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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授信管理体制,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授信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客户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四条本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已评级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本行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会计报表;

(2)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

(3)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帐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

(4)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A级以上的客户。

(5)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六条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客户授信对象。

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另构成统一授信对象。

第七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本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八条对统一授信对象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企业,我行原则上不再提供授信支持。

如支行认为需要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可申请对客户进行单笔的临时授信。

第三章统一授信方式

第九条统一授信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本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在该额度内可确定授信品种、期限。

内部额度授信是我行的商业秘密,不允许对外部公布。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总部在对客户确定内部统一授信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客户,可以实行公开统一授信。

1、信用级别AA级(含)以上;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3、近三年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违约行为,签订《授信额度协议》。

对确定的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客户可以在本行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授信。

第四章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条最高授信额度取决于客户的有效净资产、信用等级和各金融机构已提供的授信额及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

1、计算公式。

最高授信额度计算公式为:

Q=C×R-S

其中:

Q:

有关年度本行对客户最高综合授信的额度。

C:

客户的有效净资产,即经支行现场调查核实所有者权益各科目真实性,对不实部分从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剔除后剩余部分为有效净资产。

R:

信用指数,是客户信用系数所对应的系数(具体见表一:

客户信用系数表)。

S:

各金融机构已提供的授信额及客户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额。

提供了100%保证金的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

表一:

客户信用系数表

①实收资本。

注册资金是否是自有资金,是否存在用借款入股,或验资后抽逃资本等情况。

②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实物入账是否符合财务核算规定。

③未分配利润。

核实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

3、在以上核实的基础上剔除所有者权益科目虚假部分,形成有效净资产。

①实收资本不能说明资金来源的、用借款入股验资后资金抽逃的,要从所有者权益中剔除。

②资本公积资金来源不实,或不是按财务规定核算资本公积科目,对不实部分和违规入账的资本公积在所有者权益中剔除。

③对净利润不实部分和没按规定税率扣除所得税部分要从所有者权益中剔除。

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不意味着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达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支持,只是为本行进行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按照审慎原则,如对客户所有者权益科目不能全部核实其真实性,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如提供的原始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及明细帐目等不齐全,或现场核实时发现帐表、帐帐、帐实不符等(主要资产、负债、损益科目帐实相差20%-30%),核实其最高授信额度时,原则上可参照下述标准执行:

(1)对AAA+级与AAA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90%;

(2)对AA+级与AA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80%;

(3)对A+级与A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70%;

(4)对B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能高于年初实际信用余额,原则上只收不放;

(5)对C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核定授信额度,并要制定压缩计划,逐步压缩。

对因财务资料达不到评级要求或其他原因不能评级的,以及首次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其最高授信额不能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70%。

第十二条对集团公司客户统一授信以整个集团为单位。

①集团客户不能获得合并报表的要在单一客户信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核实、控制、管理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②能够获得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采用合并财务报表的方式核定、控制和管理集团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对关联客户(不是集团公司的客户)统一授信,除依据关联客户每个成员单位自身情况外,还需认真审查分析关联客户的整体情况以及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合并报表的包含关系、发生关联交易等情况,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再确定关联关系客户(按集团客户对待)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按照《中国人民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客户授信总额的控制以通知为依据。

(1)对单一客户授信,如计算结果超过客户有效净资产而不超本行资本净额10%的,按不超其有效净资产确定授信额度;如计算结果同时超过净资产和本行资本净额10%的,按本行资本净额10%确定授信额度。

(2)对集团客户授信,如单户授信额度相加合计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按实际计算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如计算结果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按资本净额的15%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每年核定一次,有效期均为一年,一年到期前需提前十五天申报审批。

第五章统一授信组织及程序

第十六条总部授信审查部门是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客户整体信用及相关资料、复测客户信用等级、确定单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中统一向集团客户授信等。

各支行的授信评审部门是统一授信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的信用评级、客户所有者权益科目的核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申报和执行,负责授信品种的分配。

第十七条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各支行要配备负责人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负责现场核实客户所有者权益,确定客户净资产;

(2)负责客户同本行其他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

(3)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并登记授信额度使用台帐;

(4)每半年按户对授信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报总部授信审查部门;

(5)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

第十八条授信有效期满后,各支行要及时对客户统一授信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总部授信审查部门。

主要内容如下:

(1)统一授信的综合收益;

(2)授信额度构成的合理程度;

(3)改进及加强授信管理的意见;

(4)拟定下一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管理方式;

(5)授信客户资产质量等。

第十九条实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不降低本行对客户单笔授信条件的要求。

每笔授信仍然要按照有关授信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对未实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必须进行评级授信,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条客户统一授信业务程序:

(1)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各支行的授信评审人员根据核实后的客户信息和财务报表进行初评,并报总部授信审查部门审查。

(2)各支行的授信评审部门根据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确定相应的信用指数,并现场核实所有者权益,确定有效净资产,计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写《评级授信申报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3)总部授信审查部门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复测企业信用等级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呈报主管副行长审核后报审贷会,专题研究审议核定客户信用等级、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负责对客户进行授牌、授证、授信等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章统一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部授信审查部门、各支行应对每一个授信对象建立相应的台帐,记录每笔授信的数额、担保方式、授信种类及授信的实际发生、收回、结清情况和已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并进行监控(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使用台帐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客户统一授信实行逐级监督检查制度。

总部应对各支行授信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各支行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的动态管理

(1)由于客户在他行社授信额减少,对外担保减少(与确定授信额时相比),或增资扩股,需调增本行授信额时,由客户向授信支行提出调增授信的申请,授信支行按季末企业征信系统显示的他行授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现场调查核实的客户季末授信额、对外担保额,测算新的授信额。

