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中V+的+N 结构的歧义现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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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中V+的+N结构的歧义现象
现代汉语中“V+的+N”
结构的歧义现象
引 言
“V+的+N”是一种由动词作定语的组合式偏正结构。
组合式偏正结构是相对粘合式偏正结构而言的。
根据朱德熙先生的解释,粘合式偏正结构是指“名词、区别词和性质形容词直接(即不带“的”)作定语的格式”[1],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定—中”偏正结构属于组合式偏正结构,例如:
[1]石头桌子[2]石头的桌子
例[1]是由名词“石头”直接加名词“桌子”(中间没有“的”)而形成粘合式偏正短语,例[2]是由名词“石头”加上“的”再加名词“桌子”形成组合式偏正短语。
“V+的+N”这种组合式偏正结构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易产生歧义。
例如:
[1]通知的人[2]采购的人
例[1]有歧义:
“人”既可以指发出通知这一动作的人,又可以指被通知的对象,那就是说“通知的人”这种偏正结构包含着两种语义结构关系:
“施事+动作”的关系和“受事+动作”的关系。
例[2]没有歧义,它只包含着一种语义结构关系即“施事+动作”的关系。
本文就这一现象在语义平面上作一个比较粗浅的探讨。
本文“V+的+N”结构中的“V”代表动词,“N”代表名词(不包括时间词、处所词,更不包括代词和数量词)。
一、“V+的+N”结构的歧义因素
“V+的+N”这种结构产生的歧义是由句法平面的语义关系的不同而引起的,产生这种歧义的主要因素有两个:
动词的性质和名词的性质。
(一)动词
在语义平面上,我们根据汉语动词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所联系的名词性成分(这种名词性成分我们称之为动元)的数目,我们可以将动词分成单价动词、双价动词、三价动词。
[2]
1.单价动词
亦称单向动词、一元动词,是指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联系着一个动元的动词,我们把这类动词记作V1。
例如“小明咳嗽了”、“小王醉了”中的“咳嗽”、“醉”联系着一个强制性的成分,即施事成分,所以“咳嗽”、“醉”是单价动词。
又如:
病、变、醒、哑、倒塌、游泳、爆炸、休息、呻吟、打鼾、徘徊、彷徨、失眠、发愣等等都是。
这类动词如能形成“V+的+N”格式的偏正短语,不管后面的名词如何,都不会出现歧义现象。
例如:
[1]病的人[2]打鼾的动物[3]变的结果
这些例子中,[1]、[2]中的N是具体名词,[3]中的N是抽象名词,在一般情况下,它们都没有歧义。
2.二价动词
亦称双向动词、二元动词,是指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联系着两个动元的动词。
我们记作V2。
例如“他读书”、“我们参观画展”中的“读”、“参观”联系着两个强制性的句法成分,即施事成分和受事成分。
所以“读”、“参观”是二价动词。
二价动词有两种类:
一类是及物动词,我们记作V2a;一类是不及物动词,我们记作V2b。
对于V2a类动词来说,它们联系的两个动元很明显是施事成分和受事成分。
如:
“猫咬老鼠”中的“咬”联系着施事“猫”和受事“老鼠”。
这类动词在汉语动词中所占比例较大,如拜、帮、看、说、讲、抄、写、画、演、洗、讨论、调查、研究、分析、处理、安排、指挥、准备、承认、批评等等。
一般说来,二价动词属于自主性动词。
[3]这类动词形成“V+的+N”的结构,是产生歧义的主要原因所在。
例如:
[1]看的人[2]笑的人
[3]发现的人[4]咬的狗
[5]调查的学生[6]反对的老师
上述这些例子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都有歧义。
但此类短语中也有少数例外,例如:
“发明的人”中,“人”不可能作为发明的对象。
对于V2b类动词来说,它联系的两个动元是施事和与事。
例如“我为他效劳”,“我”是施事,“他”是与事。
这类动词构成“V+的+N”结构,也可能产生歧义现象,例如:
“效劳的人”,“人”既可以是施事,也可以是与事。
3.三价动词
亦称三元动词、三向动词,是指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联系着三个动元的动词,我们记作V3。
