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第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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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第四章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1年的分值为16分。
其中,2011年的不定项选择题涉及本章内容。
2012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
(1)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个税目中N处涉及“每月减除费用2000元”的条文调整为“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
(2)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期限由“次月7日内”调整为“次月15日内”。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
在2012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不定项选择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4题4分
3题3分
多选题
4题8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不定项选择题
4题8分
合计
9题13分
10题16分
【教材内容】8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与项目、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内容精讲】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有
3、费用扣除较宽,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费用采用了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对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
4、计算简便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般来讲,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具体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居民纳税人)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1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居民纳税人(2010年单选题、2011年判断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解释】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在境内居住期间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例题1·判断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 )(2011年)
【答案】√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2012年教材重大调整)
1、工资、薪金的界定(2008年单选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
(2008年)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答案】A
【解析】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计征方法:
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p134
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在境外的中国人)
4、税率:
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p131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1)。
5、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P139
【案例】王某2011年10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险一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在表4-1中找到4900在第三档,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425(元)。
6、全年一次性奖金
(1)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种情况)
第一种: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
步骤:
第一步 找税率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商数,根据商数在表4-1中是哪一档
第二步 算税
应纳税额=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1】中国公民张某2012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
(1)当月工资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2)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处理,但不能扣除3500元的费用;(3)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500元)确定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元);(4)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第二种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
步骤:
第一步 找税率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2=商数,根据商数在表4-1中是哪一档
第二步 算税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2】中国公民李某2012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400元,当月工资为2700元:
(1)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3600元[4400-(3500-2700)],除以12个月等于300元,按照300元确定适用的税率为3%;
(2)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3%=108(元)。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般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国公民王某2012年4月取得季度奖1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4000-3500)×3%=45(元)。
7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P144)
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为:
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P144
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P144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教材重大调整)P123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年判断题)
【例题1·判断题】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0年)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
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P134。
4、税率: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P132
5、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P140
【案例】某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1400元,其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181400×35%-14750=48740(元)。
6、特殊规定P134
1)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
①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某个体工商户2011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广告费扣除限额=4000×15%=600(万元):
(1)如果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为500万元,则税前可以扣除500万元;
(2)如果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为800万元,则税前可以扣除600万元,超过的20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案例】某个体工商户2011年度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5万元。
在本题中:
(1)限额一:
业务招待费×60%=25×60%=15(万元);限额二:
销售收入×5‰=2000×5‰=10(万元);
(2)在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3500元。
【解释1】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再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单独征税,而是将其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但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解释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解释】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0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272000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高为( )元。
(2010年)
A.30000 B.38080 C.40800 D.50000
【答案】C
【解析】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72000×15%=40800(元)。
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P124
1、范围界定:
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
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
4、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P136
5、税率: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2)
6、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3500元×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P140
四、劳务报酬所得
1、范围界定(2010年多选题)P124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解释1】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解释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3】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P126
【解释4】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和企业代扣代缴。
考生应注意的是:
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
按次计征P138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P136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基本税率为20% P133
“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原始收入)超过一定金额的,加成征税。
P132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1】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案例2】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案例2】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案例3】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40%-7000=25000(元)。
谢谢大家!
五、稿酬所得(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1、范围界定(2011年单选题)P126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释1】考生应注意稿酬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
【解释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从事非雇佣劳动取得的收入中,应按“稿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2011年)
A、审稿收入
B、翻译收入
C、题字收入
D、出版作品收入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税依据P136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
基本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解释1】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20%×(1-30%)=14%。
【解释2】稿酬所得没有“加成”的问题。
4、应纳税额的计算P141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案例1】张某2012年3月取得稿酬38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20(元)。
【案例2】张某2012年3月取得稿酬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1-30%)=560(元)。
5、计征方法:
按次计征P138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1·单选题】国内某作家完成了一部小说,3月份第一次出版获得稿酬20000元,8月份该小说再版获得稿酬1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作家两次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360 B.4800 C.3460 D.4660
【答案】A
【解析】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第一次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3)第二次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30%)=1120(元);(4)两次稿酬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40+1120=3360(元)。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1·单选题】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晚报上连载三个月,三个月的稿酬收入分别为3000元、4000元和5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作家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316 B.1344 C.1568 D.1920
【答案】B
【解析】
(1)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4000+5000)×(1-20%)×20%×(1-30%)=1344(元)。
3)、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范围界定P127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解释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P128
【解释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解释3】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P128
【例题1·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2010年)
A、某大学教授从甲企业取得的咨询费
B、某公司高管从乙大学取得的讲课费
C、某设计院设计师从丙公司取得的设计费
D、某编剧从丁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答案】ABC
【例题2·单选题】作家马某2010年12月从某电视剧制作中心取得剧本使用费50000元。
关于马某该项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1年)
A、应按“稿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B、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C、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D、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D
【解析】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出版社的专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