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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

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繁荣和进展我省艺术事业,增进艺术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研究水平,推动我省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功效、优秀人材,依照《全国艺术科学计划项目治理方法》《云南省哲学社科研究项目资金治理方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艺术科学计划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艺术科学是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份。

艺术科学计划项目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我省艺术进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切研究探讨,尽力提高质量,增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云南民族文化艺术事业进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遵循公布、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制造性,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计划办公室一起组织成立云南省艺术科学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的治理与和谐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艺术科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规办)设在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受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计划办公室委托,具体治理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

省艺规办要紧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的申报组织和治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发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及课题指南;

(三)负责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的评审、治理、功效鉴定、验收和宣传推行等工作;

(四)制定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具体治理、监督利用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经费;

(六)具体承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优秀功效评选和奖励工作;

(七)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六条 省艺规办负责成立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专家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及课题功效鉴定工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治理部门在云南省艺术科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治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

第三章计划和选题

第八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的选题,注重突出我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踊跃探讨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及艺术进展规律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注重基础研究、新型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踊跃推动艺术理论创新。

第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样项目、青年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事关云南民族文化艺术进展所急需的重要项目研究,以省艺规办专门委托项目的方式,经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

专门委托项目要紧适用于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宜公布组织的研究项目;省委、省政府急需的应用计谋性研究项目等。

自筹经费项目作为有资助经费的项目补充,纳入省艺术科学计划项目标准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治理范围,项目经费由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筹集,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省艺规办统一治理,在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后,在规按时刻内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受理期限一样为40天。

关于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关于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或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各研究机构和高校科研治理部门在省艺规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做好申报动员和辅导、材料接收、统计汇总、数据录入、资料审查等工作。

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艺规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治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学位的,能够申请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必需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信面推荐,课题组成员或推荐人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不然视为违规申报。

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具有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应当依照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信研究课题,也能够依照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存自主确信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我省艺术进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立足国内国际学术进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四条 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需注明一名负责人。

课题实行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必需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每位课题负责人今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

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课题的申报。

在研的省级各部委办厅局重大或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3年内被终止研究和被撤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省哲学社会科学各类项目责人,在研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计划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超期未结项的负责人,不能申报今年度项目。

上述各类项目的结项时刻均以结项证书日期为准。

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实行信誉治理制度,申报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需遵守各项许诺,履行约概念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最终功效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信誉不良记录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按时刻送所在单位科研治理部门审核。

所在单位科研治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艺规办,并许诺项目的治理责任及信誉保证。

省艺规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七条 省艺规办负责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

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再组织学科计划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各学科评审组组长由云南省艺术科学计划领导小组聘用。

评审专家每一年依照需要从专家库当选择。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评审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定和评判,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功效、资助经费利用打算的合理性、研究内容取得其他资助的情形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结果通过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签署评审意见,交省艺规办审核,省艺规办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报云南省艺术科学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省艺规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样为7天。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能够向省艺规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

省艺规办经调查核实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艺术科学计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

批准立项的项目,

由省艺规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完成时限基础研究、综合研究一样为2~3年,应用研究一样为1~2年,以《立项通知书》确信的起始时刻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评审时期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今年度项目的,不得参与今年度的项目评审;

(三)云南省艺术科学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干与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四)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循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五)艺术科学计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计划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阻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30日内,应当依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省艺规办批准,无特殊情形,超期不报视为自动舍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需严格依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利用资助经费。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需依照《申请书》的许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形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艺规办对项目实行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治理部门审核,报省艺规办检查。

各责任单位科研治理部门在检查的基础上,对昔时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形、项目事项变更、经费利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功效出版、功效获奖、存在问题、改良方法及建议等方面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

省艺计划办应当对各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形报告进行审查,向云南省艺术科学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为增进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打算,增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治理。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实施中,因合法理由能够申请项目延期。