它和三个动元一起才能构成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这三个动元一般是施事成分、受事成分、与事成分。
如“我送他一本书”中的“送”是三价动词,“我”是施事,“他”是与事,“一本书”是受事。
又如“她借我一辆自行车”、“姐姐给我一件衣服”、“哥哥吩咐我一项任务”中的“借”、“给”、“吩咐”也是三价动词。
类似的还有卖、寄、介绍、分配、推荐、还、赠、称、叫等。
三价动词进入其相应的句式结构之中,一般不会出现歧义现象。
但也有例外,如“他借我一辆自行车”,也可以指“他向我借一辆自行车”。
这类动词构成“V+的+N”的结构,在没有语境限制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歧义现象。
例如:
[1]给的人[2]送的人
[3]推荐的人[4]分配的人
这几个“V+的+N”短语在没有具体语境限制的情况下,都不只一种理解,它们所指的对象与动词既可以是施事与动作的关系,也可以是受事与动作的关系,还可以是与事与动作的关系。
如“给的人”中的“人”既可以是施事,也可以是受事,还可以是与事。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能造成“V+的+N”结构的歧义的动词主要指二价动词和部分三价动词。
(二)名词
依据名词能够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所能充当的必要的名词性成分数目,可以把它分为单性名词和双性名词。
1.单性名词
在语义平面上,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这类名词只能作一种成分:
受事成分。
我们记作N1。
这类名词主要是一些表无生命的名词及植物名词,如在“木匠在修理桌子”、“学生正在看书”、“他骑自行车上学”、“他养成了一种怪怪的习惯”、“姐姐养花”等句中的“桌子”、“书”、“自行车”、“习惯”、“花”等都是单性名词,充当受事成分。
又如:
椅子、灯、茶、思想、草、树木等都是。
至于“花开了”、“灯亮了”中“灯”、“花”,从表面上理解,它们是施事成分,但从语义上分析,仍然是一种受事成分。
这类名词构成的“V+的+N”结构一般不会产生歧义。
例如:
[1]种的花[2]栽的树
[3]借的书[4]买的米
[5]调查的对象[6]忍耐的习惯
2.双性名词
在语义平面上,在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这类名词能够充当两种成分:
施事成分和受事成分,记作N2。
它们主要是表人和表动物(自己能够发出动作)的名词。
这类名词构成“V+的+N”结构会出现歧义的现象。
例如:
[1]送的人
[2]反对的老师
[3]吃的羊
这三个短语都有歧义,它们所指的对象与动词的关系既可以是施事与动作的关系,也可以是受事与动作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二价动词与部分三价动词和双性名词组合形成“V+的+N”式的偏正短语时,包含着两种语义结构关系(施事和动作的关系或受事与动作的关系),从而出现了歧义现象。
二、“V+的+N”歧义结构的分化
依据朱德熙先生的说法,“所谓语法歧义(grammaticalambiguity)指的是句子的多义现象”。
[4]歧义现象会给我们的交际带来诸多不便,然而它又毕竟是语言中尤其是我们汉语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作为客观的语言现象,我们无法消除它,而就语言的运用和解读而言,可以设法消除这种歧义。
乔姆斯基在他的《句法结构》中说过:
“一种语法的精当性,就在于它解释歧义的本事。
”[5]语法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找出语法结构和语义之间的对应关系。
消除歧义就是要把“V+的+N”这种包含有两种语义结构关系的结构分化为只包含有一种结构关系的结构,即将多义句式分化为单义句式。
最主要的途径是通过语境规约,其次是变换制约。
(一)语境规约
语境是消除歧义的主要途径。
我们所说的语境是狭义语境,主要指书面语的上下文和对话中的前言后语,其构建都是由语言成分形成的,是强制性语境,它对消除“V+的+N”结构的歧义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上下文制约
书面语中的上下文语境对于因施受关系的不清而造成歧义的“V+的+N”结构来说,有着强制性。
例如:
“讲的人”“送的人”“围观的人”“吃的牛”在没有语境制约的情况下有歧义,有了语境就会变多义为单义。
请看实际用例:
[1]和她通话的人,都是戛然而止的,讲的人正在兴头上,她(王安忆)突然就要挂上了。
(陈村《说点王安忆》,《小说选刊》2001.1)
[2]猪娃越贵,买的人越多,唐英没有在意徐晃的慌乱,依然忧虑重重地说。
