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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前言:

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

正文:

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第三者的概念

“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

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现象产生的原因

通奸、婚外情、姘居现象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受当时客观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影响婚外情、婚外恋现象相对较少至少敢明目张胆为之的人数极少,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首先是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而打开的国门,吹来的不仅是和谐的春风,也放进了不少苍蝇蚊子。

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文化同时,西方国家纵情享乐的价值观以及放开对性行为的束缚理念的鼓吹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人不愿循规蹈矩,追求新鲜刺激的生活,冲破思想禁区,放大自身欲望,以致重婚、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因此离婚甚至彼此反目仇杀对方;

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对物质和金钱的欲望不断膨胀,人群之间的贫富分化凸显,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及时分享的奢华生活场景和一夜暴富信息强烈的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意识,部分人群富有之后追求享乐积极寻找婚外情,部分人群则积极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不择手段选择了当“小三”或被人包养的人生道路,三观尽失尽毁另外沦人权利意识和享乐意识的上升,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法律与道德置若同闻,以致“第三者”的队伍越来越庞大;

最后,中国法律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不足,对“第三者”问题主要靠道德舆论和精神文明予以约束,但现在“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正成上升趋势,道德调整对“第三者”问题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名存实亡。

因此法律规定的短缺也是“第三者”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恶果

1.原本和谐稳定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什么是爱情?

通说认为爱情由性爱、理想、责任组成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性爱又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并且具有排他性,要求适婚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有一个配偶,拒绝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这样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2.容易引发大量凶杀、伤害案件破坏社会治安环境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后往往导致婚外同居者为了离开配偶不择手段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加以杀害,同时受伤害的配偶不堪忍受对方的背叛和遗弃而被迫杀害对方或“第三者”河以说“第三者”已经成为引发刑事、治安案件的一大社会毒瘤。

3.对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

婚内“第三者”的出现往往导致夫妻离婚,家庭破裂这对正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子女有百害无一利子女因此欠缺父爱或者母爱对父母、家庭的认识容易出现扭曲,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异后缺乏管教长期出入不良场所接触不良人士,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对其产生的恶劣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二)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两种学说

对于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目前学界有两种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各有其理由和观点。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婚外恋中第三者构成侵权,应当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承担责任。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

其次,第三者与婚姻中的过错方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再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包括离婚等损害后果。

最后第三者的行为与婚姻中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因此应当认为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规范,所以婚外恋也是道德问题,第三者不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而是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

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

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

否定说未能认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认为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就不应当由法律管辖,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法律对行为的规范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有关,而和该行为是否属于道德范畴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木文认为,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但对这种责任的要认真界定,否则,法律就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构成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婚姻关系外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害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还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配偶有权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侵权第三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应该表现在第三者受到经济上的制裁,还应该体现在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样才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

构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婚姻侵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精神的损害,认定第三人的过错时用采用主观过错说的方法。

这种过错主要有:

明知行为违法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婚内无过错方损害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婚姻关系受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给受害者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

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夫妻身份利益遭受损害,又包括由于夫妻身份利益的引起的深层损害。

夫妻身份利益是婚姻的基木权利,第三者破坏了这种以配偶所享有的基木权利,是对婚姻夫妻身份权的损害。

同时第三者对配偶之间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体贴的依赖关系的损害。

只要这些损害实施客观存在,第三者就理应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者对受害者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受害者的伤害与第三者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不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就不应该要求第三者和婚内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第三者与婚内过错方的同居或通奸行为,和引起夫妻身份利益受损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没有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仟。

三、国内外情况对比

(一)、中国现状

现在的《婚姻法》虽然提到离婚过错方面的有关制度,但是我认为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虽然很明确的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为损害请求权的主体人,也明确列举了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事由,但是在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并且该条款在法定事由这块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也因此把通奸之类的情况给排除在外了,没有列举完全,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的因素。

由于第三者介入正常的合法婚姻家庭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仅仅对离婚中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是不太公平的,第三者在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中起到最为根木的作用,第三者为了自己的满足和欲望而去破坏好好的和谐的家庭,从而最后导致一个好好的家庭就此结束,给一个完整的家庭带来最为严厉的危害因素,所以如果第三者也必须受到严厉的制裁,应该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通奸的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应该在责任承担时承担更多的责任。

再者说,如果不让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那些为了维系一个完美家庭的存在而选择不离婚的家庭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侵犯配偶权的刑事责任方面,我过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两种罪行,一是重婚罪,而是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8条的规定:

“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两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按重婚罪论处的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定重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款是有一定的漏洞的,该条款中规定第三者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是明知是军人的妻子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此罪。

所以这样就给那些逃避法律责任的第三者有钻法律的漏洞的机会,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应该完善着以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了重婚和拼居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那么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此种情况卜应该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呢?

从法理学的角度去谈,明知对方己婚或者是军人的妻子而与其通奸,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有违公序良俗和破坏社会的安定,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有关第三者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所以说从这个角度看也是有立法的缺陷存在的。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状况

1、台湾地区规定及对第三者侵权的处理

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夫妻互守贞操义务,其违反之效力,于当事人间离婚原因及处罚事由,对于其义务违反加工之相奸人,亦得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1966年的台湾判例认为“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问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1971年的判决为:

按侵权行为系指违法以及不当加害于他人之行为,至于所侵害系何权利,则非所问。

由以上判例判决可以看出,台湾民法对违背贞操义务,侵害配偶权的通奸双方的行为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对受害配偶赋予请求慰藉金的权利。

修订后的民法第159条规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被侵害者,亦得请求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予或继承。

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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