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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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和案件发生,确保信用社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工和在岗学习人员。
第二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所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
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收受客户馈赠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在营业厅内外寄放客户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遇上级部门需进入营业室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室办事,应按要求出示和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由网点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条营业期间进出边后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
第十一条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三章守库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金库是信用社的重要部位,必须坚持双人值班守卫。
第十三条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夜间需做好网点内外环境的巡视检查工作,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库值守。
第十四条守库人员要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值守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第十六条进入值班室后,要检查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并将营业厅和金库报警设防。
第十七条夜间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必须验明有关证件,并有联社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检查。
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十八条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职工同时守库值班。
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十九条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值守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值守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如遇突发事情,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沉着、冷静地处置。
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每天的值守记录,换班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章运钞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运钞任务必须使用防弹运钞车,做到双人押运,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员、随车出纳必须穿戴防弹衣和头盔,押运员必须随身携带自卫武器。
第二十三条运钞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库款运送的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运钞事项。
第二十四条执行任务前应全面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携带必备的证件,严禁中途加油和无证上路,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二十五条运钞途中应坚守岗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在中途停留、搭客或办理其它一切事务,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运钞途中,要注意观察,警惕是否有车尾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运钞车到点,押运员站位要正确,要高度警惕,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运钞车,时刻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的情况,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到点停靠要到位,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运送点和停靠在监控范围内。
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情况,有情况要迅速处置。
第二十九条随车出纳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起运前点收,到点后点交,确保库款正确无误,并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运钞途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行驶,确保运钞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运钞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修复或及时处理时,应及时与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联系派车接送。
第五章金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金库必须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
管库员要挑选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正式工担任。
第三十三条金库钥匙必须双人分管,实行定向交接。
做到同进同出,各自开、锁,不得委托对方一人进行,必须随手关锁金库门。
管库员休息调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使用密码锁的金库,管理员在开启金库门时,必须一人单独进行,严禁窥视,防止密码泄露,一旦密码泄露应及时更改。
金库门关好后,必须将密码锁向左旋转2圈以上将金库门锁定。
密码要求每年修改一次,管理员休息调班,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金库钥匙须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管库员掌握,副钥匙由管库员和网点负责人密封盖章后,交联社保卫部保管。
使用密码锁的金库,须设置备用密码锁,由网点负责人设置备用密码,密封盖章后,交联社保卫部。
网点负责人调动,应及时将备用密码修改。
第三十六条金库钥匙(或密码锁)损坏或遗失时,除暂时使用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外,应立即更换锁具,严禁使用无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的金库。
第三十七条金库门或金库内的设施需要维修,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专人负责修理,并由网点负责人和管库员陪同,并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金库。
第三十八条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必须保持金库内安全、整洁。
第三十九条金库内要安装振动报警装置、监控设施、110报警设施及防潮设施和其它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霉变虫蛀、鼠咬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十条对金库内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
第四十一条上级有关部门需要进入金库检查时,需凭注明查库的介绍信,经查验证无误,在本网点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检查。
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检查,非营业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金库。
第六章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监控系统是重要的技防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四十五条管理员每天必须对监控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一次,每周不低于两次的资料调阅检查。
主要检查屏幕显示是否正常、各通道录像画面是否正常、系统时间是否正确、录像资料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四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七条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网点负责人和联社保卫部门汇报,由联社保卫部门联系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
第四十八条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四十九条网点负责人要定期对监控设施管理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周不低于一次录像资料调阅检查,并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七章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网点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