(胡学文《极地胭脂》,《小说选刊》2001.1)
[3]箱子里堆满了月饼,唐英认为卖了太伤送的人的心,扔了又可惜,只有硬着头皮吃。
(胡学文《极地胭脂》,《小说选刊》2001.1)
[4]警察向围观的人提出了一些问题,诸如你们知道是谁扔的石砖,楼上谁家有这种砖,车主平时和谁有什么矛盾等等。
(野莽《玩阿基米德飞盘的王永乐师傅》,《小说选刊》2001.1)
[5]瘦人说小孩,我吃的牛比你见过的牛还多。
(陈中华《黄儿》,《小说选刊》2001.1)
这里,在一定的上下文语境中,施受关系非常明确:
[1]中“讲的人”、 [2]中“买的人”、[3]中“送的人”、[4]中“围观的人”的“人”,与动词的关系都是施事与动作的关系;[5]中“吃的牛”中的“牛”与动词是受事与动作的关系。
2.对话制约
一般情况下,交谈的双方是处在同一场合中,由于各种具体因素的限制,当然可以使本来有歧义的句子或短语只能作单一的理解,例如:
一天甲乙两人一同到艺术展览馆中参观绘画展览。
当他们一同走到一幅山水画面前。
甲说:
“这幅画画得不是很成功。
”乙听了沉思片刻说:
“我们不能随便这样说,表面上看这幅画画得不是很成功,但如果细加品赏,这幅画还是蛮有创意的,画的人还是费了一番心思,再说看的人不同,欣赏眼光也就不尽相同。
”甲点了点头。
上述例子中加点的短语在没有具体语境限制的情况下,也会因施受关系的不清而会产生歧义现象,“画的人”既可以指画画的作者,也可以指画中画的具体内容;“看的人”既可以指观看某一事物的人,也可以指被观看的对象。
但因交谈双方甲乙二人处在同一场合中,它们对上述短语都只能作单一理解:
“画的人”,是指画那幅画的作者,“看的人”是指观赏那幅画的人。
这使我们想到,对于语法歧义研究,不能仅在静态的理想的模式上,而应放到动态的上下文语境中去研究,上下文语境可以消除语法歧义。
(二)变换分析
语境尤其是狭义语境是消除歧义的主要途径。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变换分析的方法来分化歧义。
语言表达基本上取两种形态,指称形态和陈述形态。
指称形态反映在语法上是体词性成分,陈述形态反映在语法上是谓词性成分,它们可以进行转换。
一种指称形态可以转化为另一种指称形态,一种陈述形态可以转化为另一种陈述形态;指称形态可以转化为陈述形态,陈述形态可以转化为指称形态。
我们把前者叫做同类变换,把后者叫做异类变 换。
[6]这些变换方式对于消除歧义现象来说,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V+的+N”的结构都是属于指称形态,要分化它们的歧义,我们一般采取同类变换的方式。
同类变换的主要方法有添加、省略、移位、替换,其中“添加”的方法是分化歧义的最有效的方法,“省略”的方法也起到一定的分化的作用。
1.添加
添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添加介词。
即在“V”前加上“被”或“所”。
“被”或“所”都暗含着一个动作的施事成分。
对于因施受关系不清而造成歧义的“V+的+N”式短语,加上“被”或“所”,施受关系都变得极为明确了。
例如“追的人”、“问的人”、“吃的人”、“关心的人”、“发现的人”分别变为“所追的人”、“被问的人”、“所关心的人”、“被(所)发现的人”后, 所指称的对象与动词只能是受事与动作的关系。
(2)添加成分。
即在“V”前直接加上施事成分或在“V”后直接加上受事成分。
例如“调查的人”可以变为“他调查的人”或“调查他的人”,“关心的人”可以变为“他关心的人”或“关心他的人”,“通知的人”可以变为“他通知的人”或“通知他的人”。
这样一变换后,施受关系就很明确了。
“他调查的人”、“他关心的人”、“他通知的人”等所指的对象与动词是受事与动作的关系;“调查他的人”、“关心他的人”、“通知他的人”等所指的对象与动词是施事与动作的关系。
以上这两种添加方法主要对构成“V+的+N”结构中的为及物动词“V”适用,对于不及物动词就不大适用了。
例如“效劳的人”可以变换为“你所效劳的人”,一般不能变换为“效劳你的人”;对于“效劳”这种不及物动词,一般可在“V”前直接以“介词+名词(代词)”的形式将其受事成分补充出来。
例如“效劳的人”变换为“为(替)你效劳的人” 后,所指的对象与“效劳”是施事与动作的关系。
2.省略
大多数情况下“V+的+N”结构的歧义不能通过省略的办法消除,但也有例外。
例如:
“介绍的人”、“推荐的人”、“检举的人”都是有歧义的,如变换成“介绍人”、“推荐人”、“检举人”之后,一般情况下它们所指的对象与动词是施事与动作的关系。
又如:
[1]介绍的人还没有到[2]介绍人还没到
[1]中既可以理解为“替别人作介绍的人还没到”,也可以指“要被介绍的人还没有到”。
而[2]一般只作前一种理解。
(三)隐性关系变为显性关系
隐性语法关系是隐藏在显性语法关系后边的潜在的语法关系。
