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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地方海事局

蚌埠市地方海事局

一、行政机关主体

单位名称:

蚌埠市地方海事局

单位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97.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全国人大

2004.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2000.9.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84.11.1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8.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3.20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4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6.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国务院

1995.1.1

6

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务院

2007.9.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国务院

1993.2.14

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交通部

2007.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57.10.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2005.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部

1997.11.5

7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6.5.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交通部

2007.1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部

2004.8.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部

2006.6.1

规章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交通部

2005.6.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交通部

2006.4.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8.1.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8.5.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08.7.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08.10.1

19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09.1.1

20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省政府

2002.4.1

21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2001.1.31

22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

办法

省政府

2002.4.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审批(共15项)

行政许可

1、船舶过驳危险货物或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2、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前款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3、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含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及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5、运载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关于省交通厅经省政府批准下放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皖交办〔2005〕5号)

6、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7、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

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

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

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

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8、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

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10、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11、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船舶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甲板和舱室。

(二)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12、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非行政许可

1、船舶名称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2、船舶定期签证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八条:

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港务监督申请。

3、国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船舶航行必须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行政处罚(共126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4、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航、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处罚种类:

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7、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8、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处罚种类:

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9、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处罚种类:

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10、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

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1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13、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14、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处罚种类:

警告、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5、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

处罚种类:

吊销、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6、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处罚种类:

警告、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7、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处罚种类: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处罚种类: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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