第五十二条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寄库的网点,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五十四条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五十五条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十六条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
网点负责人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网点负责人负责,各网点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十九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十条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六十一条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六十三条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放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六十四条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六十五条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九章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持枪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和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人员,并经考试、培训合格,取得持枪证后才能上岗持枪。
第六十七条枪支弹药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盗窃,并做好枪支弹药的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枪支弹药应分存、双人管理。
必须有枪库和专用枪柜,枪柜钥匙要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交叉交接。
第六十九条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办理的集体或个人持枪证,没有持枪证的,不得持枪。
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或夜间在库房巡逻时可佩带枪支。
执行完任务后,枪弹必须及时交还给管理员,入库保管。
第七十条使用枪支弹药必须进行严格登记,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无故鸣枪,严禁枪口无故对人,严禁携带枪支到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严禁持枪进入公共场所。
第七十一条枪支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进行登记。
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鸣枪的,要及时记录鸣枪理由和消耗的子弹数量,并及时按规定补充。
第七十二条枪支弹药的领用、归还要逐次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和弹药的完好状况。
第七十三条用枪单位对枪支弹药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和时间,检查人和枪支管理员同时签字。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人身和资金、财产的安全,提高全体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全县信用社业务的正常开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对营业网点造成人员、财产危害、人心恐怖和秩序混乱的特定事件。
第三条处置原则是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快速出击,灵活处置。
第四条建立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联社理事长任组长,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联社各部经理组成。
各信用社也必须建立由主任为组长,各网点负责人组成的处置本辖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第五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除按规定及时报告外,必须做到迅速处置,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第六条营业期间发生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向119报警,出纳、会计人员要全力保护和转移现金、账册、重要空白凭证等资料,其他人员应及时使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如有外来人员进入柜台进行扑救的,应安排人员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趁火打劫。
火情消除后,立即封锁现场,协助公安、消防、保险和上级主管部门勘察现场,查找原因,检查和整理可能遗漏在现场的物品,清点损失。
第七条营业场周边发生火灾,应及时向119报警。
如可能危及营业场所或情况比较紧急的,按营业期间发生火灾情况处理。
第八条值班期间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119报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寻求支援,组织扑救。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晚上发生火灾,在切断电源后,应有人坚守守卫目标,以防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一人可用电筒或应急灯照明,组织扑救,或在有关道口接应消防车,避免因地点不明而延误扑救时机。
消防队及外援力量赶到后,应安排人员加强现场警戒,及时提供有关水源、消防栓位置及灭火最佳路线,指明重点保护目标。
火情消除后,按第六条进行事后处置。
同时应加强保卫力量,确保库款及账册、资料和财物的安全。
第九条金库毗邻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119报警和向单位领导报告,注意观察火情,如有可能危及本网点安全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和门窗,在确保守卫目标安全的同时,可派一人持消防器械参加扑救。
第十条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起火,应立即停车,及时扑救,在无法扑救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措施,一方面与信用社和联社领导联系,同时拨打电话报警。
另一方面应及时将库款转移到安全地带,运钞人员必须全力保护好库款,有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报警,请求护卫,确保人员和库款的安全。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发生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并报警,利用消防栓和灭火器进行自救,同时做好工作人员的疏散和逃生工作,做好重要资料和设备的转移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第三章临柜人员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营业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营业人员应提高警惕,及时提醒网点其他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警。
(一)有戴口罩、墨镜或披风衣,不露面目,手持致命破坏器具和大铁锤、刀具、枪支等武器的人在柜台外徘徊的;
(二)进入营业厅试图关闭大门的;
(三)无故摆动、敲击柜台或门窗,试探坚固程度的;
(四)借口打电话、找人,欲强行闯入营业柜台内的;
(五)数人结伙以种种借口在柜台前纠缠,趁机探视内部虚实的;
(六)冒充客户预约提款或要求换钞币来试探网点库存虚实的;
(七)发现有人偷窥客户密码,捡拾客户开户信息的,应立即提醒客户;
(八)假装有病在柜台前昏倒,一旦临柜人员外出抢救,伺机实施抢劫的;
(九)发现其它不正常现象的。
第十三条营业期间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区别情况,沉着应对。
涉及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应贯彻先藏身、后报警、再反击的原则。
(一)营业场外或周边发生异常情况,一般采取电话求助或报警的形式解决,如确有必要由营业人员当场解决的,必须在明确内部人员分工,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走出营业场所妥善处理;
(二)发生持枪抢劫情况。
首先应选择位置迅速隐蔽,立即报警,力争外援,沉着机智,记住歹徒的体貌特征及交通工具,并保护好现场;
(三)发生持刀(械)抢劫情况。
在及时报警的同时,出纳人员及时护卫现金及印章,会计人员及时护卫好印章、密押等,向出纳人员靠拢,其余人员控制住通勤门。
如歹徒闯入柜台内抢劫的,在报警的同时,全体人员应携自卫武器或办公用具及消防器材等投入应急自卫,呼叫四邻和街上人缉拿犯罪分子。
若犯罪分子逃跑的,要坚守阵地,不要冒险追击,应及时向救援人员提供体貌特征和逃跑方向,力争抓获犯罪分子;
(四)当有人将一包裹放在柜台上或取款槽离开时,临柜人员应高度警惕。
当发现在冒烟时,在及时报警的同时,要迅速藏身,防止炸药伤人。
当发生爆炸后,要拿好自卫武器,防止犯罪分子入室抢劫,并保护好现场,向公安人员提供线索;
(五)发生诈骗冒领。
首先用暗语联系,迅速报告,拖延时间,稳住犯罪分子,人赃俱获,制服犯罪分子。
如犯罪分子未遂逃跑的,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和交通工具,寻求支援,力争抓获犯罪分子。
第四章守库人员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守库值班期间,遇有外来人员找人、打电话、寻找物品等情况时,守库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开启守库值班室门,如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临近联防单位。
第十五条晚间值班遇到冒充上级或公安部门检查或慰问时,不得开门,守库人员要提高警惕,一人做好警戒,一人选择有利位置与对方应答,通过观察窗口或监控设备,仔细观察对方的人数、衣着、面貌特征、口音、举止动作及周边情况,察看有无本网点领导或联社保卫部门人员陪同。
