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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序和合理使用四川总队档案室所藏资料,做好涉密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四川总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队档案室负责总队各专业工作取得的技术成果资料、区域地质、区域矿产、水文地质、1:

5000~1:

50000地形图、原始资料管理,负责技术成果报告的发送、归档、汇交及资料借阅。

第二章  资料发送和汇交

  第三条 往外发送的技术成果报告必须经总队专家组审查合格或外部评审通过,并附审查(评审)意见书,正文、附件、附表、附图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加盖具有勘(察)查资质的印章。

第四条 往外发送的技术成果报告均由档案室负责。

拟发送资料填制发送单后,须经总队主管领导或经授权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方能发送。

资料发送时应有回执单,回执单由档案室妥存。

第五条 技术成果资料汇交范围

(一)矿产地质报告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

(三)环境地质、灾害地质报告

(四)测绘成果资料

(五)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

第六七条 汇交时间:

(一)实施单位应当在报告向委托方提交后30日内汇交、归档该项目勘查报告;

(二)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汇交;

(三)其它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90日内汇交。

(四)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按《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规定时间执行。

第八条 资料汇交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关于开展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93号文及《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料归档

第九条 归档范围

成果资料及原始资料均应归档

一、成果资料

(一)矿产地质普查、详查、勘探报告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储量核实报告;

(二)测绘成果报告;

(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地质评价报告;

(四)物化探成果资料;

(五)工程施工竣工报告;

(六)其它成果资料。

二、原始资料

(一)与成果资料相应的原始资料;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还需归档合同;

(三)原始资料归档时需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条 归档时间

(一)成果资料在审批合格复制后3个月内成文、成图、成册、成件归档。

(二)原始资料在成果资料归总队档案室后180天内归档。

第四章  资料借阅

第十一条 总队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非保护期内一般矿产勘查报告(普查、详查、勘探);测绘成果报告;中~大型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物化探报告、公益性地质资料,须经总队所属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批准同意;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含重要地质资料以及属申请获准的保护项目及总队内部确定为保密的资料),必须经总队长或由总队长授权的委托人和总工程师共同签字同意,并严格遵守第十五条所列规定。

第十二条总队离退休人员需要借阅总队档案室技术报告、公益性地质资料,应经总队长或由总队长授权的委托人和总工程师共同签字同意;与总队所属单位有业务关联的,还应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注明事由并签字同意,如涉密资料(机密、秘密)则只能在档案室查阅,严禁拍照、复印等,根据资料性质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总队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需复印资料,经总队总工程师同意后,由资料管理人员陪同就近复印,不外借。

第十四条 向上级部门申报优质报告,应由原报告编制单位复制相应份数,档案室签章。

第十五条 资料借出时间最长不超过15工作日,每人每次最多借阅3份,特殊情况下超过本条规定应由总队长或授权委托人同意。

第十六条 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资料内容,必须保证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不遗失,不损坏,不涂改,不污染,严禁私拆、复印和转借。

第十七条 借阅者对所借资料应当面点清,文、图、表、附件是否齐全,归还时应按顺序整理好,并且当面点清,方可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八条 野外技术员无法按时归还资料,必须由总队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约定归还日期,延时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第十九条借阅、利用资料不得违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对资料原件和复制件对外交换、转让和出卖。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借阅者应按期归还所借资料,逾期不还者,不准再借,并按天计算,给予经济处罚。

各单位领导负责监督归还资料及财务扣款。

第二十一条 所借资料被损坏,借阅人应使其恢复原样,不能复原者,按丢失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借资料丢失,总队根据丢失资料的价值研究后定出赔偿数额,由借阅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阅者转借、擅自复印所借资料,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调动、辞职、退休,都须归还所借资料,资料还清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订的相关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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