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制的完善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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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制的完善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我国地方税制的完善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地方税制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并就此提出了完善地方税制的建议。
然后分析了目前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提出了未来我国应建立以不动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税收制度、完善地方税制、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不动产税
在经历了中央与地方之间关于税收收益分配的反复博弈后,产生了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但分税制改革是在保留地方部分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且过多地考虑了中央集权的需要,使地方税收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已经确定了公共财政的发展模式,故要求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所以,我们必须完善目前的地方税制。
一.地方税的基本特征
理论上地方税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税源的非流动性。
地方税的税源应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其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相对固定于某一区域。
2.课征的直接受益性。
即按受益原则的要求,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大小纳税。
3.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
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税源依附于地方,即税源的形成与地方政府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密切相关。
二是指征管依附于地方,即在征管上地方政府更便于征收。
4.收入相对稳定,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
5.对经济的发展具有适度的弹性,其收入能随着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地增加,以满足随经济发展而增长的地方政府的必要支出。
二.地方税制的不完善表现
目前,地方税收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第一,构成地方税制体系的税种其立法层次低,并且老化严重。
大多数税种征收是依据行政法规或暂行条例,故权威性不够,影响征税的严肃性。
部分税种已有很长历史,与现实经济条件不符。
第二,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不明确。
目前占地方税收比重较大的税种只有营业税,其次是企业所得税。
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而且,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步伐加快,一旦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基会随之缩小,收入也会下降。
第三,我国地方税制中缺乏因地制宜的特色税种。
地方政府很难针对特定的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应,通过开征特别税来筹集相应的财政资金。
三.完善地方税制的建议
从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是部分税种的改革与调整。
如:
1.调整营业税制。
根据刘佐的研究成果,假设在中央本级税收收入和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现行的营业税中划归中央部分给予地方政府是可行的,如此彻底将营业税转变为地方税种,可极大缓解地方财政收支的压力。
2.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推行综合计征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必须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减少税率档数,降低边际税率。
3.改变城建税附加性质。
使其成为独立的地方税种;扩大征税范围,不应区分内外资均应按规定征收;将其计税依据由依附“三税”改为按销售收入或其它标准征收。
4.改革资源税制。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节约保护资源,应进一步增强资源税的调节力度,扩展资源税征收范围;同时结合费改税,将资源收费转化为资源征税。
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
对非可再生资源和稀缺性资源开采要实行重税政策。
5.改革完善印花税。
扩大征税范围,如面对网络购物的兴起,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货物购销行为,无论其是否签订合同,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目前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
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快,第三产业发达,营业税的征收数量大,地方财政收入也多。
另一方面本地区老百姓的收入提高较快,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将越来越多。
故东部地区可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目前地方的主体税种。
中西部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加强对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中西部地区资源状况千差万别,在资源税调整上实行一刀切,显然不切实际。
我认为,国家应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率方面的管理权限下放给中西部各地区省级政府,使其在对现有资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自行确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另外,中西部地区城市改造步伐相当缓慢,市政设施也较为落后,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制约因素,其根本原因是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1985年国家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对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积累城市建设资金,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城市建设维护税规模过小及其附征税制带来的征收管理矛盾等问题相当突出,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议选择西部地区作为征收城建税改革的试点,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税种,扩大税基,拓宽城市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加快西部地区城市建设改造步伐,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
综上,拥有资源优势的中西部地区,在目前可以逐步改革资源税与城市建设维护税,使其转变为地方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缓解目前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
五.地方主体税种的长远选择问题
从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地方税源的构成看,我国应该把不动产税作为未来地方主体税种。
不动产价格是对地方公共产品水平比较全面和准确的表达,而基本上该区域内的常住居民都会享受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在区域内拥有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居民基本上可以界定为享受地方公共产品的人群。
开征不动产税的理由:
1.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改变目前不动产税费制度重取得和流转环节、轻保有环节、个人占有不征税的现状,通过加大占有不动产的税负,提高不动产的保有成本。
2.使不动产税成为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重要工具。
由于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不具有财产税的性质,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社会财富差距的需要。
因此,要改变目前对个人拥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不征税的做法,加大不动产保有环节征税的范围和力度。
3.简化税制,清理收费。
要改变目前税种偏多、内外税制不统一、收费项目名目繁多的状况。
4.使不动产税成为较低层级政府的重要财源。
由于不动产税本身具有税源非流动、便于监控和征收、负税与受益紧密相关、收入相对稳定等特性,是比较理想的地方税税种。
除了上述理论上的理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并且住宅商品市场以及房地产三级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买房成为大部分城市居民的主要消费内容,这就为不动产税提供了客观的征税对象;其次,法律体系有所完善,已通过的《物权法》为征收不动产税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再次,公民纳税观念的转变,居民开始对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接受了所谓的“受益原则”,接受了通过纳税来享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原则。
完善和改革不动产税制的基本思路。
1.中央设计统一的税率范围,允许各地方政府在此范围内自行选择。
这是基于在保持全国税制统一的前提下,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的考虑。
2.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规定一定额度的免征额,以保证满足公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3.对每个纳税主体以其拥有的全部房地产价值作为征税对象,对自用和出租不再做区分,以解决出租收入难确定、偷漏税严重的问题。
4.免征额和税率的设计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各地方处于平均居住水平以下的居民无须纳税或只须交纳很少的税。
5.是否采用累进税率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根据税收理论,固定税率简便易行、征税成本较低、税负比较平衡,但不能体现量能赋税,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有局限性。
累进税率可以较好地体现量能赋税的原则,但累进级距不容易把握,计算比较复杂,假如累进级距过高,容易打击纳税人的积极性。
6.建立健全财产法规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
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公民与法人合法财产的界定和保护。
另外,我国目前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极不健全,应尽快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
7.加快房产评估制度的建立。
不动产税的征收必须建立在财产估价的基础之上。
而我国目前不仅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资料缺乏,而且评估制度和法规也有待建立。
在新的不动产税制建立之前,这些制度与机构就应该先期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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