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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

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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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农民合作组织划分为农民自办、官办以及官民合办等三种基本类型,并从国家与合作社关系的视角对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发育状况进行了个案研究。

认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是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应对WTO挑战的有效途径。

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已经从农村改革前的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面控制发展到今天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绝对主导作用。

合作社制度的反市场性决定了其对国家扶持具有天然的倾向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是应当体现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中。

一、引言

农民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通过共同经营,实现改善自身经济利益或经济地位的组织。

一个半世纪世界合作运动的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选择。

农民合作组织是当今世界最为成功的合作组织类型,也是当代世界合作运动的主体。

与一般营利公司相比,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

首先,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是经济弱者、市场价格的完全接受者,社员是合作社业务的利用者而非投资者,合作社实行门户开放、入社自由;其次,农民合作组织的经营目标是为社员服务,而不是利润最大化;第三,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原则是经济民主制,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社员是“用手投票”(一人一票),而不是“用脚投票”(一股一票),合作社以社员生产者为本位而非资本投资者为本位。

因此,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合作社显然是先天发育不足,其制度安排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因而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中,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长期成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焦点问题。

在合作社的发展初期,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古典经济学理论倡导经济自由主义,主张自由放任,强调“看不见的手”和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法则”的作用,认为政府只应当起一个“守夜人”的作用,实行“无为而治”。

因此,作为民间产生、自下而上的互助自救组织,合作社十分强调“政治的中立性”,即合作社既不需要政府的帮助,也不接受政府的干涉,并将此作为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以后,随着合作事业不断发展,从西方传播到发展中国家,农民合作组织逐渐得到普及,合作运动赖以生长的经济环境和政治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一面是由于30年代西方经济出现了严重失业和萧条,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统治地位,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并且认为政府是唯一有效的干预工具成为西方经济学关于政府作用的主流观点,同时也成为战后西方各国制定经济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另一面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实行命令经济体制,将政府视为是万能的资源配置机构。

这两面作用的结果是使合作运动日益走向“自上而下”的合作政策,合作社不再完全是自发产生于民间,也不再完全是社员互助自救的经济组织,合作制度开始而成为政府振兴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民合作组织成为政府推行其经济或社会政策的有力工具,合作事业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合作事业的发展也逐渐对政府产生依赖,包括合作立法、合作企业的减免税特权以及合作资金等方面。

在此背景下,合作社“政治中立性”原则也不得不放弃。

新中国的合作运动尤为如此,长达20余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不仅使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变质,没有了“合作”的实质内容,而且使相当多的农民对合作组织产生扭曲的认识,对中国农村合作事业造成了久远的消极影响。

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初步奠定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地位。

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业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市场经济发育较快的地方陆续涌现出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他们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等。

据农业部经营管理总站的初步统计,到1999年,全国农村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0余万个,其中仅河北、山东两省就分别达到了28.1万个和山东23.2万个,占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初步形成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约10余万个。

从合作社的产业分布看,种植业和养殖业占80%以上;从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看,以技术与信息咨询、农产品营销为中心内容(李惠安,2000,第47页)。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是如何发育起来的?

为什么会形成不同类型的合作社?

影响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本文将从改革以来农民合作组织的个案剖析为主线,来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论文的第二部分是研究文献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本项研究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对改革以来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实证研究;最后部分是基本结论与启示。

二、基本分析框架

从国家与合作社关系角度研究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它随着合作运动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制度环境背景而不断变化着。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事业,在学界影响力较大且基本认可的观点是“国家与合作社之间是伙伴关系”的学说,该学说认为合作社为实现自助目标,必须寻求外界的帮助,而外界的帮助最初只能来源于国家(P.杜伯哈什,1970;转引自张晓山,1991,第44页)。

今天,学术界越来越达成一个共识,认为合作社能够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许多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背后有政府的立法和经济政策的支持和保护,使合作社获得了诸如反垄断、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然而,在全球一体化的经济背景下,一些国家的政府执行了放松管制、取消限制、自由竞争的政策,这样合作社不仅面临国内生产市场的竞争,而且直接面临国外的竞争者,它造成了对合作社模式稳定性的挑战,也导致了一些大规模合作社的转型。

