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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规》业务管理1

第1讲: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第三章安全

第一节通则

第89条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领导负责、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90条安全是电务部门专业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91条电务处应定期向铁路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电务系统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电务段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92条电务段应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和作业过程监控、联控、互控机制,强化现场作业控制,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自控能力.

第93条违章作业是造成电务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主要原因。

必须提高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杜绝违章作业.

第94条电务调度是电务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指挥和协调作用。

必须加强电务调度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调度人员及硬件装备。

电务调度实行三班轮流值班制度,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95条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必须定期登乘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96条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97条新职工及转岗、复工、改职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98条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段应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第99条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和“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1.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3.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

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100条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

1。

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

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

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第三节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101条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在天窗内无法完成的拆卸、安装、移设、更换、测试等工作,需中断设备使用时,应填写信号施工要点申请计划表(电信安表2),申请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进行实施.施工前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接到批准施工调度命令,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

经批准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区间作业,须取得登记站值班员请求调度员同意的通知后,方可作业。

2.利用天窗对信号设备进行集中检修时,作业前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

3。

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进行处理。

4。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

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准进行处理.

第102条联系、要点、登(销)记有关要求:

1。

检修作业时由检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检修人员在运转室办理,并与扳道员取得联系);施工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故障处理时,由故障处理人员负责办理.无人、中继站由铁路局(公司)制定具体办法。

2。

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前,必须核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和影响范围等;处理设备故障或隐患时,要点前,必须确认设备停用影响范围,登记内容为停用设备名称、停用时间、影响范围等。

3.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4.登(销)记的内容一经车站值班员签认,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

5。

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义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

6。

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四节事故及故障处理

第103条为降低事故损失,压缩故障延时,电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准确、迅速地处理信号事故和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影响。

第104条应急预案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

铁路局(公司)负责制定A类应急预案,电务段负责制定B、C类应急预案.B类应急预案应报电务处审查备案。

A类应急预案由电务处负责启动,B类应急预案由电务段负责启动,C类应急预案由车间负责启动。

A、B、C类范围划分,由铁路局(公司)确定。

第105条应急预案应包括:

指挥机构与职责;人员分工与协调;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不同设备类型及防洪防火抢修方案;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方案;应急设备及器材(器具)的备用;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管界示意图和公路里程图;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式;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与演练;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预防与卡控措施;后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06条不同设备类型抢修方案应按下列设备分类制定。

1。

计算机类设备(包括联锁、TDCS、CTC、CTCS等);

2电气集中室内设备;

3。

道岔转换设备;

4.轨道电路设备;

5。

信号机设备;

6.区间闭塞设备;

7.驼峰设备;

8.电缆线路;

9.电源设备。

第107条计算机联锁、CTC、TDCS、CTCS、驼峰自动化等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也应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第108条电务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并加强管理,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109条电务处、电务段应加强对应急抢险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模拟演练,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能够做到正确指挥、准确处理,尽快排除险情和故障。

第110条电务处、电务段应建立应急抢险检查制度,结合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11条当发生信号事故或故障时,应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故障处理人员应严格按故障处理程序处理,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使用。

第112条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时,信号维修人员应会同车站值班员记录设备状态,派人监视、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触动设备,并立即报告电务段调度.

第113条对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信号维修人员应将确认的故障现象以及故障原因、处理情况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作为原始记录备查。

第五节事故及故障管理

第114条信号故障分为信号事故和信号障碍.信号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管理和考核。

第115条信号障碍分为信号责任障碍和信号非责任障碍。

1.信号责任障碍是指信号设备维修不良、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

2。

信号非责任障碍是指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器材材质不良及外界影响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

第116条信号障碍及一般事故按责任、非责任分别进行统计。

第117条由于下列原因致使信号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属外界影响:

1。

供电、电气化、通信影响;

2。

列车车载物体刮、砸及人为偷盗、拆卸、毁坏设备;

3.道岔尖轨卡物、外界施工妨碍等;

4.水害等自然灾害;

5.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

第118条信号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119条发生信号故障的报告制度:

1.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信号工区应立即向车间和电务段调度报告.

