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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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指南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指南
一、需要阅读文件:
《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12年第3号、云府登952号,附件2)
二、申报单位:
以煤矿企业矿井为单位进行申报。
三、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申报,如大理州的煤矿向大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1.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的职业病危害,
2.煤矿建设项目和机械化改造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需要填报的表格及填表注意事项: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附件1)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仪表配备情况;
5.预防、减少、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6.预防、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
七、注意事项
1.所有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申报,如申报材料合格,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出据申报回执。
3.申报回执是煤矿申报合格的凭据,煤矿要妥善保存。
附件: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12年第3号)
附件1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
申报承诺书
郑重承诺:
本单位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中所提交的资料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对因材料虚假、错报、漏报或瞒报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如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煤矿名称
煤矿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类型
□井工矿
□露天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经济类型
采煤工艺
□炮采
□高档普采
□综采
□其他
建井日期
投产日期
设计能力(万吨/年)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变更申报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二、申报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
煤矿名称: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作业场所
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人数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有(名称)
无
有(名称)
无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月日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
煤矿名称:
在岗职工总数:
,其中农民工数:
。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总数:
。
其中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
接触高温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粉尘监测情况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平均值
范围
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应体检人数
实际体检人数
其中离退休实际体检人数
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
。
本年度新发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Ⅲ期例。
累计发生职业病例数:
。
累计发生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Ⅲ期例。
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
。
本年度死亡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Ⅲ期例。
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
。
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Ⅲ期例。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2.经济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2002年3月颁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企业、外商企业。
3.申报类别:
除了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变更申报之外,均为初次申报。
4.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
指申报年度内煤矿用于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防护投入、宣传教育培训投入、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投入、职业健康体检投入等。
5.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填写具体负责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
6.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
是指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业务的人员数量和分管领导以及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等。
7.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8.浓(强)度:
填写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检测结果(本单位日常检测结果中每个月最高结果的平均值)。
9.在岗职工总数:
是指本年度末在煤矿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净收入的从业人员的总数,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在岗人员。
10.农民工数:
是指煤矿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数量,没有则不填写。
1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是指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应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人员。
如果一个工人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只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算。
12.应测点数:
是指按照职业病有关的法规规定的布点原则而确定的应测的粉尘监测点数。
13.实测点数:
是应测点中本年度实际进行监测的点数。
14.合格点数:
实际监测的粉尘测点中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监测点数。
15.粉尘浓度范围:
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最大、最小值。
16.年度粉尘浓度平均值:
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几何均值。
17.应体检人数:
是指对接触粉尘人员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要求当年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8.实际体检人数:
是指对接触粉尘人员当年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9.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
指本年度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人数。
20.累计职业病例数:
指该煤矿企业上年年底累计的职业病病例数与本年度确诊的职业病例数之和。
21.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
是指本年度职业病人死亡的人数,不论死亡原因如何。
22.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
为上年度累计死亡职业病人数与本年度死亡的职业病人数之和。
附件2
登记编号:
云府登952号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5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境内的煤矿企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指:
粉尘:
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放射性物质等。
第四条煤矿企业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生产工艺或者材料;
(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仪表配备情况;
(七)预防、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八)预防、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
第五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以煤矿企业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六条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当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七条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八条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认真审查煤矿企业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出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否则,退还煤矿企业重新进行申报。
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建立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及时分析总结申报工作、汇总申报结果,于每年4月20日前上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报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煤矿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