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奖惩办法201212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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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

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杜绝违章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考核奖惩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为目的。

坚持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采取日常检查考核与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领导检查考核与逐级检查考核相结合、矿安监部门专业人员检查考核与广大干部职工监督举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矿安监部门专业人员对检查考核负主要责任,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奖惩职权,并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矿领导、安全生产会议汇报检查考核奖惩情况。

  第四条管理、生产各部门和各区队、组一方面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得拒绝、阻挠。

另一方面又要一级查一级,自己查自己,对自己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现安全生产的群查、群防、群治。

  第五条每一个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矿安监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矿领导举报,对报告或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第六条安监部门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领导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矿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领导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检查考核的领导工作。

成员如下:

  主任:

矿长

  常务副主任:

安全副矿长工会主席

  副主任:

总工程师各副矿长

  组员:

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负责人专职安监人员

  第八条领导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订检查考核办法,经领导组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2.由矿长带队,每月组织一次集中的检查考核工作。

  3.每月末召开一次检查考评会,总结当月检查考核工作,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讨论决定奖罚并公布执行。

  4.检查和评价专职安监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的管理由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科具体管理。

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要求和生产实际制定每月检查工作重点。

  2.具体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

  3.组织专职安监人员下井开展不间断的安全监督检查。

  4.接待和处理职工的安全问题举报。

  5.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信息处理,汇总、上报、保管检查考核的各类信息,月工作总结报安全副矿长、矿长。

  6.具体组织每月领导组检查考评会,将考评总结、下月工作安排及奖罚结果行文公布。

  第四章安全特殊贡献奖

  第十条为加大确保安全的激励机制,我矿实行安全特殊贡献奖,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第十一条安全特殊贡献奖的获奖条件、金额如下:

  1.为安全生产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收到明显效果的,奖励500-5000元。

  2.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在抢救事故中有功者,奖励2000-10000元。

  3.检举揭发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奖励200-500元。

  4.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年度内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年终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5.领导组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工作和行为。

  第十二条安全特殊贡献奖由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报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签署意见,经检查考核领导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矿长颁发奖励命令。

第五章安全奖

  第十三条矿实行安全绩效工资,其中包含安全奖。

奖金额度根据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大小确定(吨煤费用包干中包含安全奖),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挂钩发放。

  第十四条安全奖的考核发放规定如下:

  1.全月未发生各类事故,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检查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没有发现任何违章违纪的安全问题,全额发放安全奖。

  2.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安全奖,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三个月安全奖。

责任人除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发生责任重伤事故,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及责任人分别免发当月安全奖的20%、30%、50%、100%。

  4.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50%安全奖,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安全奖。

责任人除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20%安全奖,责任领导、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50%安全奖,责任人免发二个月安全奖。

  6.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10%安全奖,责任领导、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30%安全奖,责任人免发当月安全奖。

  7.全矿全年杜绝上述任何事故,年底每名员工加发一个月安全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加发二个月安全奖。

(上述事故等级评定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8.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实行经济处罚,处罚方式是扣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第六章检查与处罚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等矿发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专职安监人员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的规定的处罚行为和现象,必须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区队进行经济处罚。

处罚要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处罚的方式是填发《安全检查问题通知书》。

样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对查出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任部门、区队要立即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签发人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视问题性质按本办法处以2-3倍的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也要逐级统计上报到安全科,矿对自查的问题不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所有员工都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徇私舞弊、不负责任、消极怠工和不按规定处罚的检查人员有权举报,经调查核实的视情节轻重按矿规矿法处理。

  第二十条安全科每月对处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当月检查考核领导组例会(安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安全科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直接给与经济处罚的,财务部门可据此扣发安全绩效工资。

处罚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等责任单位的,要由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头上,名单报财务部门扣发安全绩效工资。

未落实到责任人头上的,一律扣发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效益工资。

  第七章一般罚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80元。

  2.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明显差距,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80元。

  3.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规定的安全记录,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单位负责人10元。

  4.未按要求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安全文件,处罚单位负责人20元。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蛮干,处罚责任人50-200元。

  6.当班脱岗、当班饮酒、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7.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和着装下井,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8.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不畅、反馈不及时,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9.发现设备隐患隐瞒不报,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0.发生打架或黄赌毒问题,不管谁的责任,每人处罚100-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1.发现应持证上岗未持证的,处罚责任人100元,单位负责人30元。

  12.井下发现烟、火携带者以及酒后下井者,处罚责任人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13.井下安全员发现问题必须协助采掘(采煤)队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出井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汇报,处罚安全员100元。

  14.井下各工种人员(包括安全员、瓦斯员)要严格执行手拉手交接班制度,提前出井者处罚1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5.井下发现严格禁止下井人员下井或严格禁止下井物品等下井,每发现一处(人、次)处罚当班验身员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6.班前会议必须每班召开,并做好记录。

如发现一次未开处罚跟班队长100元,无记录处罚50元;当班瓦斯员、安监员未参加处罚50元。

  17.发现井下不戴安全帽或随意在井下躺卧睡觉者,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50元。

  18.发现井下吸烟者,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

  19.发现炸药.雷管丢失,处罚当班1000-2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200-500元;责任人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0.发现电缆及电气设备丢失,处罚当班500-1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5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1.发现链环、插销、刮煤棒及设备配件丢失,处罚当班200-5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200-500元,数量巨大者加倍处罚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2.发现矿井设备、设施被破坏,处罚当班500-2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500元;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3.发现井下私自打开矿灯闭锁装置的,损坏矿灯闭锁,处罚50-100元。

  24.不履行交接班手续,提前出班或推后接班者,处罚50-1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

  25.下井未佩带自救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

  第八章专业罚则

  第二十三条采掘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各施工点无施工措施、无作业规程、未经批准私掘乱采处罚1000元至10000元。

处罚矿主管人员100-500元。

  2.主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必须按中线开掘进,要求中线偏差正负10cm,腰线偏差不超过正负30cm,如巷道不够规格或超宽、超高都要扣减进尺,并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

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3.放炮工作面没有设专人放警戒,没有另外加放炮指示标志,处罚采掘(采煤)队200-500元。

  4.煤里发现夹杂2个以上雷管,处罚各采掘(采煤)队每个300元。

  5.发现放炮装药时未充填炮泥,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

  6.巷道支护要按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3m,主运输大巷lm一架有腿棚,回风巷每1.5m一架无腿棚,当班必须支好,发现每缺一架棚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

处罚矿主管人员20元。

  7.掘进巷道的密闭工程必须及时,在前一个联络眼打通后,后一个联络眼必须密闭(用砖砌墙,黄土,水泥抹面)回采永久密闭要求在45天完成,要求两道“三七”墙体,间隔50cm,中间夹50cm厚的黄土,在巷道两帮、顶、底必须开30cm深的槽体,保证密闭墙不漏风。

采掘工作面的临时密闭必须用砖砌“二四”墙,黄土,水泥抹面。

发现密闭不及时或不按规格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

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8.发现未按规定掘进到位后就回采,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

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9.发现回采工作面的浮煤超过5%,,处罚采掘(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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