2.电务段调度应及时向铁路局(公司)电务调度报告。

3。

铁路干线发生影响客车的信号设备故障,自故障发生时间起2h内,电务处调度应将故障概况、影响范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铁道部电务调度汇报.故障超过2h未恢复的,应将当前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4.当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及险性以上事故时,应立即逐级上报。

第120条信号故障管理制度:

1.发生信号故障后,信号工区应及时填写《信号事故障碍登记簿》(电信安表1).

2.发生一般行车事故,电务段应及时填写“信号一般行车事故统计分析表”(电信统表4),连同事故分析报告一并报电务处.

3。

发生险性及重大、大事故,须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况逐级上报至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4.电务处、电务段每月应填写“信号障碍统计表、信号障碍原因分析表、信号设备雷害统计表”(电信统表5、电信统表6-1和6-2),并附总结,电务段每月25日前报电务处,电务处每月末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5.电务处每月应对管内信号故障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通报各电务段。

6。

每年年末,各级均应统计分析全年信号设备故障情况,填写电信统表4、电信统表5、电信统表6-1和6-2,并附安全总结,逐级上报;电务处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六节技术作业安全要求

第121条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发现不良的,应及时更换。

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工长每月检查1次;电务段每年3月前组织车间检查试验(包括绝缘工具)1次。

第122条铁路局(公司)每年对风压、液压设备及相关部件组织1次检查,发现不良的,应及时处理,问题未解决的,禁止使用。

第123条工区应备有急救药箱,所有工作人员应掌握预防作业伤害、触电和外伤处理知识。

第124条禁止扒乘机车或列车;禁止从行驶中的机车或列车跳上、跳下。

第125条在站内、区间作业时:

1。

上道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应实行双人作业,按规定穿着防护服(饰),并应设安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

2。

防护员应与室内值班人员保持联络,随时预报列车运行情况。

防护员应佩戴标志,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防护员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3.电务值班人员应随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现场信号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接到电务值班人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下道躲避。

4。

在站内作业时要时时注意瞭望列车运行,根据站场线路布置,建立作业安全岛.有条件的车站应安装列车接近自动音响或语音报警装置。

5.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瞭望;在复线区间,应逆列车运行方向行走,并不断前后瞭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6.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

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

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m以上距离。

7。

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纵牌"。

8。

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

9.雷雨或暴风时,禁止在信号机上作业;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10.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

11.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

12.挖坑、沟时,应了解地下设备情况,土质松软处所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以防坍塌。

坑、沟一般不应过夜,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

13。

扛抬笨重物品时,每人负重一般不得超过50kg。

第126条在高柱信号机上作业时:

1.离开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工作,须使用安全带。

2。

禁止上、下同时作业;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3.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

4。

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第127条在桥梁上、隧道内检修信号设备时,应设专人防护。

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

第128条对带有220V及其以上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作业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业。

需停电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示牌。

恢复供电时,应确认全体工作人员作业完毕,脱离带电部件后,方可合闸,摘除警示牌。

对高于36V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板上);

2.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

3.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

第129条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等电源设备时:

1.电压高于220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通过人工放电,释放电容器电能后,方可开始工作;

2.不准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开路,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第130条信号机械室内必须保持清洁,禁止烟火,并应做好以下防火工作:

1.必须备有符合要求的报警和灭火设施,并保持其良好;

2。

电缆进出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电力电缆不得与信号电缆同沟敷设;

3。

必须按日常养护周期巡视信号设备,发现温升异常须及时处理;

4.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

严禁用汽油、酒精等擦拭设备的电气接点。

并不得用易燃油擦洗地面和设备。

第131条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

1.人身和携带物件(如长杆、导线、工具等)与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有1m以上的距离。

