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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

  我国现在逐渐加大力度推行保险,因为保险的作用在实际生活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医疗责任保险,对处理医疗责任纠纷有一个很好的调剂作用。

所以,国家制定了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保障医疗责任保险的正常实施,那么小编就为大家分析一下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投保医务人员名单,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及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

在本保险期限内,由于医务人员发生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行政处罚或仲裁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以患者或其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

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医疗责任每次索赔的免赔额按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1000元扣减,两者以高者为准。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

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

  (四)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

  (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六)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

  (七)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第三方(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除外)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第三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否则,保险人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列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均按日平均计收。

  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的很明确,保险赔偿问题也是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大家对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疑问的,小编建议去平台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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