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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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论文

题目: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学院:

专业班级:

完成时间:

摘要

引言…………………………………………………………………1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述评……………………2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概述…………………2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诸观点评析………………2

二、本罪主观方面:

排除故意……………………………………3

(一)本罪主观方面案例…………………………………………3

(二)本罪主观方面案例评析……………………………………3

三、本罪主观方面:

过失和推定过失……………………………4

(一)过失:

本罪的主观方面……………………………………5

(二)推定过失……………………………………………………5

四、严格责任于本罪之适用………………………………………6

(一)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之辨析………………………………6

(二)本罪适用严格责任之争议…………………………………6

五、严格责任适用本罪之限制……………………………………9

(一)辩护理由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

(二)证明标准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

(三)刑罚适用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

(四)罪刑法定对严格责任的限制………………………………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附录…………………………………………………………………12

附件一………………………………………………………………12

附件二………………………………………………………………17

致谢…………………………………………………………………21

摘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应排除故意,而包括过失和推定过失。

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

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引进严格责任。

故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严格责任为辅助。

作为客观归罪的绝对责任应排除在本罪主观方面之外。

完善现行刑法对本罪之规定,应就适用严格责任作出明文规定,并对严格责任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允许辩护理由的存在。

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严格责任绝对责任推定过失

Abstract:

Thesubjectiveaspectsofthecrimeofgreat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shouldremoveintent,butincludingfaultandconstructivefault.Thestrictliabilityinthecommonlawisconsistentwiththeessenceoffaultdeduceinourcivillaw,whichdoesnotgoagainsttheprincipleofsubjectiveaspectaccordingtoobjectiveaspect,doesnotdenysubjectivefaultasanecessaryelementcomposingacrime,isstillapartofthefaultliability.Environmentalpollutionhasalotofparticularity,fordealingwiththiskindofparticularity,betterstrikingenvironmentcrime,safeguardingthepublicinterestsandprotect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itizens,itisnecessaryforustointroducethestrictresponsibilitytothecrimeofgreat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Soreferringtothesubjectaspectofthiscrime,faultliabilityshouldbeappliedfirstly,auxiliarythestrictliability.Absoluteliabilityshouldbeexcludedfromthecriminallawforitsnatureofobjectiveculpability.weshouldmakeitclearinthecriminalLawthatthiscrimecanapplytostrictliabilityandthelimittoitsuchasallowingthepresenceofdefense.Injudicialpractice,forthecasethatthedefendantholdsintentnotonlytothebehaviorviolatingcountryregulationbutalsototheseriousconsequences,itdoesnotcomposethiscrime,weshouldconvicttherightcrimeaswhatitshouldbeaccordingtosubjectiveandobjectiveaspects,suchasthecrimeofputtinghazardoussubstances.

Keywords:

crimeofgreat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subjectiveaspect/strictliability/absoluteliability/constructivefault

22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水平也得到极大提高。

人们在享受工业生产给社会聚集的巨大财富,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人们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却在遭受着空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97年《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罪,规定了一系列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其中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关于它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就存在很多争议。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主要观点有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

笔者对这些观点均不敢苟同,本文的相应部分将对其进行研究和评析。

其次,关于不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且对严重后果都持故意心态的行为,有学者主张仍应该按照本罪来定罪处罚。

而另有学者主张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定罪处罚。

对此本篇也予以探析。

再次,由于环境污染有其特殊性,即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长期性、隐蔽性、后果严重性和难恢复性的特点,如果无视这种特殊性,仍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势必让一部分重大环境污染者逃脱刑责。

为应对这种特殊性,有学者提出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而另有学者因为严格责任有违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利于经济建设且有失公平等原因从而反对本罪适用严格责任。

本文认为严格责任适用于本罪,但应当进行限制。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述评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概述

在刑法学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很大,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参见周道鸾著:

《刑法的修改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91页。

2、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但是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主要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即一般或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个别或少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且多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二种认为主要是故意(多是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过失。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这一行为本身则通常是有意的。

4、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

但也不排除过失和无过失。

参见陈兴良著:

《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页。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诸观点评析

上述这些观点中,第一种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第二、第四种均认为包括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对此笔者均不敢苟同。

针对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它没有区分对行为的主观心态和对结果的主观心态。

从刑法第338条对本罪的描述来看本罪属于依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要看对结果的主观心态,至于对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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