这一状况的出现得到了那些倡导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家的支持。

然而合作学界主流学派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认为自由化并不等于所有都自由。

最弱势团体成员完全有权要求受到法律保护。

放松管制不等于为政府确保少数人的平等找借口。

如果不支持合作社,将导致经济或社会方面的灾难性后果。

为了社会公平,政府应当为合作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以便使真正的合作社能够得到发展。

因为市场力量和私人部门是不适于向社会中的贫困者、弱者提供服务的,这些人无力支付市场提供的服务价格。

国际农业合作社联盟关于WTO农业谈判的魁北克声明中指出,农业合作社在世界食品生产、营销、加工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应当有权通过制定政策来扶持农民,进一步地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农业合作社参与到实现贸易和食品储备的政策中(ICAO,1999)。

从我国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也十分强调国家在合作社的发展中的作用。

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国家干预对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它是作为“第一推动力”来弥补个人主动性的不足。

包括组织合作社教育、合作社立法、提供各种优惠服务及财政援助、传播技术和管理知识等。

但这种干预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在合作社经济活动步入正轨后,合作社应以自力更生为基点来处理政府机构的关系(张晓山,1991,第44-45、47页)。

并有观点强调指出,鉴于我国以往的历史教训,建立国家与合作社的“适当”的关系,关键是国家不能不受限制地不把行政干预扩张到合作社的内部事务中(范小建,1999,第12页)。

总的讲,在从国家和合作社的关系角度研究合作组织方面,其主流是从国家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对合作社的单向关系进行的。

至于从反向的合作社对国家的关系、乃至更为重要的国家与合作社之间“讨价还价”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尚不多见,这种研究现状可能暗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在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中,国家与合作社之间基本不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国家始终在控制着双方的关系。

在经历了20年的改革开放的今天,这种状况是否发生了改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有益的尝试。

本文假定,1、农民合作组织具有在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潜能。

国家与合作社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成长、从而加速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至关重要;2、国家与合作社的关系是处在一种动态的、变化的过程之中,随着制度环境、经济发展阶段以及经济政策的变迁,国家与合作社的关系也在不断地演变。

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之间开始出现权利的分立,但是这种权利的分立并非是简单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对立两元体,而是一种非均衡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一面是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强大的作用和渗透力,另一面是农民合作组织的逐步独立和分化。

根据以上假设,本文将运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在同一时间横断面上选择全国农民合作组织最为发达的河北、山东两省,以及发展良好的广西自治区作为调查基地,对较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不同类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进行考察。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案例分析

按照农民合作组织发起创办人与政府的关系,目前的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分为自办、官办以及官民结合等三种基本类型。

(一)自办型农民合作组织

自办型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一条是农民或其他民间团体在发展专业化生产中自发创办的合作组织;另一条是改造传统社区合作组织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对传统资源进行重新组合而产生的合作组织。

1、社员自办型:

广西桂平市赤岭特种水产养殖协会[2]

广西桂平市赤岭特种水产养殖协会是在七星鱼养殖专业户凌勇的倡导下创办起来的。

1997年凌勇开始试养七星鱼,结果获得了成功。

1998年,他以每亩2000斤稻谷的价格在郊区租下水质良好的4亩农田,建立起了个人的养殖生产基地,当年就销售了500余斤七星鱼,那时正值七星鱼价格处于市场巅峰时期,每斤销价达到了30元,经济效益非常可观。

凌勇的成功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轰动效应,周围的一些农民马上效仿,投资养殖七星鱼,养殖规模通常在几千尾左右,由于农民的养殖规模较小,销售遇到了困难,于是他们找到凌勇请求帮助。

而凌勇也正在考虑扩大自己的影响,形成一个市场,因而双方一拍即合,成立起水产养殖协会,协会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养殖户会员的销售问题,同时交流养殖生产技术。

协会成立之初,仅有8名会员,凌勇当选为会长,负责协会的中心工作;同时设3个副会长和一个秘书长,组成5人核心层。

核心层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协会未来的发展方向、新品种的引进和市场的开拓等,他们的工作全部是义务性的,无个人报酬。

为扩大协会的影响,会员亲自上门请附近的七星鱼养殖户加入协会,只要遵守协会章程即可填表入会,发给会员证。

协会成立半年来,会员规模已经扩大到30余人,当地周围的七星鱼养殖户全部加入协会,并且还吸收了其它较远的外乡镇农民、干部等养殖户。

协会成立时间虽短,但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在开拓市场和引进新品种方面,协会每月组织一次销售,由会员统一将产品运送到500公里以外的广东水产专业批发市场出售,设立协会自己的摊位,1000斤的鱼一个小时就销售一空,解决了会员销售难的问题。

