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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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

1总则

1.1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黔东南行政区域内客房20间以上或床位50个以上的宾馆和建筑面积1000m2以上或座位数100个以上的餐饮场所。

1.3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

1.5“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建设标准

2.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1.1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1.2宾馆饭店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1.2.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2.2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2.1.2.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2.1.2.4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2.1.2.5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2.1.2.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2.1.2.7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2.1.2.8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1.2.9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2.1.2.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2.1.2.11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3宾馆饭店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餐饮场所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宾馆饭店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2.1.4宾馆饭店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1.4.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4.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2.1.4.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2.1.4.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2.1.4.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2.1.4.6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1.5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6宾馆饭店服务人员在清扫卫生、查房和清台时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2.1.6.1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

2.1.6.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2.1.6.3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2.1.7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2.1.7.1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

2.1.7.2班后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是否关闭;

2.1.7.3灶台和油烟罩是否及时清理;

2.1.7.4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2.1.7.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2.1.8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1.9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2.1.10火灾隐患确定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2.1.11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1.12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2.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2.2.1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2.2.2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2.2.2.1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2.2.2.2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2.2.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2.2.3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同时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

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利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灭火。

2.2.4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2.2.4.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2.4.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2.2.4.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2.2.4.4房间附近员工负责通知房间内所有人员,确定房间内无人员后,在房间门上作统一记号标注;

2.2.4.5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2.2.4.6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2.2.5宾馆饭店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高级旅馆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宜配备细水雾灭火装置、逃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

2.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2.3.1单位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要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2.3.2火灾发生时员工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2.3.3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2.2.2.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3.2.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2.3.3.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2.3.3.4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2.3.4火灾无法控制时,宾馆饭店火场指挥员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2.3.5宾馆饭店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每个楼层和客房设置疏散指示图;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

2.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4.1宾馆饭店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2.4.2单位应当在宾馆、酒店(含饭店、招待所)的门厅、走道、会议室、客房、包间张贴宣传挂图;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4.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2.4.4宾馆饭店应利用每日早点名、交接班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2.4.5宾馆饭店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掌握以下内容:

2.4.5.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2.4.5.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4.5.3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2.4.5.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2.4.5.5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2.4.5.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2.4.6宾馆饭店应在防火区、禁烟区、防火隔离区及其消防重点部位设置警示牌,每个消防设施使用部位和灭火器放置点应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消防车通道每50m应设置“消防专用车道严禁占用”提示性标牌。

宾馆饭店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2.4.7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和《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

3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3.1宾馆酒店大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3.2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3.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3.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3.6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3.7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3.8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3.9宾馆酒店的大厅、过道、会议室和其它公共场所,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3.10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应在距离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11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编号及维修时间。

3.12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3.13室外地上消火栓顶部应刷涂反光漆,在消火栓上部适当位置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注明编号、责任人。

地上水泵结合器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类型标识。

3.14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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