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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职工安置方案

一、安置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显著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

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文件要求,经XX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属国有“僵尸企业”、“空壳企业”进行市场化出清,以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处置、企业职工的合理分流和安置、县域社会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二、XX厂职工安置思路

本次XX厂职工安置的基本思路为,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前提,“理顺历史事实、严格依法合规、分类合理补偿”。

企业关闭清算注销,并向职工支付安置费或补偿金,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三、XX厂职工安置依据

本次XX厂职工安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如下(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4.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5.《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6.《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41号)

7.山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晋政令〔1991〕第25号);

8.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法〔2006〕33号);

四、XX厂职工安置程序

五、XX厂职工基本情况

(一)XX厂目前职工大体分为三类:

1.在册职工X人:

其中出勤人员X人,未出勤人员X人,超龄未办理退休人员X人。

2.退休人员X人。

(二)XX厂职工工伤及死亡等其他情况

1.工伤X人。

2.工亡X人。

3.死亡X人,遗属X人。

4.享受独生子女补助X人。

(三)XX厂职工社保缴纳情况

职工养老保险交至2015年6月30日,从2015年7月1日起断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共计欠缴养老保险金集体部分XXXX元。

六、XX厂职工安置办法

(一)在册出勤职工的安置

XX厂目前在册出勤职工X人,不含X名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职工。

其中1986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X人,1986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X人。

1、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按照职工安置补偿政策规定,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1)一次性安置费

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固定职工总人数

(2)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

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XX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1986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XX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在册挂靠职工

XX厂此次职工安置涉及挂靠人员共X名,其中X人由曾由企业代缴过集体部分社保,代缴金额元。

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的相关规定,以上人员在停产之前和停产之后均未与XX厂发生实际劳动关系,不属于职工安置范围,不计发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在册挂靠人员中的X人由企业代缴过的集体部分社保,在本次职工安置过程中,将严格合法合规对以上代缴集体部分社保进行追偿。

在册挂靠职工人事档案,在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前,由企业通知并协助以上人员在限期内办理个人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逾期不能转移也不领取的,其人事档案由企业统一移交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退休人员

XX厂现有退休人员共X人,由于退休人员和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退休人员的安置和补偿问题。

对于退休人员按照审计结果披露的情况,确属企业欠发职工的费用在此次安置中予以全部补发。

(四)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人员

XX厂此次职工安置,对于在册在岗职工中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但未在XX县计生部门领取过独生子女保健费用的职工X名,对之前企业欠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本次安置时予以一次性补发,对于现不足16周岁的独生子女,预提独生子女保健费用至其16周岁止。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10元/月标准计发。

(五)适龄的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XX厂现有适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X名,目前该职工在劳动部门未留存人事档案,对其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不能有效认定,所以,不予确认职工身份,不发放经济补偿和安置费用。

(六)其他安置费用

费用测算截止基准日:

年月日。

1.社会保险费用

参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规定。

(1)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工资总额(需要社保管理机构核定)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并一次性缴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机构管理,由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工资总额的比率(工资总额及比率还需医保机构核定)为基数计算10年,并向统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2.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

按照审计报告中的填列的实际拖欠工资和医疗费用一次性补发

3.工伤X人的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按政策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一次性针对因拖欠保险费用导致职工应享受而未享受工伤、医疗保险、丧葬费、直系亲属抚恤费等其他福利及保险待遇,拖欠费用应按企业审计报告中实际拖欠数核定,一次性补发。

4.拖欠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抚恤费和生活补助费

按工亡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核定,并扣除以前年度实际发放金额后确定。

5.拖欠烤火费

拖欠烤火费按照发生费用时间段核算后一次性补发,补发标准为1997年~2006年80元/年;2007年~2009年700元/年;2010年~2011年1400元/年;2012年~2013年2400元/年;2014年~2017年3360元。

退休人员的拖欠烤火费核实至退休年度(需企业进行核实)。

6.企业占用职工集资款

XX厂1988年曾经收取工人集资款共计XX元,涉及职工X人,此次职工安置时,考虑职工集资款的时间成本,经XX厂改革领导组决议通过,决定将集资款双倍予以一次性退还。

7.职工个人所欠企业的费用(包括水、电、暖、房、借款及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等费用),在本次安置时予以扣除。

应当由企业承担的欠缴社会保险集体部分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由企业一次性缴清,个人部分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七、安置费用的来源和管理

XX厂此次职工安置所需费用,在企业关闭清算后国有产权转让所得的价款中支付,剩余缺口部分由XX县国企国资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此次职工安置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和社保手续办理、退休职工管理、党员关系、低保及廉租住房补贴等问题的接续,移交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或由经信局建立的常设性管理机构代为管理,该机构所需费用应当先行预算并经政府机构审核后在安置费用中予以预留。

八、职工安置费用预算表

序号

项目

发放人数

金额测算(单位元)

备注

企业改革成本

1

安置费用

9

2

经济补偿

22

3

失业保险

22

4

拖欠职工费用

5

返还职工集资款

5

预提养老统筹

6

预提医疗统筹

5

支付聘任中介费用

6

预提留守人员费用

7

预提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费用

8

其他企业改革成本

1

代付挂靠职工集体部分社保金额

2

企业应收职工欠费金额

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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