此外,针对七星鱼市场价格起伏较大,难以预测未来走势的状况,协会已经先后三次到广东佛山、深圳、珠海等地开辟市场、并与当地水产研究所联系,引进新品种。

协会从广东珠江水产养殖所引进了特种鱼品种,并选择技术较好的会员户进行试验,待技术过关后,在会员中间推广;第二,协会每个月组织一次会员活动,一是讨论决定核心层提出的市场营销计划,二是学习、交流养殖技术,针对季节变化和鱼的不同生长期,及时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

具体方式或是与当地水产局联系,请养殖专家讲授养殖技术;或是由专业大户传授实用技术,在会员中间推广普及。

例如,协会会长凌勇采用高密度养殖技术,每平方米养殖400-500尾,而一般会员的养殖密度仅为其的一半。

凌勇通过向养殖户传授技术要领,典型示范,帮助会员养殖户掌握了这一技术,使该技术在会员中得到普及;第三,扩大了市场知名度。

协会将当地的七星鱼养殖户组织起来,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销售规模,吸引了广东方面的老板前来洽谈业务,七星鱼养殖在当地已经小有名气。

由于协会帮助会员解决了销售问题,并提高了会员的养殖技术,会员的养殖规模迅速扩大,协会成立半年,会员的平均养殖规模达到了万尾鱼,会长凌勇养殖规模达到了10万尾以上。

协会运营的周转资金来自会员会费和会员向协会提供的服务佣金,其中会费按季交纳,每季度15元;服务佣金按照销售收入的2%提取,由于协会周转资金全部依靠自有资金,随着协会经营规模的扩大,日益感到了资金的短缺,协会希望当地政府能够帮助解决。

随着协会经营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协会的服务也逐步得到加强,有关部门经常对协会进行养殖技术咨询、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并将协会作为全市科协科普基地,协会成为政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广普及农业技术的典型。

2、重建社区合作组织:

山东省高密市高家店村

高家店村有240户,870口人,1080亩耕地。

到2000年,全村从事花生加工的农户达到190户,占全村总农户的近80%,拥有各类加工机器192台,运输机动车154辆,年加工花生米达3000吨,加工花生收入占当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近40%。

全村初步形成了加工、运输、批发、营销的一条龙,每个环节都是采取农户个人经营的方式。

以村两委为代表的村集体自身并没有统一经营收入,村集体每年的收入主要来自村民上交的村提留,平均在10万元左右。

针对自身的特点,村集体将其功能定位放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务上。

具体包括,第一,电力扩容。

村集体投资10万元,同时吸收农民集资5万元增加村供电设施,增大村的供电能力;第二,道路建设。

村集体投资11万元,组织村民出义务工修路,将全村的四条街道,六条小路全部实现硬化,彻底改变了原来的下雨天车辆无法进村的状况;第三,工商行政管理服务。

村集体统一为花生运销专业户办理牌照,办理车辆所需要的“三证”,并组织、协调花生加工专业户统一交纳税金;第四,担保服务。

针对个别农户家庭流动资金困难的状况,村集体为农户在信用社贷款提供资金担保。

1999年共帮助农户贷款30余份,每份为3000元/户,2000年上半年又帮助农户获得贷款36份,贷款资金108000元。

此外村集体与生产花生加工机器的厂家联系,帮助那些资金不足的农户购买者进行赊帐或分期付款;第五,组织科技培训。

结合生产季节特点,请本地技术员对蔬菜生产户进行现场指导;第六,社会安全。

村集体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户活动,全村的文明户由几年前的20%增加到2000年的80%,连续八年无民事、刑事案件,无赌博形象,吸引了众多的客户前来洽谈业务。

值得提出的是,村集体的带头人,村支部书记原是经销布匹的个体户,致富有方,并热心社区公益事业。

在村民的竭力推荐下,他于1994年正式担任村支部书记,从此,全村的生产经营开始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

目前,村集体已经成为当地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先进典型村。

3、供销合作社改革:

河北省涉县王金庄村花椒专业合作社

涉县王金庄村以盛产大红袍品种的花椒而闻名遐迩。

作为国家级贫困县中的贫困村,花椒生产是当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脱贫的主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服务和市场营销服务没有得到相应有效的发展,加之花椒市场行情起伏波动较大,“卖难”成为制约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瓶颈”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了一批农民个体花椒营销队伍,然而由于这些农民的起步基点较低,个人资本金有限,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并且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

