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法规2017.01.1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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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法律法规和和质量管理培训质量管理培训品管部2017.01.13法律法规1ISO标准要求2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3Contents目目录录法律法规架构简介第一章第一章法律法规法律法规02:

34相关条款简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点详解4法规名称法规名称发布单位发布单位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06.0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2014.10.0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2014.10.0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8号2014.10.01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8号2014.12.1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2011.07.01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15号2016.01.01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1号2002.05.01第一章法律法法律法规规1.法律法法律法规规架构架构简简介介5法律法规架构简介第一章第一章法律法规法律法规02:

34相关条款简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点详解6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7第一章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8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第八章第八章附则附则9第一章总则总则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第二类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第三类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一类第一类医疗器械分类医疗器械分类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10第一章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11第一章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12第一章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

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13第一章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14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一章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15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

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1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的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3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再评价的情形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

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第一章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16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六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一章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17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七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章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182.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192.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第一章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说明书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标签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202.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第十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212.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法律法法律法规规2.相相关条关条款款简简介介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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