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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

2017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由国内最优秀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

英文全称为:

CHINESEFOOTBALLASSOCIATIONSUPERLEAGUE,英文简称为CSL。

第二条中超联赛为年度赛事,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在中国足球协会的领导和授权下管理中超联赛。

主办方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和组织赛区工作。

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全面负责中超联赛的赛事组织、品牌建设、版权销售、商务运作及市场经营。

第三条本规程和参赛俱乐部及赛区具体协议中未授予的与中超联赛相关的任何权利均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

第四条现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程、指南、通知以及准则等文件均对所有参与和涉及中超联赛的准备、组织以及主办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2017年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队为16支。

第二章安保与保险

第六条安保

一、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以及相关政府机构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赛场和赛场周边区域、道路及相关场所)制定并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俱乐部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

(二)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媒体人员。

(四)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现场观众。

二、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应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及《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提交一份赛区安保计划。

三、为保障球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必须在体育场为球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独立的进出通道。

四、如果未对安保做出有效安排和计划,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将会受到处罚。

第七条保险

一、建议俱乐部或赛区对举办的中超联赛主场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可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二、各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三、参赛俱乐部应自行负责其代表团在中超联赛所有比赛中包括球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且参赛俱乐部必须保证中国足球协会将免遭此类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技术规程

第八条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比赛以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为准则,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要求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

四、执行职业联赛理事会制定的中超联赛文件和根据中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球员11名,替补球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球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一场比赛中外籍球员可累计上场3人次(含亚足联会员协会所属球员);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球员参照足球字(2015)625号,《关于调整港澳台球员转会政策的通知》执行。

六、11名首发上场及7名替补球员中,应包括至少2名U23球员(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非港澳台的国内球员),其中至少1名U23球员为首发。

七、如果比赛中有一方上场球员少于7人,则比赛将被中止。

在此种情况下,主办方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第九条比赛持续时间每场比赛应当进行90分钟,分为上下各45分钟两个半场,以及两个半场中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中场休息时间(上半场终场哨响到下半场开场哨响)。

第十条中止比赛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

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不能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决定后2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

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

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二)不能对替补运动员名单中的运动员进行增加、更换。

(三)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四)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五)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六)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七)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第十一条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30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30分钟。

如果第二个30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

除非纪律委员会做出其他决定,否则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体育场

一、中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的标准。

二、比赛体育场由俱乐部申报,且服从职业联赛理事会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三、俱乐部除确定1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1个符合《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的备用体育场(职业联赛理事会在联赛开赛前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两个场地进行检查)。

主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必须在俱乐部注册协会的管辖区域内。

四、比赛城市或附近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原则上汽车行程不得超过2小时。

五、如果主队俱乐部认为比赛场地不适合比赛,需要更换比赛主场地,必须提前21天向职业联赛理事会申请批准(由职业联赛理事会告知客队及相关竞赛官员)。

如果主队俱乐部未能按上述要求应对,将承担所有相关方的差旅、餐饮、住宿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六、如果客场比赛俱乐部队前往比赛场地后,任何对比赛场地产生的疑问,必须向比赛监督提出,比赛监督将征求裁判员的意见后决定比赛场地是否适合比赛。

如果裁判员认为比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情况、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无法开始,则按第十一条比赛取消处理。

七、同一赛季,除非所处环境超出控制能力,各俱乐部必须始终使用同一体育场作为比赛主场。

如果变更主场,俱乐部必须提前21天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为何不适于比赛的主场照片、可视性证据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官方正式证明或确认文件。

八、在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必要证明和文件后,职业联赛理事会将根据俱乐部提供的新主场体育场情况,做出准许俱乐部更换主场的决定。

拟更换的该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

九、体育场变更申请被批准前,职业联赛理事会拥有对体育场审查的权力,审查成本将由提出申请的俱乐部负担。

十、如果俱乐部无法在职业联赛理事会规定的最终期限确定可替代体育场,职业联赛理事会将在中立城市或地区为其选择主场体育场。

该俱乐部必须在职业联赛理事会指导下,与中立城市或地区所属会员协会及相关部门合作管理和组织比赛,相关费用由该俱乐部承担。

十一、在赛季任何时间内,不论任何原因,如果职业联赛理事会认定某一体育场不适合举办中超比赛,职业联赛理事会可与俱乐部协商并根据《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建议一个替代体育场,如果该俱乐部在规定的最终期限内未能确定可替代体育场,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决定替代体育场(俱乐部后备体育场、中立城市或地区体育场、对方主场)。

