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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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doc

劳动部关于印发“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

      “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的通知

          (劳部发[1994]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劳动法》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我部在对《劳动法》条文进行逐条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表一、表二、表三)。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劳动法》,认真清理地方劳动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劳动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对于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应提请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加以修改和废止;对于需要修改的劳动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劳动法》为依据,抓紧修改;对于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以文件的形式将废止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清理法规的工作,要在明年1月1日之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及继续有效的地方劳动法规和规章目录于年底前报劳动部政策法规司。

  二、抓紧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加快地方劳动法制建设。

根据《劳动法》第48条、第106条对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经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要根据劳动部贯彻《劳动法》配套工作的计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立法计划,在立法权限内,提请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和发布有关的地方劳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做好贯彻《劳动法》的准备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全力以赴,做好贯彻《劳动法》的准备工作。

《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

各地要加强调查,注意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其中一些影响重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劳动部;同时,要认真总结企业裁员、职工辞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国家对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为下一步贯彻《劳动法》提供实践基础。

要建立健全劳动监察队伍,为贯彻《劳动法》做好组织准备。

从现在起到实施《劳动法》只有4个月的时间,时间紧,准备工作任务重,各地劳动部门要妥善安排,周密计划,按照倒计时的办法,排出贯彻《劳动法》准备工作的工作进度计划表,全力以赴,保质保量地完成准备工作。

  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略)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定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立法依据:

宪法第6、14、19、41、42、43、44、45等条规定。

  第二条 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规定了劳动者的8项权利和4项义务。

其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权等。

  第四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

  执行依据:

现行全部有效的法律、法规。

劳动方面规章制度的主要立法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工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规定了国家发展劳动事业的方针政策。

  第六条 规定了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执行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专利法》等。

  第七条 规定了劳动者和工会的基本权利。

  执行依据:

《工会法》。

  第八条 规定了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的权利。

  执行依据:

《工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

  第九条 规定了劳动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执行依据:

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

              第二章 促进就业

  根据本章需制定《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 规定了国家基本就业政策。

  执行依据:

《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地方制定的关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规定等。

  需制定《境外就业劳动管理规定》、《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登记办法》、《就业和失业统计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规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规定了地方政府发展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事业的职责。

  执行依据:

《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就业训练中心规定》、《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等。

  需制定《职业介绍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职业指导办法》、《就业训练与转业训练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

  执行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

  需制定《防止就业和职业歧视办法》。

  第十三条 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执行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规定了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执行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

  需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五条 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

特殊行业和工种例外。

  执行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根据本章需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即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规定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的效力。

其中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即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以后实行的法律、法规。

现行主要指《民法通则》、《劳动法》、《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

  第十八条 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处理及认定。

  本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同第十七条的解释。

  第十九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四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

  本条中的“依法”主要指刑法。

  第二十六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

  需制定《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执行依据:

《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

  需制定《企业裁员管理规定》,这个《规定》以部颁规章的形式,于今年发布,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合同、非过失性辞退和企业经济性裁员,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执行依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需制定《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这个《办法》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规定了企业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执行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

  需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十条 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监督权。

  本条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解释与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十一条 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规定了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执行依据:

《刑法》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劳动合同的内容等,都有待于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来进一步明确、落实。

  第三十三条 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及签订程序。

  需制定《集体谈判规则》,这个《规则》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条例。

  第三十四条 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审查办法。

  需制定《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办法》,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规定了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最高标准。

  第三十七条 规定了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需制定规范性文件:

《关于工资支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规定了劳动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 规定了特殊行业和企业可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

  执行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需制定《企业不定时工作和休息制度的审批办法》。

  第四十条 规定了法定休假节日。

  执行依据:

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

  第四十一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及程序。

  第四十二条 规定了无条件加班加点的情形。

  执行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加班加点。

  第四十四条 规定了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

  需制定规范性文件:

《关于工资支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规定了年休假制度。

  需制定《职工年休假条例》,拟9月份报送国务院,争取今年年底前出台。

               第五章 工资

  根据本章需制定《工资法》。

  第四十六条 规定了工资分配原则,工资水平增长机制,国家宏观调控工资总量。

  执行依据: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等。

  需制定《工资法》、《国家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的规定》,其中后者以部颁规章形式发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执行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等。

  需制定《工资法》。

  第四十八条 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执行依据: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需制定《最低工资条例》、《推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九条 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执行依据: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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