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17复习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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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17复习过程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资质认定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信息

名称: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26024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环节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3、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流程图见附录1。

(二)经办要求

表1:

受理审查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受理申请

审查部门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责任人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职责和权限

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审查内容

1、是否属于许可对象;

2、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3、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审查方式

审查书面材料

审查程序

1、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属于许可对象;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填写规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规范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确定

1、材料符合要求,建议受理。

2、材料不符合要求,建议不予受理。

审查期限

受理审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适用于首次申请)。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注意事项:

1、对于因相关人员过问,从而影响审批公正性、科学性的应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2、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相关责任:

从事资质认定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2:

技术评审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技术评审

审查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评审组

责任人

评审组成员

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审查内容

1、申请机构是否具备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

2、管理体系是否满足准则要求并有效运行。

审查方式

文件审核或者现场确认

审查程序

1、按照准则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2、符合要求的,提交国家认监委;

3、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后,提交国家认监委。

审查结论确定

1、符合要求的,建议通过评审;

2、不符合要求的,建议不予通过评审。

审查期限

评审工作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文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及相关附件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注意事项:

1、对于因相关人员过问,从而影响评审公正性、科学性的应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2、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

相关责任:

资质认定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表3:

许可审查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许可审查

审查部门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责任人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职责和权限

审查评审结论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3、评审结论是否合理。

审查方式

审查书面材料

审查程序

1、完整性和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组修改;

2、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要求的,逐级审批;

3、根据评审结论作出许可审查决定。

审查结论确定

1、评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

2、评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审查期限

许可审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文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准予许可的,直接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再发放准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注意事项:

1、对于因相关人员过问,从而影响审批公正性、科学性的应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2、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相关责任:

从事资质认定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包括:

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1、书面审查

(1)适用情况:

适用于不涉及能力调整的人员变更、标准变更等,申请机构填写相应的变更审批表,国家认监委进行书面审查。

(2)法定审查内容:

机构提交的申请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评判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审查程序:

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审批人员或者指定的技术专家书面审查。

(5)审查期限:

自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各级审查人责任:

同经办要求。

(7)审查意见(结论):

批准或者不批准。

(8)收费:

不收费。

2、现场评审

(1)适用情况: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复查、扩项、地址搬迁确认等情况,国家认监委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确认。

(2)法定审查内容:

机构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3)审查评判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审查程序:

国家认监委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

①预备会议:

听取机构的情况介绍,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要求。

②首次会议:

说明评审目的、依据、内容、方法、结论确定原则和工作纪律等;告知机构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请机构配备陪同人员。

③现场评审确认。

对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确认、与关键岗位人员座谈、进行现场试验、查阅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记录、核查体系运行情况及相关文件。

④内部及沟通会议:

汇评审查意见,讨论并确认不符合事实;与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就评审情况进行正式的沟通;填写评审记录及编写评审报告。

⑤末次会议:

通报评审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5)审查期限:

自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机构自身原因和需要整改的除外)。

(6)各级审查人责任:

同经办要求。

(7)审查意见(结论):

通过评审或者不通过评审。

(8)收费:

不收费。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监督检查部门

国家认监委

(二)工作权限、岗位职责

国家认监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评审工作和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申诉

1、途径

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

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受理条件

(1)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①有明确的被申诉方;

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资质认定工作范畴。

(2)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①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申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

当事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不属于资质认定工作范畴的。

3、受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办理程序

申诉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

国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5、处理时限

国家认监委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国家认监委主管委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申诉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4)投诉

1、途径

应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投诉书。

2、受理条件

(1)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提供相关初步证据;

投诉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

(2)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投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

涉及的内容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投诉事实不清,且无法核实的;

不符合前款有效投诉规定的;

对同一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受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人有有效联系方式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办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证据或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有关方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5、处理时限

国家认监委应当在受理当事人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国家认监委主管委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投诉案件办结后,投诉人有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四、相关责任

(一)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1、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2、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3、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4、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5、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二)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1: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许可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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