十二、赛季中更换主场,涉及到LED搬运及其他广告物品的搬运或更换制作等费用,由相应俱乐部承担。

关于体育场内的其他商务工作要求,由《中超联赛商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比赛场地

一、比赛监督在到达赛区后即对体育场进行检查,确保比赛场地、设施符合《足球竞赛规则》及《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

如果未能达到《足球竞赛规则》和《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比赛监督将要求赛区必须整改。

二、如果在比赛开始前仍未满足《足球竞赛规则》和《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则视为主场俱乐部队违反规定,主场俱乐部队将失去该场比赛资格,并判罚主场俱乐部队该场比赛0﹕3负,后续处罚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

第十四条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一、比赛替补席每队16个座席,其中报名替补球员7个座席,报名替补席官员9个座席。

二、只有俱乐部队正式报名当场比赛的球员、官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其他人员不得入座,替补席就座官员必须佩带相应证件,如有关人员更换,按本规程第二十六条办理。

三、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统一穿着与场上球员和裁判员有明显色差区别的服装装备。

四、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从四官席面向球场)左侧替补席。

五、俱乐部报名的领队比赛时必须在替补席就坐,管理替补席秩序是俱乐部队领队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都将可能追究俱乐部队领队的管理责任。

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得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七、在比赛期间参赛球员和参赛官员不得使用任何电子通信设备和系统。

替补席和技术区域严禁吸烟(请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第十五条官方倒计时

一、所有参赛球队必须严格准守《中超联赛官方倒计时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赛季中任何违反《中超联赛官方倒计时程序》的球队,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根据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和裁判员的报告进行处罚;对于屡次违反,或因球队违反《中超联赛官方倒计时程序》,对电视直播造成影响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热身

一、如天气情况允许,比赛队可在比赛开始前50分钟在比赛场地进行热身,比赛开始前20分钟必须结束热身,返回更衣室(因开幕式等官方活动需要,或天气、场地原因,比赛监督报请主办方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参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二、在比赛进行期间,每队同时最多有6名球员可以在最多2名官员(当场比赛报名的替补席官员)带领下在其替补席近侧球门后或比赛监督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无球热身(守门员可以进行有球热身)。

三、比赛进行期间热身。

在两侧球门后的广告牌后面必须设有供替补球员热身的区域。

球门后的热身区域应铺设不小于长20米,宽3米的人造草坪。

专业足球场可根据场地情况选择设置,每次热身人数相应减半。

第十七条官方训练

一、客队有权在比赛日前一日与比赛时间相同的时间段在比赛体育场内进行1个小时的官方训练,体育场应确保场地条件(灯光、划线、球门、球网等)达到与比赛要求一致的水平,同时在客队官方训练开始前30分钟允许客队使用客队休息室及相关设施;如客队选择其它时间进行官方训练,需协调赛区体育场、主队训练时间并报比赛监督同意。

二、如果因天气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官方训练,则由比赛监督决定,参赛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取消客队在比赛场地的官方训练,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具备良好训练条件的其它训练场。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

第十八条赛前训练场地(非官方训练使用,使用时间为1小时)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经职业联赛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天然草坪作为赛前训练场地,客队需提前告知在赛区的训练时间安排。

二、除经职业联赛理事会同意,各中超俱乐部队应只使用赛区委员会官方指定并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批准的中超联赛训练场地。

第十九条比赛用球

三、比赛训练用球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和中超公司分批统一配发给各赛区、俱乐部。

四、俱乐部队赴客场比赛需自行携带职业联赛理事会提供的训练用球。

第二十条比赛日程安排

一、2017年中超联赛竞赛日程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制定,俱乐部必须严格遵守。

二、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有关赛程,或遇到不可抗拒原因,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三、中超联赛所有比赛的比赛日期及开球时间,由职业联赛联赛理事会协商版权转播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四、因电视转播及商务活动要求,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调整所涉及场次的比赛日期、开球时间、比赛场地等,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前两周做出更改决定并通知有关赛区、俱乐部及其他单位。

五、如赛区及俱乐部因自身原因希望调整原定赛程,应同时征得:

对方俱乐部、主场赛区、转播电视台和中超联赛赞助商同意意见后,至少于原定比赛日前21天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提出申请,职业联赛理事会将根据申请及有关方面意见做出决定。