2。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的处所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由接触网工区人员安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工作。

作业时应有接触网工区人员在场监护。

拆除临时接地线后,严禁再进行作业。

3。

禁止攀登接触网支柱,不得在支柱上搭挂物品。

4.严禁向接触网上搭挂绳索等物,发现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等物,不准接触。

当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要远离该处10m以外,将该处加以防护,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5。

电务设备的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

信号人员作业时应确认地线接触良好。

6.信号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耐高压的绝缘防护用品,如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等。

7.更换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轨道电路送、受电的扼流变压器引接线、站内横向连接线等器件时,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牵引电流畅通后,方可进行作业.

8。

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在确认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连接良好后,方准开始作业。

9。

整修电缆时,应先确认电缆外皮(全塑电缆除外)与电缆屏蔽地线连接牢固,接触良好,同沟内数条电缆外皮焊接良好,方准开始作业。

第132条信号设备的拆除、安装、移设、搬运等施工作业的技术安全,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八章施工

第一节通则

第269条为确保电务营业线施工安全,必须对施工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270条电务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强化对影响行车、设备、人身安全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严禁施工在天窗点外进行涉及既有设备安全的施工和试验工作。

第271条电务施工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272条电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防护制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影响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273条应加强对电务施工的考核,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不遵守制度,发生影响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应给予处罚。

第274条电务部门作为信号设备管理部门,对其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的涉及信号设备安全的施工,应加强监督与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节管理制度

第275条铁路局(公司)、电务段的电务施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包括:

组织领导、质量控制、安全卡控、配合与监督、验收交接、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276条电务处、电务段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管理.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计划、安全措施和安全协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277条凡停用信号设备的施工均应纳入天窗。

临时应急施工或变更施工计划,应按程序审批。

第278条电务处、电务段每月应对施工安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279条电务部门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对施工安全和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由铁路局(公司)统一制定。

第280条电务段进行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

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应联系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整治。

第281条设备开通后,应认真组织设备拆旧工作.施工单位应对拆除设备做出明确标识,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

第三节组织与实施

第282条电务施工等级按规模、对运输影响和难易程度分为Ⅰ、Ⅱ、Ⅲ级.

Ⅰ级施工:

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对运输影响大、联锁关系变更较大的施工。

Ⅱ级施工:

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一般施工及更换单项主要设备和器材的施工。

Ⅲ级施工:

Ⅰ级、Ⅱ级以外的各类施工.

Ⅰ、Ⅱ、Ⅲ级施工具体作业项目由铁路局(公司)确定。

第283条施工组织有关规定:

Ⅰ级施工:

由电务段组织实施,段长或副段长参加,电务处负责人或主管工程师有重点地参加。

Ⅱ级施工:

由车间组织实施,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参加,电务段副段长或工程师有重点地参加.

Ⅲ级施工:

由工区组织实施,车间主任、副主任或工程师有重点地参加。

第284条电务段应按施工等级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职责:

1.组织编制施工计划,提报施工申请;

2。

组织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措施、施工安全措施;

3。

组织召开施工前准备会、施工总结会;

4。

按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并对施工全面负责;

5.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指挥、控制、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6。

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第285条电务段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施工,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控制。

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超范围施工,杜绝违章作业,确保施工质量;设备开通前要进行彻底的联锁试验,确保联锁关系正确。

第四节监督与配合

第286条其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涉及信号设备的施工,按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及铁路局(公司)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287条电务段应加强对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监督和配合,制定防护措施,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督.

第288条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电务段签定。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

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责任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289条电务段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标定防护范围,加强监管力度。

第290条电务处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渡方案。

凡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审查。

第291条电务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292条电务段应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派员进行施工监督。

重点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协议履行情况、施工过渡方案执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293条电务处应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294条电务段应根据设计文件、《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认真进行验收,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等接管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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