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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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Standardsof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theElderly)

  

  前言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

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

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老年人The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Self-care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Device-aided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Nursing-cared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the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forthe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老年公寓HostelsfortheElderly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护老院HomesfortheDevice-aidedElderly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9护养院NursingHomes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0敬老院HomesfortheElderlyintheRuralAreas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1托老所NurseryfortheElderly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2.12老年人服务中心CenterofServiceforthe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3服务

3.1膳食

3.1.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3.1.4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

3.2.1自理老人

3.2.1.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3.2.1.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1.4每周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1.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1.6督促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3.2.1.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2介助老人

3.2.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2.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2.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2.6协助老人洗头、修剪指甲。

3.2.2.7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2.8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2.9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3.2.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2.11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3介护老人

3.2.3.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老鼠、无蟑螂、无臭虫。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3.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3.3整理床铺。

3.2.3.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3.5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3.2.3.6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定期修剪指甲、洗头。

3.2.3.8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3.9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3.10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3.2.3.12帮助老人排便。

3.2.3.13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3.14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3.15早晨起床后帮助老人洗漱,晚上帮助老人洗脚。

3.2.3.16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3.1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4帮助老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5特别保护女性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6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为原则。

3.3康复

3.3.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3.2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3.3医护人员定期、定时护理。

3.3.4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3.3.5医护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确保每周开展两种以上康复活动。

3.3.6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3.7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周组织老年人开展3次康复活动。

3.4心理

3.4.1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

组织健康老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4.2每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

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3.4.4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

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

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根据老年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时的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余热。

3.4.5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4管理

4.1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人力资源配置

4.2.1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和专职康复人员。

为介护老人服务的机构有1名医生和相应数量的护士。

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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