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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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1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A

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公司各工种的施工特点、施工安全生产经验及教训编写而成。

3.本规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不符时,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4.对单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业安全培训,对入厂的新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生产班组(队)在接受生产任务时,应同时组织班组(队)全体人员听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讲解,凡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班组(队)有权拒绝接受任务,并提出意见。

6.特种作业:

6.1电工作业;

6.2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

6.3起重机械作业;

6.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6.5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6.6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6.7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6.8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其他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

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明,向本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7.在公司范围内的各类作业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一、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修改)

二、锅炉司炉工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留)

三、水质化验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留)

四、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留)

五、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留)

六、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留)

七、*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修改)*注:

公司无此工种,但外包有可能涉及到需要列入

八、水暖工(管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调整保留)

九、电梯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留)

十、电梯安装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保留)

十一、电梯维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留)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修改)

十三、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修改)

十四、建筑施工普通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修改保留)

十五、清掏工安全操作规程(保留)

十六、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新增)

十七、保安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新增)

十八、保洁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新增)

十九、中小型施工机具安全技术操作管理规程(修改)

二十、库房安全管理规程(修改调整)

二十一、拆除作业安全技术操作管理规程(修改)

二十二、土方作业安全技术操作管理规程(修改)

二十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留)

注:

目录中红色加下划线标注为删除内容

对焊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点焊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氩弧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天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油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调整删除)

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抹灰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调整删除)

防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调整删除)

沥青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司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仪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计量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保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勤杂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管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调整合并)

炊事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消杀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安全阀的调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删除)

一、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并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1.2电工接受施工现场暂设电气安装任务后,必须认真领会落实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必须按施工:

图规定进行,凡临时用电使用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应按正式线路架设。

改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必须经原审批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未经同意不得改变。

1.3电工作业时,应保证两人并起到监护作用,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严禁酒后操作。

1.4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保证正确可靠接地或接零。

所有接地或接零处,必须保证可靠电气连接。

保护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不得混用。

1.5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观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1.6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

1.7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1.8定期和不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1.9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应按顺序先断电源,后拆除。

不得留有隐患。

2.临时用电配电线路

2.1埋地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敷设深度不小于600mm并在电缆上、下均匀铺设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其埋设路径应设方位标识。

2.1.2埋地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2.1.3埋地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以及引出地面2.0M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2.1.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专用接线盒内。

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场所。

2.2架空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应使用绝缘子将架空电缆固定在墙壁或电杆上。

绑扎电缆必须使用绝缘线(带)。

2.2.2架空电缆的档距应保证电缆能够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

2.2.3架空电缆的最大弧垂点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2.3进入在建工程的临时用电电缆线路必须采用埋地引入,其垂直敷设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以每层楼高度不小于一处为宜。

在建工程内水平敷设时宜沿墙固定,其最大弧垂点距地面不得小于1.8M。

2.4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使用绝缘物包扎,接头不得承受张力。

2.5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明设。

2.6室内配线应采用瓷瓶、瓷(塑料)夹敷设。

配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2.7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其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并采取防雨措施。

2.8潮湿场所或非埋地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

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应做接零保护。

2.9室内钢索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9.1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

2.9.2导线采用瓷夹固定时,导线间距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不大于80mm。

2.9.3导线采用瓷瓶固定时,导线间距不小于1M,瓷瓶间距不大于80mm。

2.9.4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可直接敷设与钢索上。

3.配电室和配电装置

3.1配电室

3.1.1配电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适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3.1.2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并配锁。

3.1.3配电室的顶棚应不低于3M。

3.1.4配电室内设置值班室或检修室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M,并采取措施使配电室与值班室或检修室相互隔离。

3.1.5配电室应能自然通风,保持干燥,并采取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2配电装置

3.2.1配电柜单列布置宜靠墙安装,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不小于1.5M。

3.2.2配电柜双面维护时,正面操作通道宽度不小于2M,背面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0.8M。

3.2.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不小于1M。

3.2.4配电室内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应采取遮拦隔离,遮拦下方通行高度不小于1.9M。

遮拦与带电部分的净距离不小于75mm。

3.2.5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小于0.5M。

3.2.6配电柜应做接地保护连接。

3.控制设备及接地与接零

3.1临时用电的配电柜、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在技术上采取合理的组合结构形式。

3.2临时用电配电系统应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柜(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

分配电箱的层次视施工现场规模、用电容量或用电设备数量而定,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形成层次清晰的三级配电和两级保护系统。

3.2.1总配电箱(又称固定式配电箱)。

总配电箱用符号“A”表示。

总配电箱是控制施工现场全部供电的集中点,应设置在靠近电源地区。

电源由施工现场用电变压器低压侧引出的电缆线接入,并装设电流互感器、有功电度表、无功电度表、电流表、电压表及总开关、分开关。

总配电箱内的开关均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漏电保护开关)。

引入、引出线应穿管并有防水弯。

3.2.2分配电箱(又称移动式配电箱)。

分配电箱用符号“B”表示。

其中1、2、3表示序号。

分配电箱是总配电箱的一个分支,控制施工现场某个范围的用电集中点,应设在用电设备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

箱内应设总开关和分开关。

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分开关可采用漏电开关或刀闸开关并配备熔断器。

3.2.3开关箱。

直接控制用电设备。

开关箱与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与分配电箱的距离不得大于30M,开关箱内安装漏电开关、熔断器及插座。

电源线采用橡套软电缆线,从分配电箱引出,接入开关箱上闸口。

3.3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行两级漏电保护,即总配电柜(箱)设一级漏电保护器,开关箱设二级漏电。

3.3.2应选择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

3.3.3开关箱内的第二级漏电保护器必须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快速性漏电保护器。

3.3.4有泥浆、水和特别潮湿的施工场所,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3.3.5上级漏电保护器与与下级漏电保护器的技术参数应当匹配。

3.5.6漏电保护器不得随意拆卸和调换零部件,以免改变原有技术参数。

并应经常检查试验,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严禁带病使用

3.4配电箱及其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

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配电箱为固定式配电箱,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

移动式配电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3.5配电箱内的开关、电器,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体内,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

保护零线必须通过零线端子板连接。

3.6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面,并加护套保护。

进、出线应分路成束,不得承受外力,并做好防水弯。

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线口直接接触。

3.7配电箱内的开关及仪表等电器排列整齐,配线绝缘良好,绑扎成束。

熔丝及保护装置按没备容量合理选择,三相设备的熔丝大小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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