授信支行按以下程序操作:

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已用授信和对外担保→填客户评级授信申报审批表→支行内部批准→报总部授信审查部门→主管副行长审核同意→审贷委审议→行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填《客户评级授信申报审批表》时,只考虑此客户他行社授信减少额、对外担保减少额和增资扩股金额为依据来调增本行授信额,其他因素(如信用级别、有效净资产其他变化等)不再考虑。

(2)单户贷款最高授信额、集团客户最高授信额。

因本行净资产增加调增时,若需对已授信客户最高授信额调增,授信支行操作程序与上相同,或由总部授信评审部门统一调增。

(3)客户他行授信增加、对外担保增加时,授信支行可适度调减该客户本行授信额。

操作程序:

调查核实授信额和对外担保的减少额→填审批表→支行内部批准→报总部评级授信审查部门备案。

(4)客户发生不利于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化(负面影响)时,授信支行可调减客户授信额度,操作程序与上同。

以上调整可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支行有责任向总部授信审查部门及时报告,总部授信审查部门可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1)客户未经我行同意,实施或者着手实施兼并、分立、合资、承包等有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行为;

(2)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3)客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5)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6)行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7)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改变;

(8)客户擅自改变授信资金用途;

(9)客户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10)客户出现拖欠我行授信资金的情况;

(11)客户未按本行的合理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12)本行认为有必要下调其授信额度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总部应加强对授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生以下情况的要按照《贷款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信用;

(2)越权审批客户授信额度;

(3)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假财务报表,以帮助客户获得授信额度,对客户所有者权益不认真核实,致使客户以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净利润等获得较高授信额度;

(4)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不及时报告,导致信贷风险扩大,或造成本行信贷资金损失;

(5)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办理授信业务;

(6)使用可循环授信额度及其他备案事项未及时到总部备案;

(7)其他违规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总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纠正;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

(4)其他纪律和行政措施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使用台帐

附件2: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使用台帐

客户名称: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万元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日期:

信用种类:

金额:

已使用:

授信额度剩余:

授信额度登记人:

附件2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

我行受理授信业务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测算授信额度—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额度使用。

一、授信申请

1、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向支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的复印件。

(2)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信事项授权书。

(4)企业基本情况、主要领导、股东、财务人员的主要经历。

(5)申请授信前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7)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的资料。

2、有保证人的,还应提供:

(1)保证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事项授权书;

(3)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4)前三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3、提供抵(质)押方式的,还应提供:

(1)抵押(质)物产权证明书原件;

(2)抵押(质)物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物的证明材料(以国有房地产抵押的,须有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集体房地产抵押的,须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

(3)抵押(质)物清单;

(4)抵押(质)物财产保险单。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

支行受理申请后,应指定专职人员对拟授信客户进行全面调查,基本内容:

(1)客户的合法性。

调查客户是否法人或有法人授权、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检、法人代码证书是否属实,提供的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有效等。

(2)核实客户所有者权益各科目的真实性,对虚假部分予以剔除。

(3)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

(4)客户的资信状况。

其原有债务是否如期偿还,有无不良记录,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

(5)客户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素质、还款意愿等。

(6)客户的行业背景和发展前景。

(7)银企关系。

包括客户在我行的授信现状、存款、结算情况以及他行授信情况。

(8)客户和保证人的负债状况。

(9)客户提供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能力。

(10)其他需调查的情况。

三、测算综合授信额度,提交授信额度申请报告和授信额度申报

调查结束后,按照已评定的信用级别,测算授信对象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提交授信额度申请报告报告、《评级授信申报审批表》至总部审查部门审查。

1、授信额度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经测算后确定的客户的需求;

(2)客户的财务、经营、资信情况和客户的信用等级;

(3)客户的前景预测及行业发展前景;

(4)客户在本行授信业务的现状;

(5)客户在本行的存款、结算往来等情况;

(6)他行已经和拟给予的授信额度;

(7)客户已提供的担保方式和对外担保额;

(8)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2、授信额度申请的内容:

(1)拟给予客户的授信方式;

(2)拟给予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

(3)拟给予客户的分类授信额度;

(4)授信限期;

(5)核定的依据。

四、授信审查

总部审查部门应对提交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授信额度申请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审贷委员会审议。

1、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规性审查,对信贷员的调查工作进行全面审查,看其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程序进行,评价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质量;

(2)合法性审查,看贷款的直接用途,看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我行有关规定;

(3)安全性审查,根据支行提供的材料审查授信对象生产经营状况及资金实力,审定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及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在此基础上对核定授信额度的风险性作出判断;

(4)支行申请的授信额度适度性;

(5)客户现有融资的适度性和主要风险;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7)复核测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保证方式。

2、审查的时间要求:

(1)对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核定,审查人应在接受审查任务后5个工作日(对存在疑难问题的可延至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报有关人员复审,复审同意后提请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2)对需要支行补充资料的,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审查工作单,要求支行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对疑难问题可延长至3个工作日),逾期未补充完整的,将中止审查退回支行,支行若仍需办理该项业务,应将资料整理齐全后再重新申请,审查流程重新开始。

3、授信审核。

部门审查后呈报主管副行长审核,审核同意报审贷会。

五、授信审批

审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行长审批。

审批通过后,审查人应及时做好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及时通知有关支行进行业务处理。

六、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对单个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是我行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不是我行必须达到的向授信对象提供的信用支持额度。

其实际使用时要受到我行自身承受能力(如本行注册资本金、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计划指标、资金来源等)、受权限和经营范围的制约以及对客户实际用途、风险控制、合规性等方面的影响。

各支行只能在对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内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逐笔报总行审批(备案)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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