王金庄村所在的井店镇供销合作社面对新情况,供销社开始与村中的农民个体花椒经营专业大户曹新江合作,供销社提供流动资金,曹新江负责营销。

经过两年的合作,双方互惠互利,效果良好。

井店供销社试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模,利用供销社的组织资源优势,以供销社为依托和后盾,通过花椒生产的专业大户,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联合应对市场。

1996年7月,在曹新江的带动下,王金庄村33户经营花椒的个体户农民联合起来组建起了花椒专业合作社。

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入股股金合计20.5万元。

每股100元,最低的农户入股2股,最高的曹新江入股12,000股,占总股本58.5%。

井店供销社将闲置在王金庄村的供销社分店门市部租赁给王金庄村花椒专业社,作为花椒专业社的收购库房。

同时,井店供销社帮助花椒专业社解决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王金庄村花椒专业合作社正式挂牌运作起来。

在井店供销社的直接指导帮助下,王金庄村花椒专业社召开了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大小选举产生。

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了《花椒专业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了专业社主任,由股金额最高的专业大户曹新江担任;按照《章程》规定,花椒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下的主任负责制。

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是围绕着花椒产业的发展,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经营的系列化服务。

合作社从井店供销社采购优质化肥、农药和各种农机具,按照成本价供应给社员;每年请10多名林业部门的技术人员帮助农民修剪花椒树,配药治虫,传授栽培、施肥、病虫害防治技术,并按照专业社实际支付科技人员的劳务咨询费在社员中间分摊;收获季节合作社上门收购社员的花椒,并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社员兑付现金,此外专业社还根据年终盈余情况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给社员。

合作社成立4年多来,积极扩大销售网点,由最初的县城和重庆两个网点,扩大到八个,并且西南地区的对外窗口已经成为合作社的主要销售渠道。

合作社长年在外从事营销的社员达到了近30人。

在花椒销售的淡季,专业社还从事当地特产的核桃、柿饼、枣、中药材等其它农副产品的代购代销。

2000年,合作社又与南京一家科研单位达成意向性的合作协议,试图利用这家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以花椒为原料生产化工原料、提取药物,以延长花椒产业链条、转化更多的花椒,并提高花椒产品附加值。

几年来,合作社主营业务花椒的销售量逐年提高,到2000年合作社的花椒销售额已经占据全县花椒销售总额的50%以上,合作社已经成为全县花椒龙头企业。

据合作社的初步估计,目前与合作社交易的农户已经达到了3000-4000农户,远远超过了合作社社员的规模。

合作社年平均销售规模超过了1000万元。

按照《社章》,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比例是股份分红占20%,盈余返还社员占30%,社员特殊奖励金占10%,风险基金10%,以及公共积累30%。

1996年至1999年合作社累计向社员返还盈余44万元,其中1999年返还盈余13万元,比1996年的6万元增加了1倍以上。

1999年社员的股金分红率达到了10%,交易额分红率也达到了5%。

在同等条件下,由于合作社社员可以获得盈余返还,其单位销售收入平均高出非合作社社员的5%-6%。

合作社社员人数从创建时的33户农民,一跃增加到1999年的500户农民,2000年达到了660户农民,合作社的股金增加到60多万元。

合作社社员分布在周围三个乡镇的10多个村庄,社员入社的方式也从最早的合作社发起人挨家挨户动员农民入社,发展到今天花椒种植户积极主动来合作社申请入社。

社员感到入社后“省心、省力、省钱、风险小”。

在合作社的带动下,近两年来全县又新栽花椒树550万株。

并且涉县又建立起了7家王金庄式的花椒专业合作社,以及20个核桃、柿饼、豆类等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全县在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的农民达到了千人以上,为寻求农民剩余劳动力的稳定就业门路、为提高农民收入开辟了新的途径。

(二)官办型农民合作组织

官办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在政府直接发动、政府(人员)直接投资入股、直接控制下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社的决策层基本被政府所控制。

1、山东省诸城市皇华镇巾帼股份合作社

皇华镇是山东省诸城市最大的山区镇,当地80%的妇女掌握钩针技术,并且有相当多的妇女在为零散的个体户加工绣花品,她们各自为战,没有统一的技术指导,货源没有保障,加工费低且不能及时兑付。

