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040001(2002)经济合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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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040001(2002)经济合同管理.doc

B3100GQAQ(2002)012

QG040001

QG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齿轮总厂企业标准

QG040001-2002

代替QG040001-1997

经济合同管理

2002-06-28发布

2002-07-08实施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发布

前言

QG040001-2002

  本标准按QG000101《管理标准编写规则》和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G040001-199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标准化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厂长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崔杨康、沈坚妹。

本标准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

――QG/SQC01-04-94《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QG040001-1997。

4

GF02-27

沈坚妹

02-05-28

李德忠

02-06-08

宣向阳

02-06-18

杨春保

02-06-28

3

GF98-01

崔杨康

98-02-18

宣向阳

98-02-18

周志凡

98-02-18

尤石梁

98-02-18

2

GF97-02

崔杨康

97-03-01

宣向阳

97-10-15

周志凡

97-10-16

冯自强

97-10-18

1

朱明兴

94.04.01

宣向阳

94.04.01

周志凡

94.04.01

陈因达

94.04.01

序号

通知书

编号

编制

或更改

日期

校核

日期

审定

日期

批准

日期

编制方式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企业标准履历

3

经济合同管理

QG040001-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颁布的《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技术合同法》

1987年1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

1999年10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术语和定义

3.1经济合同

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

3.2经济合同管理

本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种类型的经济合同,在其生效前后,按管理职能所实施的签约、审批、检查等程序的规范。

4职责

4.1加强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减少纠纷的原则,保证各项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4.2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种类型含有经济性质内容的合同、协议、章程等契约,均受本管理标准的约束。

4.3企业对经济合同,实行“统一领导、业务归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按其归口的业务范围内,由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负责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4.4获得企业法人委托证书的代理人,必须按照授权证书确定的范围、权限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不得在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经济合同。

4.5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内容完整、条款齐全、责任明确、文字清楚,当事人之间全面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4.6企业负责组织各业务归口部门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进行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合同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

4.7负责对企业内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审查,业务指导和法律咨询。

4.8负责对企业内经济合同专用章、委托证书、合同文本的管理和控制。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经济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5.1.1产品销售合同归口于商务部。

5.1.2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辅助材料、燃料、工艺协作件、外协件、委托加工件等经济合同归口于采购部。

QG040001-2002

5.1.3劳防用品、安全等经济合同归口于生产经营部。

5.1.4刀具、动力设备、备品备件、设备大修、设备安装等经济合同归口于采购部。

5.1.5基建工程及相关配套服务合同、绿化设施、建筑物维修等经济合同归口于规划发展部。

5.1.6设备转移、废旧物资处理、综合服务、设备租赁等经济合同归口于资产经营部。

5.1.7其他各类经济合同,按业务范围划分归口管理。

5.2委托代理

5.2.1委托代理人条件

5.2.1.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2.1.2具有一定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5.2.1.3熟悉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业务知识,了解市场信息。

5.2.1.4掌握一定的谈判技巧和签约水平。

5.2.1.5忠于企业、忠于守职,保守企业经营和技术秘密。

5.2.2委托代理人的产生,由企业法人代表提名或所在部门推荐,组织审查,对符合上述5.2.1条款规定条件的人员,报企业法人代表审批后,由审计室负责办理法人委托证书,取得代理人资格。

5.2.3法人委托证书仅限于受托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再委托他人使用。

受托人调离原岗位或本企业,代理人资格自然终止,应主动将法人委托证书交与审计室,并由审计室办理注销手续。

5.3经济合同的签订原则

5.3.1委托代理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了解、掌握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即签订经济合同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5.3.2了解对方当事人有无签约权,即是否是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有无超越代理权,超出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以防欺诈。

5.3.3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资信即:

资金和信用;履约能力即:

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工艺技术等方面的情况。

5.3.4审查经济合同的立项、条款内容是否完整、合法,企业的利益是否受到保护。

涉及企业技术和销售经营秘密的内容,合同中应订立保密条款或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5.4经济合同的审核、批准

5.4.1经济合同实行内审、会签制度,除销售合同以外,凡纳入企业生产计划,发展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种类的经济合同,在其生效前由各业务归口部门统一送交厂审计室进行审核。

5.4.2生产经营部、采购部按生产计划订的经济合同,由审计室审核后,可以分别按如下要求处理。

5.4.2.1对经济合同条款齐全、价格正确、文字清楚、符合企业生产计划的合同,作出准于签约的审核意见,并进行合同编号、登记。

5.4.2.2对经济合同条款缺省、内容不全、文字不清、价格计算错误或不符合生产计划要求的,具备其中一项的,应退回原签约的管理部门,重新改正后再送审。

5.4.3除5.4.1、5.4.2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类经济合同,送审部门应事先填好《送审报告单》(见附录A),后送交审计室,经审核,对符合5.4.2.1条款中涉及经济合同规定的要求,审计室应填写《经济合同会审单》(见附录B),报送主管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经济合同,并进行编号、登记。

对不符合要求的经济合同按5.4.2.2条款规定办理。

5.4.4审计室将符合规定的经济合同两本正本进行编号、登记后,一份转送财务部,财务部在收到经济合同正本后,应按经济合同确认的付款方式、期限履行。

一份由审计室自留年终归档,其中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电报、信函、传真、图表等涉及合同内容的材料随原合同一并归档。

5.5经济合同文书资料及印章

QG040001-2002

5.5.1企业及各归口业务责任部门,对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建立经济合同签订、审批、履行、纠纷处理等情况台帐和资料管理。

5.5.2财务部对审计室转送来的经济合同,按业务归口范围要求,对合同分类管理,贴印花税票。

5.5.3经济合同专用章由厂长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专用章上标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名称字样,并按归口业务部门进行分类、编号,由审计室登记注册后,发至各归口业务部门使用、保管。

5.6经济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及纠纷

5.6.1经济合同在生效前后,发生变更、中止、终止、解除等情况,其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6.2因企业生产计划调整,涉及经济合同需要变更内容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审计室审核、备案。

5.6.3因质量、价格等原因,或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中止、终止、解除条件的出现,由原签约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厂长批准后,原件或复印件送审计室、财务部备案。

5.6.4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调解不成的则按法律程序处理。

6报告与记录

6.1对各业务归口部门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

6.2对各业务归口部门合同台帐、合同文本的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

6.3对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了解、审查。

6.4对上述6.1、6.2、6.3条款规定执行的检查,由厂长办公室、审计室、财务部等管理部门负责。

6.5对检查后的情况应写出检查报告送主管厂长审阅,对存在的问题,通知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并将整改后的情况反馈给6.4条款规定的管理部门。

6.6对检查中发现的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或因经济合同纠纷给企业在信誉上、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害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权向主管厂长提出调整人员或吊销法人委托书的建议。

6.7在检查、整改传递活动中,产生的文书资料,保存期限为二年。

QG040001-200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上汽股份汽车齿轮总厂

送审报告单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合同编号

合同内容

性质

承接单位

制造单位

标的

数量

单价

(万元)

面积

(M2)

土建

公配

总价

(万元)

标的

数量

单价

(万元)

面积

(M2)

土建

公配

总价

(万元)

送审说明

经办人日期审核人日期

QG040001-2002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上汽股份汽车齿轮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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