认为来人行为可疑或发现领导被胁迫等情况时,应由一名值班人员与之周旋,另一人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晚间值班发生报警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守库人员应立即拿起自卫武器,互相联络,不要开灯,在安全范围内通过嘹望孔、监控设备或其它方法小心观察情况,严禁开启守库室门外出巡视。
如较长时间未发现其它异常情况,即可打开照明设备,通过猫眼、嘹望孔或监控设备观察情况。
第十七条值班期间发生犯罪分子正在撬门或破窗时,守库人员要相互联络作好防范准备,迅速启动报警系统,并电话报告有关部门。
如犯罪分子已破窗或破门进入营业室时应及时拉响110报警器,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或与联防单位联系请求支援,同时拿起自卫武器守住值班室门,等到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赶到后,经确认无误后,才能打开值班室门,汇报有关情况,做好事后工作并作详细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守库值班期间如发现电线、电话线、报警器线路遭到破坏,原因、情况不明时,守库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开门外出,并用其它方式立即报警或大声呼救,争取联防单位的支持。
第五章押运人员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押运途中遇交通堵塞,一时难以疏通或不能绕行的,押运人员要加强戒备,主动向交警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情况,请求协助,开道放行。
第二十条运钞途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理时,应主动向交警出示有关证件,讲明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要求尽快处理或先放行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运钞途中发生车辆故障的,除留一人在车上看守外,其余人员应下车在周围做好警戒,不准无关人员接近。
如短期内不能修复的,可就近联系公安或兄弟单位给予协助,如车辆离本单位较近,应通知本单位尽快派车接替。
第二十二条运钞途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押运人员在保护好守卫目标的前提下,向交警说明情况尽力达成先放行后处理的意见。
如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要在保护好押运物品的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交警、公安人员。
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拦截过往车辆,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或向120求助。
如围观人员较多或现场秩序难以控制,而交警又未赶到时,押运人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好守卫目标的安全,并立即向110报警及向本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钞途中遇交警检查时,押运人员要保持警惕,汽车不熄火,人员不下车,注意检查人员身份真假。
当确认是假冒交警后,应拒绝检查,尽快脱离现场,并将情况向本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如一时不能确认交警身份真假的,运钞车必须停靠在无物体阻挡、随时能启动的位置,请求检查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态度应和蔼,并密切注意检查人员的举动和周围情况。
如对方无理不放行,或意欲强行登车检查的,押运人员可发出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强行驱车驶离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运钞途中发现前方有路障不能通过时,驾驶员应选择合适地点停车,汽车不得熄火,押运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一切防范准备。
如证实情况可疑或存在危险时,押运人员不能下车,驾驶员要迅速倒车或调头驶离路障地点,绕道行使或返回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运钞车在营业网点交接款箱时,如遇到犯罪分子抢夺,押运人员必须相互配合,立即报警并奋力还击,尽力阻止犯罪分子靠近汽车。
驾驶员应迅速锁住车门,网点人员要立即报警并及时参加护款行动,共同努力制止犯罪分子。
若发生持枪抢劫,押运人员要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报警,尽力保护款项。
若为持枪押运,押运人员应立即鸣枪示警,如鸣枪示警仍不能制止犯罪分子的,可开枪射击。
当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时,押运人员应停止射击,驾驶员应坚守岗位,锁闭车门,等待支援。
必要时可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到安全地方,防止犯罪分子劫车逃跑。
第二十六条本处置预案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县信用社职工生命和资金、财产的安全,促进我社各项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根据省联社印发的《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保卫责任,是指全县信用社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及各工作岗位的所有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防范各类案件发生所担负的岗位责任。
第三条案件责任是指由于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案件发生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四条案件责任追究范围,为全辖营业场所管理、金库管理、押运管理中发生的责任性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等案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全体正式员工、短期合同工和学习人员)。
单位内部发生的经济案件,比照本办法追究案件责任。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联社理事长、主任、分管领导对全县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主要责任:
㈠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安排、检查、总结安全保卫工作;
㈡结合辖内工作特点,抓好职工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教育,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㈢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全辖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㈣组织制定相应具体的防范案件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㈤严格枪支管理,经常检查枪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㈥对全辖网点发生的各类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
㈦根据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安全设施达标建设;
㈧与各信用社主任签订年度安全防范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和分社主任对所辖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主要责任:
㈠及时贯彻落实联社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教育,组织防暴预案学习,提高职工防范能力;
㈡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相邻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
㈢经常检查本单位及辖内营业网点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定期查库;
㈣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㈤及时整改和落实安全隐患,按规定标准建设安全防范设施;
㈥按要求与辖内网点负责人和员工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
第七条联社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全辖的安全保卫工作。
主要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上级保卫部门、联社和当地公安部门布置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辖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意见、有整改结果;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处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四)管理、指导、协调专(兼)职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押运工作;
(五)负责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守押人员进行防暴预案演练;
(六)负责对各类案件的预防、管理、报告和通报预警工作;
(七)协助人事部门定期开展对要害岗位人员的行为考核工作;
(八)协助信息部门做好全辖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
(九)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暴预案演练;
(十)完成联社领导、公安部门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八条联社各职能管理部门,在制订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开展业务工作时,都应在各个环节上,经常对全辖网点安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辅导、督促工作。
第九条各网点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员工要严格履行岗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