而负责为她们提供订单的个体户也因没有较强的社会组织加工能力而无法承接大订单。

皇华镇政府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决定将广大妇女组织起来,与个体大户协手开拓手工绣品业。

在省市政府大力推行妇女合作社的政策背景下,皇华镇于1999年7月创办了由镇机关干部为主体、村妇代会参与、妇女绣工自愿参加的皇华镇巾帼股份合作社。

入股金额合计10.6万元。

其中,镇职能部门的妇女干部入股2万元,村妇女主任入股5.6万元,拥有订单的个体户入股3万元。

合作社的董事长兼社长由镇妇联主席担任,副董事长由镇长助理担任,女副镇长担任合作社的名誉董事长。

合作社成立后,为社员提供“五统一”服务:

统一制定工艺品生产计划,统一提供货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指导,以及统一结算加工费。

为了强化服务功能,合作社重点抓了技术培训和服务网点建设。

合作社聘请外地技术人员对合作社社员分期分批进行工艺品生产的技术培训,并在镇的九个管区各设立一个服务网点,就近为社员以及参与合作社工艺品生产的当地妇女服务。

与那些为合作社加工相同产品的非社员相比,社员在获得货源、技术指导、以及获得加工费方面有优先权。

为了扩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合作社积极开拓新的加工领域,先后发展了首饰加工、服装、以及工艺品生产等项目。

镇政府直接参与了合作社的运营。

一是向合作社注入人力、物力和财力。

副镇长、镇长助理亲自在合作社董事会中任职。

镇政府向合作社投入7万元财政周转金,并为合作社配备汽车及通讯工具;二是积极协调合作社与各职能部门或企业的关系。

为了解决合作社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镇政府亲自出面协调,由镇集体企业提供担保,为合作社争取了8万元的信用社贷款。

为解决合作社的生产场地,镇政府将镇财政所的16间平房腾出,作为合作社的生产车间,并协调电力部门,为合作社及时解决电力供应问题,合作社规模扩大后,镇政府又与镇供销社协调,租用供销社闲置仓库,并投资15万元进行装修改建;三是直接为合作社联系业务。

镇政府主要领导利用外出参加会议、参观学习等一切机会,帮助合作社拓展业务范围,开辟新业务领域。

镇政府先后与青岛、文登、招远、海阳、胶南、城阳、韩国等国内外客商建立了联系,确保了合作社的加工货源。

合作社成立不到一年,就取得了明显的经营效果。

2000年合作社在社会投放的加工量累计将达到了60万元,带动全镇近50%的中青年妇女劳动力参与合作社的加工,平均每个妇女将增收230元左右,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

合作社已经开始着手将钩针、机绣、服装联合在一起,建立企业,形成加工链条。

2、高密市拒成河镇三八妇女肉鸡合作社

拒成河镇养殖肉鸡有十几年的历史,90年代中期该镇成为山东凯远外贸公司肉鸡生产的基地后,肉鸡生产被当地政府确定为全镇的主导产业之一。

凯远公司距镇政府30多里,农民自己去公司联系业务很不方便,希望能够组织起来。

分管此事的党委委员、妇联主席钟某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向党委回报,根据民意,成立了松散型的镇养殖协会。

会员有137人,分布在37个村,以各村的村干部为主。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群众养鸡,并实施镇政府出台的“百棚工程”优惠政策:

建鸡棚占有的土地3年内不交纳任何费用;建一个千只鸡规模的鸡棚财政补贴200元,基金会贷款500元,两项合计约总投资的近50%。

1996年底,高密市贯彻全国妇联与全国供销合作社号召发展妇女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精神,针对广大妇联干部对合作社不甚了解的状况,组织各乡镇妇联干部到山东专业合作社的发源地莱阳参观学习,并向妇联干部发放合作社典型经验材料、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宣传资料,模仿成功合作社的范式,拒成河镇政府与镇兽医站联合,以镇内养鸡专业户为依托,于1997年创建了潍坊市第一家妇女合作社,吸收妇女社员597人,入社股金为500元一股(按千只鸡规模折合,每只鸡0.5元)。

当地的养鸡专业户基本被吸收进来。

社员与合作社签定赊帐养鸡合同时,以家庭财产作抵押,社员的股金也作为一部分风险抵押金。

合作社的董事会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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