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二三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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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二三节
上篇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基本概念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2)合意要有债的内容;
(3)合意要有一个外在的形式。
【结论】合同=合意+债
第二节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3)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其调整的范围。
第三节合同的主体
一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签订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二法人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机关法人
指国家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
包括:
(1)立法机关
(2)行政机关
(3)审判机关
(4)检察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由国家拨给经费,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
学校、医院、剧团、图书馆、研究所等。
4社会团体法人
公民志愿组成的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如:
社会公益团体、协会、学会等。
三其他组织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
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与订立的概念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即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主体上的要求:
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
2内容上的要求:
具备必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
(1)关于“一般包括”的解释:
一般包括并不意味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
但“标的”、“当事人名称”是每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而其他条款则视合同具体情况而定。
(2)关于“标的”、“住所”等主要条款的解释。
3形式上的要求:
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合意。
三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
四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关系
(1)合同的订立是达成协议的过程,反映的是“线”;
(2)合同的成立是达成协议的结果,反映的是“点”。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
1概念: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2.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至少应当具有合同成立所必须的条款。
即要约的内容需达到一旦被受要约人全盘接受(承诺),合同就告成立的程度。
【注意】
(1)要约的内容不以拟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为限;
(2)不同性质的合同对必要条款有着不同的要求,因而要约的内容因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2.2有“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的表示;
2.3要约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受要约人是要约人期望与其订立合同的人,一般情况为特定人,但对不特定人做出,有时也构成要约。
这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其他两项构成要件。
二要约邀请
1概念
合同法第15条
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2.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邀请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2.3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要约邀请不含此意思。
3法定的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
【注意】
1.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要约,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界定的两种情况;(见合同法第16条)
1.2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
2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见合同法第17条)。
3要约可以撤销
3.1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称为撤销要约;
3.2撤销要约采发出主义(见合同法第18条)。
【注意】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要约不能撤销(见合同法第19条):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见合同法第20条)
【注意】
4.1实质性变更(见合同法第30条)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2非实质性变更的几种情况:
(1)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一些法律本来就规定了的义务,则这些增加的内容是一种非实质性变更;
(2)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一些建议性、希望性的条款,但这些条款没有加重要约人的负担,相反可能给要约人带来好处。
增加的这些条款也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3)受要约人在要约的实质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说明性的条款,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注意】
(1)是“到达”,不是“发出”;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合理期限的确定问题。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注意】
(1)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不能构成承诺生效的两种情况。
三承诺的效力
1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26条)
【注意】
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
2承诺可以撤回(合同法第27条)
3承诺不能撤销
4承诺迟到的效力
4.1迟发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
以新要约为原则,以承诺为例外。
即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4.2迟到的承诺(合同法第29条)
以承诺生效为原则,以承诺不生效为例外。
4.3发出时没晚到达时必然晚的承诺
参照“迟发的承诺”处理。
四承诺期限的规定
1承诺期限的确定
1.1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期限开始时间的确定)
【注意】
(1)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两种要约形式如何确定起算点
(2)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1.2承诺达到时间的确定(承诺结束时间的确定)
1.2.1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视为承诺到达要约人;
1.2.2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承诺期限的规定
2.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在此期限内到达。
2.2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即时作出(即时到达);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1合同成立时间的三种规定
1.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
1.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
1.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
【注意】按合同法第33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条件:
(1)当事人须以信件、数据电文的形式实现要约和承诺;
(2)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提出。
2三种规定的适用关系
【案例】
某建筑公司(甲)需要石灰石500吨,便电告某建材公司(乙),询问是否可以供货,价格多少等。
乙回函说,我公司可以如数提供,并提供了送货与提货的不同价格标准。
甲在比较了几家建材公司的价格后,用传真的方式向乙正式提出购买500吨石灰石的请求,同时还就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乙能在10天之内给予答复。
在发出传真的第8天,甲为了保险起见,又给乙发出一传真,提出如果乙同意供货,两公司最好能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确认书。
传真发出当天,甲收到乙发来的信函。
该信内容:
同意贵公司意见,准时发货。
甲接信后,便按原来传真的内容起草了一式两份合同确认书,并自己先在合同确认书上签了字,然后将该合同确认书寄给乙,请乙签字后将甲的那份寄回。
这时,因石灰石涨价,乙提出提高价格,甲不同意。
理由是乙已经用信函作出承诺,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确认书只是对已成立的合同的确认,乙应按自己的承诺履行合同。
乙拒绝在合同确认书上签字,两家纠纷顿起,打起了官司。
问:
合同成立否?
2.1第一、二种情况并存
(1)若双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以第一种情况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若双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不一致,则:
(2.1)先承诺的,以签字或盖章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2)先签字或盖章的,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2第一、三种情况并存
只要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无论该要求先于,还是后于承诺到达,都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3第二、三种情况不存在并存问题
二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1合同成立地点的两种规定
1.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条)
1.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
【注意1】
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时间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的地点有两种情况:
(1)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在同一地,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只有一个,该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在同一地,签字或盖章的地点有多个,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注意2】
如果合同既签字又盖章,并且签字和盖章不在同一个地点,则以完成其中第一个行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案例】
某蔬菜基地(甲)给某蔬菜商场(乙)发出一传真,提出在一个月后,甲方每天能供应乙方5000公斤蔬菜,同时提供了一份供应蔬菜的品种价格明细表。
并表示如果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蔬菜品种及价格无异议,甲方将送货上门。
10天后,甲方同时收到乙方的一封信函和一份传真。
信函说,同意按提供的品种价格明细表提供蔬菜和送货上门;而传真则说,希望双方能够签订一份合同,以保证双方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甲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又将一式两份的合同寄给了乙方。
乙方签字后将属于甲方的那份合同寄回。
后因另一家蔬菜公司(丙)出高价购菜,甲方将5000公斤的供应计划全部给了丙。
乙没有得到菜,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甲方对法院管辖问题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发生争议,需诉至法院,应到合同成立地法院起诉。
由于要约是由甲方发出,乙方在接到传真后,给甲方作出了承诺,并将该承诺送到甲方所在地。
因此,合同成立地应当在甲方所在地。
所以本案应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问:
此说法是否正确?
2两种规定的适用关系
若承诺生效的地点与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一致,应以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事实上成立的合同
【案例】
某鱼贩与酒店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每月给酒店送1000公斤鱼,期限为一年。
并规定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由于当时事务繁忙,双方都未来得及签字或盖章,并都说以后补上,结果一拖无期。
但鱼贩每月仍照常给酒店送1000公斤鱼,酒店也照收不误。
到第6个月,鱼贩将鱼送到酒店,酒店拒收。
理由是合同没签字或盖章,无效。
(见合同法第36、37、44条)
第三章格式合同
第一节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39.2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有两种形式:
(1)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
(2)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
二格式合同(条款)的特点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第二节格式条款规则制度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提示义务包括:
1一般提示义务
可将免责条款用醒目的方式,如黑体、划线、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对方。
2特殊提示义务
对特殊的人或事进行特别提示。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第52条);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法第52条);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法第52条);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合同法第40条;注意此条与合同法第39条有矛盾);
(9)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合同法第40条);
(10)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法第40条);
(11)经营者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法第24条)。
第三节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1)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