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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条例

陕西西咸新区条例

(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和促进西咸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西咸新区建设,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进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和西咸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西咸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原则﹞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城乡一体、规划科学、生态文明、文化传承、探索创新的原则,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咸新区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发展活动的领导,统筹安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在土地规划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相关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协调、处理西咸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快西咸新区开发建设。

西安市、咸阳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和有关社会管理方面支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西咸新区发展。

第五条﹝管理机构职责﹞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西咸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措施;

(二)编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做好产业布局、重大改革举措等相关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五)发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境内外合作开发项目,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优势项目;

(六)做好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等相关工作;

(七)为金融、检验检疫、海关、税务等机构或者单位进驻提供便利;

(八)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以及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文物保护以及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支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措施,除需国家审批、核准或者国家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外,其余审批权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办理,并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协调西安市、咸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西咸新区的开发建设。

西咸新区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协调西安、咸阳两地有关西咸新区的公安工作,做好西咸新区的治安、户籍、交通等社会管理工作。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机构建设﹞省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指导、帮助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工作机构,支持、配合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西咸新区设立派出机构。

第八条﹝工作机制﹞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审议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重点项目选址、新区重点区域项目、重要项目规划方案等重大事项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财政管理权,报告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做好新区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创新发展﹞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机制,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探索科学发展方式,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运行体制。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组织开发建设,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编制西咸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西咸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

编制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批准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依法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合理划分功能分区,限定城镇发展边界,禁止在建设区外侵占耕地、林地和无序蔓延发展。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西咸新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西咸新区应当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退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西咸新区可以依法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与进驻新区有关项目单位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土地收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可以按比例留存西咸新区,作为西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留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以及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以航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为主的立体化综合交通系统,组织建设西咸新区与西安、咸阳两地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完善城市路网与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的衔接;建设区内骨干路网,发展快速道路、城市轨道、大运量公交等交通方式,构建区内便捷通畅的交通体系,实现零距离换乘。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建设,推行综合管沟模式;推进数字化建设,实现高速宽带无线网络全覆盖,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建立健全减灾防灾系统,全方位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建设﹞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委托依法做好新区内建筑行业管理、水资源规划管理、新(改、扩)建水工程、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等工作。

第十八条﹝产业发展﹞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建成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立产业项目评价、准入和退出机制,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以及产业引进的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项目库建设﹞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点产业项目库,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申报国家重点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区域合作﹞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以航运物流、科技创新、研发设计、文化创意、金融保险、商业服务、法律服务、休闲旅游、教育培训等为重点,加强与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全方位合作,提升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贸易合作﹞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国际贸易合作机制,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自由贸易服务。

第二十二条﹝医疗合作﹞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与国内外医疗服务合作,通过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集聚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扩大医疗服务市场,引入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和先进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教育合作﹞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与国内外教育服务合作,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在西咸新区开展人才培养,吸引世界知名教育机构、国内重点院校参与西咸国际文化教育园区建设,构建国际文化教育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科技合作﹞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国内外科技合作,加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吸引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机构进驻,支持国内外企业在新区设立研发中心,建设创新产业基地;创建国家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促进科技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国家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建设,重点发展大数据服务等新型信息技术产业。

第二十五条﹝环保合作﹞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周边地区合作开展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合作与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国内外企业在西咸新区发展清洁项目,加强与国内外企业在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引导新区内企业采用有效的污染物减控措施和清洁生产技术,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环保节能﹞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技术的应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增效,推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和生态农业。

第二十七条﹝生态保护﹞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新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用地性质,缩小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文化遗产保护﹞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新区内周、秦、汉、唐历史文化和新发现的遗址、遗存以及渭北帝陵带等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第二十九条﹝湿地保护﹞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区,将湿地保护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保护界标,对湿地实施有效保护。

第三十条﹝发展支持﹞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可以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孵化器、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和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可以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人才引进﹞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人才引进激励措施,吸引各类人才到西咸新区创业、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保障转移人口融入新区。

第三十二条﹝公共服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为新区居住的人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十三条﹝住房保障﹞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新区建设发展需要,配置适量的租赁型保障住房,完善普惠公平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为人才引进、企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征求意见﹞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新区用地或者从其地下穿过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当征求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意见。

西咸新区相邻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对新区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征求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公众参与﹞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社会服务模式,支持和引导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新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鼓励规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驻西咸新区,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鼓励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西咸新区建立机构、开展业务。

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开发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新区开发建设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的;

(二)引进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产业的;

(三)未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的;

(四)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五)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造成破坏的;

(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西安市、咸阳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西咸新区开发建设提供便利和支持,影响或者延误新区开发建设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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