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刻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刻不得超过2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需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省艺规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实施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需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省艺规办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功效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研究打算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灵敏问题的时期性研究功效预备出版、发表的;

(五)变更项目治理单位的;

(六)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七)完成时刻延期的;

(八)项目执行进程中和功效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的;

(九)中止项目协议的;

(十)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等。

第六章经费治理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经费扣除结项鉴定费后,一概采纳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包干利用、超支自补的方法。

第三十条 立项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治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打算进度支配经费。

项目负责人必需严格依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利用资助经费。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本单位科研治理部门和财务治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科学合理利用经费,超出预算部份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经费的利用,须同意省艺规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经费利用范围及科目按《云南省哲学社科研究项目资金治理方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缘故改换科研治理部门及财务治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省艺规办审批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行终止项目研究或因违背本方法有关规定而被撤消项目者,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全数资助经费。

对按本方法第四十四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无法补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整理项目历年收支账目,如实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以下简称《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同意治理部门检查。

第三十五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利用和治理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治理方法的规定。

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治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艺规办对治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治理部门和财务治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治理,发觉问题,及时纠正。

财务部门应妥帖保管项目和单据,同意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七章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功效和项目结项申请。

最终研究功效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云南省艺术科学计划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布出版。

第三十八条 省艺规办负责组织项目的最终功效鉴定。

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功效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省艺规办负责成立鉴定专家库。

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硕的实践体会。

(二)每一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三)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四)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进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鉴定结题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从头申请鉴定的项目,由省艺规办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条 功效鉴定程序:

(一)项目研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鉴定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治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功效报送省艺规办。

(二)省艺规办组织鉴定专家对《结项鉴定审批书》和最终功效进行技术审查,最终功效的内容和形式须符合立项申请的设计标准。

(三)鉴定依照参与鉴定专家的评分计算平均分值,确信功效品级。

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下为未通过鉴定。

对未通过鉴定的,项目组可在1年内对该功效进行修改并从头申请鉴定。

从头鉴定仍未通过,按撤项处置。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项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鉴定取得通过,并符合程序;

(二)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利用合理;

(三)最终功效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四)鉴定和结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结项鉴定审批书、课题最终功效及有关材料。

验收合格后,报送省艺规办,由省艺规办发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监督与惩罚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艺规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取得资助的,省艺规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峻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背本方法规定的处置原那么:

(一)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更正;超期不更正的,省艺规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峻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

1.不依照《申请书》的许诺开展研究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功效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功效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从头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最终研究功效质量低劣的,或最终研究功效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布出版的;

5.研究功效(包括最终研究功效和时期性研究功效)有严峻政治问题的;

6.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峻不符的;

7.存在其他严峻问题的。

(二)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监督整改,并责令限期更正;超期不更正的,省艺规办作出终止研究项目决定,退回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峻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

1.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2.项目负责人(除不可抗力外)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严峻违背资助经费利用和治理制度的;

4.应用性研究课题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获准延期两年,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5.不依照本方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6.超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功效;

7.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相关材料的;

8.违规利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五条 省艺规办成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情节严峻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方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中期实施情形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艺规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七条 评审鉴定专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给予警告,责令更正;情节严峻的,通报批评,再也不聘请:

(一)未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披露未公布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合法利益的;

(五)有剽窃他人科研功效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未依照本方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第四十八条 省艺规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形进行评估;依照评估结果,成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给予处分:

(一)披露未公布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二)干与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三)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合法利益的;

 (四)未依照本方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第九章功效出版与宣传

第五十条 凡正式出版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研究功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作权法》和有关治理方法,应当注明受到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资助。

对外发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研究功效,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艺术科学计划在社会进展中的作用,省艺规办应增强对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计划项目研究功效的宣传、推行和转化。

各课题组和各有关科研单位,也应踊跃采取各类方法增强功效的推行和转化工作。

第十章附那么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于2018年7月10日开始实施。

最终说明权属云南省艺术科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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