六、除非主办方同意,俱乐部其它比赛不得与既定的中超联赛赛程发生冲突。

第二十一条赛制

一、竞赛办法

中超联赛采用主客场双循环赛制进行。

二、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中超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所属俱乐部的预备队在本赛季预备队联赛中的名次列前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6.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7.公平竞赛积分高者列前(红黄牌减分,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8.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三)中超联赛赛季进行中,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等队排名相同。

三、降级和升级

(一)当年中超联赛名次列最后两名的俱乐部队降级,参加次年中甲联赛。

(二)当年中甲联赛名次列前两名的俱乐部队,在准入资格检查合格后可参加次年中超联赛,如未能达到《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及审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则不能升级,递补规则依照《职业联赛参赛资格递补原则及办法》执行。

(三)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参赛球队减少等特殊情况出现时,依照《职业联赛参赛资格递补原则及办法》,由职业联赛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国际足联、亚足联俱乐部赛事

(一)根据国际足联、亚足联俱乐部赛事相关规程及通知执行。

(二)未得到职业联赛理事会书面批准之前,俱乐部不得代表中超联赛参加亚足联或国际足联举办的俱乐部赛事。

(三)中超俱乐部如获得国际足联、亚足联俱乐部赛事参赛资格,则必须参加该赛事,未经国际足联、亚足联、职业联赛理事会书面批准不得擅自退出或放弃参赛,违反此项规定者,后续处罚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参赛资格

一、符合下述条件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超联赛:

(一)满足中超联赛参赛成绩要求,经审核达到《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要求。

(二)拥有1支达到中超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三)成为职业联赛理事会会员。

(四)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通过职业联赛理事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二、主办方有权对俱乐部及其球员和官员的参赛资格做出最终决定,不得对该决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21日内,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报名。

二、俱乐部队名称的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

地域名+俱乐部名+俱乐部队冠名+“队”。

(二)提供电视转播及其他媒介使用简称为:

地域名+俱乐部名或俱乐部队名,简称长度不应超过6个字;

(三)俱乐部队只能有1个冠名,冠名只能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不得有商品或服务类别、组织形式等,同时俱乐部冠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商标法、广告法等)。

(四)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俱乐部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五)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俱乐部队名称及俱乐部队徽等注册标识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参赛俱乐部必须认同并完整填写《中超联赛参赛责任书》并在报名时随报名材料一同上交至职业联赛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责任与义务参加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则应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际足联理事会发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遵守与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及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发布的各项相关规程、管理办法、决定、指南和通知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

三、接受职业联赛理事会根据本规程针对中超联赛的行政、纪律以及裁判事宜所做出的决定或者由中国足球协会相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程认定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效力。

五、在中超联赛整个赛季期间派遣其最强队伍参加比赛。

六、遵守公平竞赛原则。

七、在中超联赛过程中,无论在其主场和到达客场赛区至离开这段时间内,对其球员、官员、成员、球迷以及任何附带责任人群的行为负责。

八、主场比赛期间,在俱乐部、所在赛区以及职业联赛理事会的共同努力下,根据本规程各项规定,对比赛的举办工作做出适当安排。

九、主场比赛期间,保证竞赛官员,客队球员和官员、工作人员、赞助商、客队球迷和媒体在体育场的通行权不受性别、种族、宗教以及国别歧视的干扰。

十、客场比赛时,接受主场赛区和俱乐部在职业联赛理事会指导下所做出的相关安排。

十一、根据本规程以及职业联赛理事会发布的有关通知中的规定,出席并参加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或者相关赛区组织的所有官方活动,如赛前联席会、新闻发布会、全明星赛、颁奖典礼及其他媒体、商务和公益活动等。

十二、中超联赛所有报名参赛球员和官员,如被提名获得中超联赛年度奖项,则必须出席当年中超联赛结束后的颁奖典礼。

任何未按要求出席活动的球员或者官员,职业联赛理事会将报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弃权和罢赛

一、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球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

该俱乐部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一)一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另一方俱乐部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双方俱乐部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罢赛:

(一)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主办方批准,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四)中途退出联赛。

五、罢赛俱乐部队所有本赛季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六、弃权与罢赛俱乐部必须赔偿其他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及其商业和电视合作伙伴、赞助商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决定。

七、罢赛俱乐部必须全额返还中超联赛在赛事中已经支付给俱乐部及所属赛区的相关经费和补贴,并失去获取相关经费和补贴的权利。

八、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做出进一步处罚。

九、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职业联赛理事会可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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