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67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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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67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67项)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及数量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一
行政许可
共1项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安监局
二
行政处罚
共351项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安监局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条
安监局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条
安监局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一条
安监局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二条
安监局
6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安监局
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安监局
8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安监局
9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安监局
10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安监局
11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安监局
1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安监局
13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五条
安监局
1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五条
安监局
15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五条
安监局
16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五条
安监局
17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安监局
1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安监局
19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安监局
20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安监局
21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安监局
22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安监局
23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七条
安监局
24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八条
安监局
25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八条
安监局
26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八条
安监局
27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八条
安监局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九条
安监局
29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条
安监局
30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条
安监局
3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安监局
3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安监局
33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安监局
34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安监局
35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安监局
3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安监局
3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安监局
38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安监局
39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九条
安监局
40
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监局
41
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监局
42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监局
43
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监局
44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监局
45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监局
46
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安监局
47
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安监局
48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安监局
4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安监局
50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监局
51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安监局
52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安监局
53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安监局
54
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安监局
55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安监局
56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安监局
57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安监局
5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安监局
59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条
安监局
60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条
安监局
61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条
安监局
62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条
安监局
6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安监局
64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安监局
65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安监局
66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安监局
67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安监局
68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二条
安监局
69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二条
安监局
70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二条
安监局
71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二条
安监局
72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二条
安监局
7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74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75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76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7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78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79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80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81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82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83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安监局
84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安监局
85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六条
安监局
86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六条
安监局
8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六条
安监局
8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六条
安监局
89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六条
安监局
90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六条
安监局
91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六条
安监局
92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六条
安监局
93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七十八条
安监局
94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八十条
安监局
95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八十一条
安监局
96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八十一条
安监局
97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八十一条
安监局
98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第八十二条
安监局
99
用人单位未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
安监局
100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五条
安监局
101
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安监局
102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安监局
103
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安监局
104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安监局
105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安监局
106
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安监局
107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安监局
108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安监局
109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安监局
110
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