实行犯,而共犯(指狭义,广义指所有共同犯罪人)是非实行犯,它包括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
(2)放风应该不属于预备行为吧。
(3)在作评论时,应尽可能分析的全面、准确些,只有这样才能给别人以好的帮助而不是误导,同时自己也获得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