“V+的+N”结构内部,从显性语法关系看,“V+的”和“N”之间是修饰关系,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V”和“N”之间的隐性语法关系。
例如“反对的人”可以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类型:
(a)N是施事:
反对这种意见的人
(b)N是受事:
大家都反对的人
如果我们把表示施事、受事的名词分别记为Na、Nb,那么歧义结构“V+的+N”就可以分化为以下两种不同的单义句式:
N+的+Na
N+的+Nb
三、“V+的+N”格式的使用价值
大多数情况下,歧义会给我们的交际带来诸多不便,然而它是语言尤其是汉语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们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去评价它,在看到它的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看到它的使用价值。
1.歧义结构可以促进语言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一种语言和语法系统里的错综复杂和精妙之处,往往在歧义里得到反映,因此分析歧义现象会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使我们对语法现象的观察和分析更加深入”。
[7]从这句引言中,我们不难看出歧义现象存在的使用价值之一—促进语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V+的+N”结构的歧义现象能够使我们对汉语中的动词和名词有一个更为深入的了解。
如动词“通知”和“采购”,从外在形式看,它们都是双音节联合式的行为动词,从句法功能上看,在句中作谓语时,又都可以带受事宾语。
但是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名词“人”构成“V+的+N”结构“通知的人”和“采购的人”时,语义结构就不一样,前者有歧义,而后者没有。
这就使我们产生这样的疑惑:
“通知”和“采购”除它们所表示的概念意义不同外,在语法功能上还有什么细微差别?
这样就促使我们对汉语中的动词作更深一层的研究。
对于动词来说是这样的,对于名词来说也同样如此。
如“牛”和“草”两个单音节名词,它们所表示的概念意义不同,而其语法功能上则大致相同,但是当它们分别与同一个动词“吃”够成“吃的牛”和“吃的草”时,前者有歧义,后者没有,这就促使我们对名词作更深入的研究分析。
2.增添了汉语表意的丰富性
汉语的结构规则是有限的,而人们的思想是极为丰富的,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无穷尽的。
用有限的句法结构表达那无穷的意思,除通过词的不同排列组合构成不同的语言形式外,很多时候就是通过句法多义来实现的。
同一语言形式“雇佣的人”既可以表示“被别人雇佣的人”也可以指“雇主”。
在印欧语系的英语中,却要分别用“employee”和“employer”表示出来。
歧义的语用价值远不止以上所列。
它是语义双关存在的基础之一;它是一种模糊语言,在特定的交际场合中,运用语言的歧义现象可以收到特殊的表达效果。
这些,由于篇幅的限制,在这里不再赘述了。
语言的歧义现象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现象,语言学家们对此作过许多论述。
对于“V+的+N”的歧义问题,虽然有学人论文著作提及过,但很少作深入细致地分析,本文试图对这一歧义现象作些探索性的分析。
参考文献
[1]朱德熙:
《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范晓:
《动词的“价”分类》,《语法研究和探索》(五),语文出版社,1991年版。
[3]马庆株:
《自主动词和非自主动词》,《汉语动词和动词性结构》,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4]朱德熙: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5]乔姆斯基著,邢公畹译:
《句法结构》,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6]陆俭明:
《八十年代中国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7]OttoJespersonThephilosophyofGrammerCh.X,Whatisanobject?
P157-159,1935London。
(原载《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