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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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材料宣传材料n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把社会保第十七条把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n未参加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意味着不能享受相关未参加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意味着不能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年老之后没有养老金;患病不能报社会保险待遇;年老之后没有养老金;患病不能报销医疗费用;如果职工投诉或举报单位被迫补缴养销医疗费用;如果职工投诉或举报单位被迫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很重的惩罚性保费支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很重的惩罚性保费支出。
出。
一、一、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社会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包括:
养老养老保险、保险、医疗医疗保险、保险、失业失业保险、保险、工伤工伤保险、保险、生育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保险五个险种。
二、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n
(一)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n城镇职工:
城镇职工:
n根据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条规定:
号)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n根据根据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京政办发200260号)要号)要求,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自2003年起全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年起全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3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
非财政供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按,也要按60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n根据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国家机关和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市劳险字第640号文件号文件规定:
规定: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86年年10月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区、县、局区、县、局(总公司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n农民工:
农民工:
n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京劳险发199999号)号)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n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二条规定:
号)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n
(二)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n城镇职工:
城镇职工:
n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市政府2005年年6月月6日日158号令)规定:
号令)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n关于军队驻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队驻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京劳社医发发【2004】183号)规定:
军队驻京各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号)规定:
军队驻京各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要按规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n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
号)规定:
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应当在2005年年4月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n农民工:
农民工:
n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规定:
外号)规定:
外省市农民工自省市农民工自2004年年9月月1日日起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起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外地农民工外地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n本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
本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京劳社办发200599号),执行时间:
号),执行时间:
2005年年8月月1日日。
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n(三)失业保险(三)失业保险n根据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年9月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号令发布,根据根据2007年年6月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号令修改)n“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本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本规定所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n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合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n(四)工伤保险(四)工伤保险n按照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市政府令第48号),自号),自2000年年4月月1日起,本市日起,本市建立工伤保险。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建立工伤保险。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2004年年1月起开始执行国务院月起开始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375号)。
号)。
条例条例第二条规第二条规定: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险”。
人员范围包括所有职工。
人员范围包括所有职工。
n依据:
依据: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工发(京劳社工发200661号)规定,号)规定,自自2006年年7月起,月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统筹。
”n根据:
根据:
关于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劳社工发(京劳社工发200734号)规定,自号)规定,自2007年年4月月1日起,日起,全额拨款的中央在京的事业单位、北京市的事业单位,凡全额拨款的中央在京的事业单位、北京市的事业单位,凡未被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未被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均要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均要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n(五)生育保险(五)生育保险n根据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第第154号令,号令,2005年年7月月1日起实施)。
参保范围包括:
本市行日起实施)。
参保范围包括: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及民办非企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